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舉報小貼士】我多次舉報,為何不再告知受理情況?
“我多次向紀委監委舉報,但沒有收到答復,是不是沒受理?”近期,有不少群眾存在此類疑惑。其實,并非是紀檢監察機關“不答復”,而是對重復檢舉控告不再告知——這條規定源于《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二十六條,今天就為大家詳細解讀。
先劃重點:規定怎么說?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實名檢舉控告,應當在收到檢舉控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實名檢舉控告人受理情況。重復檢舉控告的,不再告知。
也就是說,當群眾第一次提交實名舉報時,我們會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您是否受理及信訪件流向;但如果就同一問題重復舉報,則不再重復告知。
了解此項規定,既能打消大家的疑惑,也能讓紀檢監察機關更加高效開展信訪舉報處置工作。感謝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