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穗花府 征前公〔2023〕5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我區政府組織編制了關于廣州市花都區2023年度第八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鴨湖安置區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附件1)、廣州市花都區2023年度第八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鴨湖安置區項目)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附件2),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鴨湖水邊經濟合作社范圍內,具體位置詳見附圖(附件3)。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
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鴨湖水邊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3.9272公頃(58.9080畝)。其中農用地3.3549公頃(50.3235畝),含耕地0.2847公頃(4.2705畝);建設用地0.5723公頃(8.5845畝),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規定,并結合《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農用地土地補償標準為82.5萬元/公頃,安置補助標準為82.5萬元/公頃。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補償標準為165萬元/公頃。
(二)農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
農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參照《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片區征地包干補償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16〕12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
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范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安置補助費由區人民政府按規定支付給土地所有權人,由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按照省、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相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所需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安置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印發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41號)相關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兌現方式為實物留地,擬在廣州市花都區2022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鎮建設用地中安排落實。
(三)社會保障費用。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核定該項目按每人1.62萬元的標準一次性將集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費用合計42.12萬元,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征地批準文件批復的實際范圍有變化的,費用將做相應調整。
七、公告期限
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月11日。
八、其他事項
(一)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動產權屬證明相關材料及身份證明材料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凡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屬地鎮街的調查結果為準。
(二)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至2024年1月18日)持土地權屬證書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簽名意見向我區反饋。反饋提交地址為:廣州市花都區北街路2號炭步鎮人民政府(聯系人:梁志恒,聯系電話:020-36867102)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明示。我區將在收取意見后,按照《自然資源聽證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聽證。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特此公告。
附件:1.關于廣州市花都區2023年度第八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鴨湖安置區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2.廣州市花都區2023年度第八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鴨湖安置區項目)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
3.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附圖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