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嶺鎮
1、 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2、 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對轄區內地區性、群眾性、公益性、社會性工作履行組織領導、綜合協調、服務和監督檢查的職責。
3、 以群眾工作為基礎,以村鎮建設和城市管理為重點,組織協調落實轄區內社會管理工作;與區有關職能部門共同發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管理及落實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措施,為本鎮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4、 負責本鎮的行政監察、綜治維穩及信訪工作,負責轄區內的出租屋和非本市戶籍人員登記管理,承擔勞動關系調處工作,維護本行政區社會穩定;負責民事調解及法律服務工作,維護村(居)民的合法權益。
5、 負責鎮經濟管理工作,制定符合鎮情的經濟發展規劃,推進重大項目建設和落地,掌控經濟運行調整目標,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研究解決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財政、審計、統計工作;負責鎮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保障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6、 指導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搞好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的群眾自治組織作用。
7、 負責社區建設和管理,積極開展社區服務工作,大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發動和組織村(居)委會開展各類社會公益活動;負責擁軍優屬、優撫安置、社會救濟、社會福利、殘聯、社區文化、科普、體育、教育等工作。
8、 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食品安全監督、公共衛生、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消防、民兵、兵役、僑務等工作。
9、 負責轄區內防汛、防風、防旱、防低溫冰凍和搶險救災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火、防震等工作。
10、 貫徹落實國家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
11、 承辦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