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機構職責
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轄區內生態環境執法工作。依法開展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民用核與輻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監督檢查,參與跨流域的環境執法工作,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二)監督管理轄區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和減排目標落實。
(三)承擔轄區生態環境監測工作。
(四)承擔轄區內生態環境信訪應急工作。
(五)受市生態環境局委托承擔部分生態環境保護許可具體工作。
(六)組織開展轄區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督察整改、信用評價、普查統計、宣傳教育等工作。
(七)承擔所在區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承擔市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交流接待以及重大活動的統籌安排組織工作。
2.承擔安全保衛、消防、保密、督辦、后勤保障、財務、績效、資產管理、政府采購、扶貧、對口支援等工作。
3.負責擬訂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統籌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4.負責黨建、紀檢監察、群團、意識形態、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工作。
5.負責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外事、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承擔環保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和職稱評定工作。
6.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組織實施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組織申報中央、省、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會同各科室、站做好生態環境專項資金使用監督管理以及績效評價工作。
7.組織和協調轄區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局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新聞審核和發布;統籌局系統宣傳平臺的建設、內容發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統籌推進信息化建設;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和重大環境信息。
8.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交流合作,推動社會組織、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配合開展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等創建工作;組織辦理人大建議議案、政協提案及相關工作。
9.承擔區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等議事協調機構的辦公室日常工作。
10.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監管一科
1.參與轄區生態環境綜合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配合開展“三線一單”編制工作。
2.負責轄區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3.參與擬訂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工作準入清單并監督組織實施;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4.組織分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5.在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委托范圍內實施生態環境許可工作。辦理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辦理規劃、政策和項目等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辦理轄區民用核與輻射應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開展相關行政審批工作的資料審核、審批前的現場勘察等工作。
6.配合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
7.協調轄區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管理工作。
8.對接轄區行政服務中心環保窗口環評辦理工作。
9.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監管二科
1.統籌轄區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并監督實施相關污染防治計劃和環境空氣功能區劃;擬訂并監督實施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組織協調大氣固定源、移動源等污染防治工作;統籌實施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2.統籌轄區地表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擬訂和監督實施相關污染防治計劃和水功能區劃,統籌流域水環境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
3.統籌轄區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擬訂并監督實施相關污染防治計劃;組織開展工業場地再開發利用土壤污染與修復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落實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擔鄉村振興工作。
4.配合開展轄區生態環境形勢分析。
5.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監管三科
1.統籌轄區一般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重金屬、光、輻射、噪聲等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擬訂并監督實施相關污染防治規劃、計劃。
2.統籌轄區民用核與輻射應用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協調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置;統籌工業噪聲污染防治和生活、施工、交通等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3.編制轄區內溫室氣體清單,組織轄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負責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4.配合碳排放權交易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監督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
5.擬定并監督實施轄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清單,配合做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環境競爭力評價工作,配合開展轄區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6.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執法一科
1.統籌轄區生態環境保護信訪維穩工作;指導鎮(街)園區辦理環境信訪案件、調處環境污染糾紛,負責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調處;在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委托范圍內依法行使與污染防治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等執法職能。
2.對接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開展中央和省督察整改相關工作。
3.負責轄區環境執法標準化建設、環境執法信息化建設,負責生態環境移動執法系統管理。
4.配合開展征收環境保護稅相關工作。
5.參與配合落后產能的淘汰工作。
6.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執法二科
1.統籌轄區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應急工作;統籌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的執法應用;在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委托范圍內依法行使與污染防治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等執法職能。
2.統籌轄區內涉及生態環境領域的安全生產、食品安全、打擊走私、打非治違、軍民融合(人民防空)、反恐怖等工作。
3.承擔轄區生態環境執法業務指導、組織協調和考核評價等職能,指導鎮(街)園區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員隊伍建設工作。
4.負責開展轄區環境應急工作,參與擬訂并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統籌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
5.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
6.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執法三科
1.參與生態環境相關政策擬訂,組織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承擔局內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2.組織法治建設、普法工作。
3.在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委托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及其他法律事務;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局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兩法銜接”的部門協調,加強環境污染涉刑案件的移送工作。
4.配合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組織生態環境標準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信用評價,統籌轄區生態環境保護聯合激勵懲戒工作;開展環境信用修復審核工作。
5.組織開展掛牌督辦工作。
6.組織開展轄區環境執法后督察,負責開展環境執法專項稽查。
7.組織開展轄區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專題調研。
8.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