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825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602773520《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申請人駕駛湘BXXGXX于2024年11月26日晚8:00,同后方車粵AACXXXX在廣州花都區新華街107國道下行2477公里(雅瑤市場對面)行駛。申請人同后方車輛同向行駛,申請人車輛向左變道,后方車輛也緊跟變道并加速行駛,導致兩車剮蹭,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到場簡單認定前車全責并作出處罰,申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提起復議。
被申請人答復稱:
2024年11月26日19時45分許,申請人李某駕駛湘BXXGXX小型汽車在花都區新雅街道廣花路由南往北行駛,因變更車道時碰撞由梁細標駕駛的粵AACXXXX新能源小型轎車,導致湘BXXGXX小型汽車右后側車尾、粵AACXXXX新能源小型轎車左側車頭位置損壞的交通事故。
被申請人執勤人員到場后,依據現場勘查、當事人陳述、行車記錄儀視頻等證據,指引雙方當事人通過網上交管系統事故視頻快處模板處理交通事故,經過被申請人認定并出具編號為44011442024004075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申請人李某駕車時變更車道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負全部責任,梁細標無責任。
經調查取證,確認申請人李某于2024年11月26日19時45分,駕駛湘BXXGXX小型汽車在花都區新雅街道廣花路由南往北行駛,實施了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導致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執勤民警認定申請人李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按照簡易程序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告知其違法事實及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其開具編號為4401141602773520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違法代碼為1043,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予以罰款200元。
關于申請人提出問題,被申請人答復如下:
申請人反映當時后方車輛也緊跟變道,導致雙方車輛發生剮蹭,交警部門不應該判其全責,因此對處罰不服。
經核查,執勤警力通過現場觀看粵AACXXXX新能源小型轎車的行車記錄儀,當時粵AACXXXX新能源小型轎車已變道完成,此事故系因申請人李某駕駛湘BXXGXX小型汽車實施了駕車時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導致發生交通事故,應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實施了駕車時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交通違法事實清晰,證據確鑿,應當接受行政處罰。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懇請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4年11月26日19時45分許,申請人駕駛一輛號牌為湘BXXGXX小型轎車(以下簡稱“涉案車輛”)在花都區107國道下行2477公里約832米(即花都區新雅街廣花路)由南往北行駛時,因變更車道,碰撞了由梁細標駕駛的粵AACXXXX新能源小型轎車,導致申請人小型轎車右后側車尾和粵AACXXXX新能源小型轎車左側車頭位置損壞的交通事故。被申請人執勤人員到場后,依據現場勘查、當事人陳述、行車記錄儀視頻等證據,指引雙方當事人通過網上交管系統事故視頻快處模板處理交通事故,經被申請人認定作出了編號為第44011442024004075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負全部責任,梁細標無責任。同時,因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按照簡易程序對申請人作出了編號為4401141602773520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予以罰款200元。申請人對該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執勤經過、視聽資料、情況說明、申請人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請人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管轄區域內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實施相應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一)在機動車道內未按照規定車道行駛,或者變更車道時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的;”之規定,本案中,申請人駕駛涉案車輛在涉案路段實施了駕駛機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行為,對此有電子監控拍攝的視頻為證,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602773520《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抄告: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