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5〕77號
申請人:解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電子憑證,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19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462908210《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電子憑證》。
2.申請對廣州交警違停嚴管路段有關規范性文件中涉及花都區路段的規范性文件進行附帶審查。
申請人稱:
1.涉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涉案處罰決定認定申請人違法行為為“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然在現場,但駕駛人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首先,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不在現場或者雖然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事實錯誤。案涉行為發生時,申請人當時在現場,由于涉案路段現場沒有禁停標志,申請人不知道涉案路段禁止停車。為處理私人事宜,申請人臨時將車停靠在涉案路段。申請人在收到被申請人發送的短信以后,立即來到現場駕車駛離。其次,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事實錯誤。案涉行為發生時,涉案路段暢通無阻,申請人在路邊臨時停靠,并未造成交通擁堵,也未給其他行為和車輛通行帶來不便。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實申請人存在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行為,即擅自認定存在這一事實,屬證據不足。
2.涉案行政處罰決定處罰依據錯誤,處罰幅度過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六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根據上述規定,首先,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處罰幅度應當與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于違法停車行為,優先應當給予警告教育類處罰。只有在違法行為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才作出罰款處罰,而且罰款幅度也是在20元-200元的幅度范圍。本案中,申請人臨時停放行為,并未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而且,申請人在收到被申請人發送的短信后,認識到涉案路段不能臨時停車,便立即開車離開。據此,申請人在涉案路段臨時停放車輛行為并未影響交通秩序,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被申請人未查清事實、未經提醒警告,徑行作出最高處罰,屬于處罰依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其次,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堅持包容審慎監管理念,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防止以罰代管、以罰增收等行為。本案中,涉案行為發生時為周末,申請人一家三口駕車在涉案路段,臨時停放在路段右側,準備下車取東西馬上駛離。案發時,涉案路段交通暢通,并未有擁堵情形,如前多次所述,申請人收到短信提醒,馬上開車駛離,被申請人直接作出處罰行為違反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3.涉案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被申請人在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時,未告知申請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影響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程序違法。
4.交通嚴管路段是指針對交通違法行為集中治理的特定道路,其設立需要滿足一定條件。這些條件包括交通流量較大、安全隱患較多以及交通違法行為集中等。本案中,涉案花都大道路段,路面開闊,交通流量并不大,通行便利,并不符合設置嚴管路段的條件。廣州市有關規范性文件,將案涉路段劃定為嚴管路段,未履行征求意見程序,不符合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因此,申請人在本次行政復議申請中,
申請附帶審查案涉規范性文件,請求廢止不合法、不合理的規范性文件。
被申請人答復稱:
2025年1月11日10時許,被申請人執勤民警在花都大道路段時對周邊車輛亂停亂放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發現一輛號牌為粵AFJXXXX的新能源小型客車停放在花都大道的機動車道上且車上無司乘人員,該車停放的位置并無施劃停車位,嚴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執勤民警認定該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現場拍照固定證據,依法開具編號為440114761051723的《違法停車告知單》。
2025年1月19日,復議申請人解某某到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違法處理中心處理以上交通違法,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解某某實施了“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駕駛人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申請人解某某處以200元罰款。
關于申請人提出問題,被申請人答復如下:
1.申請人反映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涉案路段現場沒有禁停標志。
經核查,涉事粵AFJXXXX的新能源小型客車停放在花都大道的機動車道上,嚴重影響了機動車通行。另外,花都大道路段已設置禁止停車標志。
2.申請人反映涉案行政處罰決定處罰依據錯誤,處罰幅度過重。
經核查,涉事粵AFJXXXX的新能源小型客車的違停交通違法屬實,被申請人依法依規對申請人進行處罰。
3.申請人反映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未告知申請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影響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程序違法。
經核查,申請人解某某于2025年1月19日在“交管12123”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上處理涉事號牌為粵AFJXXXX的新能源小型客車于2025年1月11日10時41分許在花都區花都大道路段的違停交通違法。申請人對案涉違法行為選擇在“交管12123”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接受處理,需選擇具體違法記錄并需閱讀并同意《業務須知》才能處理完成。其中《業務須知》第六點:“如需處罰決定書,用戶申請郵政寄遞或持駕駛證至處理機關打印。”第七點:“如您對違法事實有異議,請前往違法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人對案涉違法行為選擇在互聯網交通安全服務平臺接受處理,系統默認申請人無陳述申辯意見。如申請人對案涉違法行為有異議,可以前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現場接受處理,如需打印行政處罰決定書,可按指引獲取。
