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區交通運輸局關于自行清理違規投放經營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通告
為維護市民公共交通權益,保護市民群眾出行安全,現就各企業或個人自行清理違規投放經營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事宜通告如下:
根據《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自2024年12月30日起實施)第十三條第三款“禁止投放經營未懸掛本市登記號牌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根據個人申領的號牌、單位申領的專用號牌不得用于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的規定,目前各企業或個人在花都區內投放經營未懸掛本市登記號牌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屬于違規行為。目前市面上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均為未登記本市號牌的車輛,安全技術性能無保障,且無配備安全頭盔,存在較大的交通安全隱患,隨意亂停亂放也嚴重影響市容市貌。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違規收取預付款(押金),還可能造成市民的財產損失。
依據《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三款“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投放經營未懸掛本市登記號牌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沒收車輛”,我局自2025年1月1日以來,聯合市公安局花都分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消防救援大隊、屬地街鎮等相關部門積極開展違規投放經營未懸掛本市登記號牌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行為的執法整治查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仍有部分企業或個人在我區違規投放經營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為消除安全隱患,有效維護花都區干凈、整潔、文明、有序的城市環境,請各違規投放經營未懸掛本市登記號牌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企業或個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天內自行清理花都區內車輛。
自本通告規定的15日期限結束(即7月25日)后,根據《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和《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職責事項清單的有關規定,我局將聯合市公安局花都分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消防救援大隊、屬地街鎮等相關部門,依職責對市面上無人清理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開展執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拆解加裝用于違規經營的二維碼銘牌、挪移、罰款、沒收等。
請各違規投放經營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企業或個人務必積極配合清理工作,共同營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環境。
在此也呼吁各位市民(特別是學生、未成年人)增強安全意識,自覺拒絕使用未懸掛本市登記號牌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保障自身安全!
特此通告。
花都區交通運輸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