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758號
盧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廣州12345平臺作出的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你在線上行政復議平臺提交的上述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經審查:你通過廣州12345平臺反映廣州市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線上進行銷售宣傳時涉嫌虛假宣傳,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調解等。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1日上述工單告知你立案的決定及調解結果,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日再次告知你調解結果。你對上述答復結果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四)項:“下列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四)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和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五)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之規定,被申請人已對涉案民事糾紛進行調解,被申請人的調解結果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因此,你對投訴處理結果的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之規定,被申請人已對涉案工單中的違法線索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及理由告知于你,已履行了處理違法線索法定職責。被申請人對涉案違法線索的處理結果不直接為你設定權利義務,未對你的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與你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