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復議請求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813號
申請人:顧文濤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逾期告知申請人舉報處理結果,存在行政不作為,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適用簡易程序,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確認被申請人對實名舉報人超期回復違法。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4年10月3日在12315平臺實名舉報廣州京東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在京東商城虛假宣傳,打著男性滋補、男性壯陽藥的旗號來賣高價糖果,以非藥品冒充藥品銷售。舉報工單1440114002024100303794486。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3日在12315平臺超期回復違法。法律依據是《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進行核查處理和答復
(一)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3日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登記的舉報單,反映廣州京東某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的北京同仁堂蛹蟲草秋葵人參三鞭牡蠣片涉嫌虛假宣傳,要求退賠,請求被申請人查處。
(二)被申請人依法對被舉報人廣州京東某某貿易有限公司開展核查。經查,被投訴舉報人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提供了涉訴商品生產廠家營業執照、生產廠家食品生產許可證、供應商營業執照、供應商食品經營許可證、商品檢測報告等材料備查。
(三)被申請人認為涉訴商品里所含的配料成分牡蠣、鹿鞭、人參等藥材具有補腎陽、溫和滋補等功效,且涉訴商品已下架,暫未有證據證明被舉報人存在舉報所述的違法行為,該情形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立案條件,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
二、被申請人舉報處理和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3日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登記的舉報單,后續因案情較為復雜于10月24日決定延期。被申請人在此期間進行調查,于11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11月13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以上執法程序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關于核查期限的規定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關于告知舉報人時限的規定。被申請人未發現被舉報人存在違法行為,對其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要求。
申請人在全國12315系統提交的工單為舉報工單,該系統在提交舉報工單時明確說明舉報工單不得含有投訴內容,被申請人在對申請人的舉報工單進行處理時,依法核查了相關違法線索,并依法答復了其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符合舉報工單的處理程序和要求。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嚴格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的規定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進行處理,并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答復。該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恰當。同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因此,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要求不合理。請復議機關查明事實,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24年10月3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舉報工單(編號:1440114002024100303794486)。申請人在工單中反映,廣州京東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某某公司)銷售“蛹蟲草秋葵人身三鞭牡蠣片”產品時存在虛假宣傳等問題,請求被申請人查處、調解。
2024年10月23日,被申請人對京東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員詢問調查。
2024年10月24日,被申請人決定延長核查期限15個工作日。
2024年11月13日,被申請人結合核查情況,決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請人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經核查,商家提供了涉訴商家生產廠家營業執照、生產廠家食品生產許可證、供應商營業執照、供應商食品經營許可證、商品檢測報告等材料備查,涉訴商品里所含的配料成分牡蠣、鹿鞭、人參等材料具有補腎陽、溫和滋補等功效,涉訴商品已下架,暫未有證據證明商家存在舉報所述的違法行為,該情形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立案條件,我局決定不予立案。2024年11月13日通過平臺回復市民。”
以上事實有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舉報工單、京東某某公司的營業執照、涉案商品檢測報告、延期審核表及不予立案審批表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之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涉案舉報的職權。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檢測、檢驗、檢疫、鑒定以及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等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期限。”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3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工單,于2024年10月23日現場核查,于2024年10月24日決定延長核查期限十五個工作日,于2024年11月13日決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請人,程序合法,已履行法定職責,不存在行政不作為。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駁回行政復議請求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抄告: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