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教育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有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定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戰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布局結構調整,負責教育事業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市級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指導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市教育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對局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四)負責學前教育、基礎教育(含特殊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發展的統籌管理工作;指導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辦學體制、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指導學校進行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指導本區成人文化教育、社區教育、職工教育和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工作;指導本區教育招生考試工作。
(五)規劃、指導和協調教育系統的科研、科普工作。
(六)負責督政、督學工作,承擔教育執法的相關工作。
(七)規劃、協調教育信息化工作。
(八)指導學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團隊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和宣傳工作。
(九)負責本區教師工作。
(十)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管理各級各類民辦教育。
(十一)指導、管理教育系統與國際和港、澳、臺地區的教育交流與合作辦學;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文字規范工作。
(十二)賦予區教育局黨組負責本系統的黨建、統戰和干部管理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