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出輕微消防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便民新舉措的通知
區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區紀委監委: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消防執法改革的部署要求,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于穩定經濟大盤的決策,結合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實際,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更好地保民生促發展,進一步優化花都區消防執法營商環境,依據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粵辦發〔2020〕2號)和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深化消防執法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廳字〔2020〕4號)有關部署,結合應急管理部消防局《關于對部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應急消〔2019〕172號)和《廣東省消防救援機構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的有關規定,推出“我為群眾辦實事”利民利企新措施,對六項輕微消防違法不予行政處罰。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二項消防設施、器材類輕微消防違法不予處罰。
(一)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存在的問題和故障,單位已自行發現,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且已落實保證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的。
(二)因室內裝修、設備維護等確實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已書面報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實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且不影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以上兩項消防違法行為若已造成危害后果,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若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執法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二、對四項消防通道類輕微違法不予處罰。
(一)占用、堵塞、封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寬度未超過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總寬度20%,且當場改正的。
(二)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情節輕微,當場改正的;使用非固定的建(構)筑物或設施占用防火間距,當場改正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情節輕微,當場改正的。
(四)在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煙窗之外的其它門窗設置障礙物,當場改正的。
以上四項消防違法行為若已造成危害后果,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若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執法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三、有關執法工作要求
一是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在全區范圍內推行輕微消防違法免罰便民新舉措,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的具體措施,是《廣州市貫徹〈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若干措施〉實施方案》的具體要求。區消防救援大隊,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各鎮街要切實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我區消防工作依法行政水平不斷提高。
二是切實規范執法行為。區消防救援大隊,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各鎮街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全過程履行有關執法公示、執法公開、全過程記錄、法制審核、誠信體系建設等執法規范化各項制度規定,規范行政處罰程序,保證執法工作規范有序,持續優化消防執法營商環境。
三是持續提升執法溫度。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充分考慮立法目的、法律原則和具體規定的基礎上,結合上述輕微消防違法免罰內容,綜合運用指導、建議、提醒、勸告等方式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引導行政執法相對人自覺守法。要結合后疫情時代社會化消防工作特點,突出行政執法監督重點,針對社會關注、群眾關切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開展執法監督。
附件:輕微消防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便民新舉措清單
廣州市花都區消防安全委員會
2022年6月25日
(聯系人:陳岸松 聯系電話:13922358119)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抄報:邢翔書記、李曉東區長、劉志杰常委。
抄送:廣州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廣州市花都區消防安全委員會 2022年6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