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關于中軸線八地塊(二期)項目征地補償安置的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1〕3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有關規定精神,我區組織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編制了《關于中軸線八地塊(二期)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附件1)、《關于廣州市花都區2021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中軸線八地塊〔二期〕)征地項目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附件2),現將有關內容和事項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社)、征收范圍、征地面積及土地現狀
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平西村第十四經濟合作社、第十六經濟合作社、第十七經濟合作社、第十八經濟合作社、平西村經濟聯合社,平山村聯合經濟合作社土地面積共10.0261公頃,其中農用地9.9457公頃(耕地4.2684公頃、園地2.9052公頃、其他農用地2.7721公頃),建設用地0.0804公頃。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具體范圍詳見《廣州市花都區土地開發儲備中心(中軸線八地塊〔二期〕)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附圖》(附件3)。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擬征收土地規劃用途為住宅用地,用地報批組卷批次號為廣州市花都區2021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
三、土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規定,并結合《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征收集體農用地按195萬元/公頃補償(其中,土地補償費97.5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97.5萬元/公頃)、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按195萬元/公頃的標準補償。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征地包干補償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16〕12號),按規定標準清點補償,涉及的補償款由村委依據征地方出具的補償明細表發放。
四、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印發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4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見》(穗府辦規〔2018〕17號)的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0%安排留用地給被征地村集體,留用地兌現方式為實物留地,擬在已取得用地批復的廣州市花都區2019年度第五十六批次城鎮建設用地(中軸線八地塊)(粵府土審(02)〔2020〕119號)內落實。
(三)社會保障費用。核定征地項目涉及應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人數為157人,按每人16200元標準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共254.34萬元,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用。
五、補償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補償款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社)、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名下的銀行賬戶。
六、補償登記期限及異議反饋渠道
(一)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明材料等不動產權屬證明相關材料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凡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標準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凡從2021年1月25日《征收土地預公告》(穗規劃資源預征字〔2021〕5號)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擬征地范圍內違法違規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
(二)異議反饋渠道。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簽名意見向我區相關部門反饋意見。由區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組織聽證。
七、公告時間
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25日
八、聯系方式
聯系人:梁運洪,聯系電話:020-86941022
聯系地址: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花山大道1號
附件:1.關于中軸線八地塊(二期)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2.關于廣州市花都區2021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中軸線八地塊〔二期〕)征地項目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
3.廣州市花都區土地開發儲備中心(中軸線八地塊〔二期〕)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附圖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