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5〕147號
申請人:莫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花城派出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現已審查終結。
本府查明:
2024年11月22日,申請人報警稱在廣州市花都區融創茂停車場A區被他人毆打。被申請人接報后依法受理并立案調查。
經調查,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違法行為人孫某于2024年11月22日13時在廣州市花都區融創茂停車場A區用手推搡申請人,申請人損傷程度為不構成輕微傷。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孫某罰款200元。該處罰決定書載明:“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花都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花都區人民政府(花都區天貴路94號一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電話86884147)?!?/p>
2024年12月21日,被申請人將上述處罰決定書郵寄給申請人,根據郵寄物流記錄,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2日簽收。
2025年2月21日,申請人通過行政復議服務平臺線上提交本案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以上事實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郵寄記錄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币约暗谌畻l第一款第(四)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和第三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決定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之規定,本案中,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2日收到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可在60日內即2025年2月20日前申請行政復議,但申請人于2025年2月21日才向本府申請,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抄告: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