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一)貫徹執行中央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二)負責轄區的公安工作;掌握、分析、預測轄區社會治安狀況,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工作;為上級公安機關和區政府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對策:
(三)負責全區公安人民警察隊伍的管理,按規定權限組織實施公安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訓和公安宣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對分局所屬單位實行直接管理。
(四)負責指導、檢查、督促分局基層單位的執法活動;組織實施紀檢、監察、督察和審計工作。
(五)負責對轄區危害國內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治安案件的偵查工作,依法進行治安管理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組織協調對重大案件、重大事件偵查、處置工作。
(六)負責出入境管理和外國人在轄區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七)承擔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交通安全管理任務。
(八)負責戶口、居民身份證的管理工作。
(九)指導、監督轄區內機關、團體、事企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負責對保安員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核準涉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負責養犬登記及年審工作。
(十)依法對防火工作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管理、開展安全宣傳教育。
(十一)負責公安預審工作和區看守所、區公安分局治安拘留所、區公安分局強制戒毒所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場所管理工作。
(十二)協助市公安局負責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省、市重要領導、市領導集體在轄區活動期間的警衛工作;負責在轄區召開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和大型群眾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公安通信、信息技術、刑偵技術建設:為分局所屬單位提供信息、技術、通信、后勤、裝備等服務。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治安工作事項。
(十五)承擔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