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開展統計執法檢查?
統計執法檢查,是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調查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照法定的權限、程序和方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統計活動中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對統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等各種活動的總稱。
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組織實施統計執法檢查前應當擬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的依據、時間、范圍、內容和組織形式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
(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
(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時,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并應當出示國家統計局統一頒發的統計執法證,告知檢查對象和有關單位實施檢查的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名稱,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和方式,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統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立案查處和執法檢查的典型、嚴重統計違法案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通報或曝光。對具有嚴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按照《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公示和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