廣州市花都區交通運輸局關于自行清理違規投放運營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通告
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投放經營企業:
根據《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2024年12月30日起實施)第十三條的規定,各企業在花都區內投放經營未懸掛本市登記號牌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屬于違規行為,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整改,迅速清零。
為消除安全隱患,保護市民群眾出行安全,有效維護花都區干凈、整潔、文明、有序的城市環境,請違規投放運營未懸掛本市登記號牌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各企業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自行清理違規投放在我區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自2025年1月10日起,我局將協同區相關部門、各街鎮,根據《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和《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職責事項清單的通知精神,依法對違規投放在我區內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進行整治與查處。
特此通告。
廣州市花都區交通運輸局
2024年12月30日
★法規宣貫
《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關于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規定(摘要)
第十三條第三款 禁止投放經營未懸掛本市登記號牌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個人申領的號牌、單位申領的專用號牌不得用于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
第十八條第三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投放經營未懸掛本市登記號牌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沒收車輛。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在臨時停放區外的人行道停放電動自行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的,由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在車行道停放電動自行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