另核,申請人解某某提交的編號為4401141462908210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電子憑證》顯示,如需紙質處罰決定書,請持駕駛證至處罰機關領取。綜上,被申請人已依法對申請人解某某進行處罰前告知。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編號為4401141462908210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1月11日10時許,被申請人執勤民警在花都大道路段對周邊車輛亂停亂放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發現一輛號牌為粵AFJXXXX的新能源小型客車(以下簡稱“涉案車輛”)停放在花都大道的機動車道上且車上無司乘人員,該車停放的位置并無施劃停車位,嚴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執勤民警認為涉案車輛在上述時間、地點停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通過拍照固定相關證據后當場留置送達編號為440114761051723的《違法停車告知單》,告知駕駛人及時接受違法處理。
2025年1月19日,申請人通過網上交通管理系統處理粵AFJXXXX的新能源小型客車的交通違法,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實施了“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駕駛人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代碼1039),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依法向其開具編號為4401141462908210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電子憑證》,對其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申請人對上述行政處罰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花都大道路段已設置禁止停車標志。申請人及涉案車輛本次違法行為發生前近半年內存在交通違法記錄。
以上事實有執勤經過、違法停車告知單、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視聽資料、違停照片、申請人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請人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管轄區域內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實施相應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以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十三)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二十三)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之規定,本案中,涉案花都大道路段已設置禁止停車標志。涉案車輛停放在車行道上,停放位置無施劃停車位,且車上無司乘人員,申請人的違法停車行為,嚴重影響了其他車輛的行車安全。此外,申請人及涉案車輛本次違法行為發生前近半年內存在交通違法記錄,本次違法行為不屬于一般交通違法行為首次違法給予警告處罰的情形。綜上,被申請人根據上述規定向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應當在機動車側門玻璃或者摩托車座位上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并采取拍照或者錄像方式固定相關證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本案中,執勤民警發現申請人涉案車輛違法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通過拍照固定證據并當場留置送達編號:440114761051723的《違法停車告知單》,被申請人經審核適用簡易程序對申請人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符合上述規定,程序合法。
關于申請人請求對廣州交警違停嚴管路段有關規范性文件中涉及花都區路段的規范性文件進行附帶審查問題。本府已通過電話向申請人釋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四)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的規范性文件。”之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違停的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以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十三)項,并未依據廣州交警違停嚴管路段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處罰,因此本府對申請人要求對涉及花都區路段的規范性文件進行附帶審查的請求不作審查。
關于申請人反映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未告知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影響其合法權益實現和程序違法問題。經查,申請人系通過“交管12123”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處理涉案車輛的違停交通違法,其在接受違法處罰前閱讀并同意了《業務須知》有關內容,其中《業務須知》第六點載明:“如需處罰決定書,用戶申請郵政寄遞或持駕駛證至處理機關打印。”第七點載明:“如您對違法事實有異議,請前往違法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業務須知第七點載明了對違法事實有異議的處理方式。但申請人并無就其異議到指定地點現場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選擇了接受系統默認違法行為人無陳述申辯意見的快捷處理方式。同時,申請人提交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電子憑證》也載明:“如需紙質處罰決定書,請持駕駛證至處罰機關領取”。綜上,被申請人已履行了對申請人行政處罰前告知,申請人該項主張,本府不予采納。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府作出如下決定:
一、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于2025年1月19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462908210《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電子憑證》。
二、駁回申請人第二項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抄告: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