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5〕172號
鐘某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人民政府就你反映的改變宅基地用途、消防違法行為等事項作出的答復,于2025年2月27日在行政復議服務平臺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審查:你通過12345平臺多次向被申請人反映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某地存在違規改變宅基地用途、消防違法等問題,要求查處。被申請人在廣州12345平臺通過不同工單答復你。
2024年9月29日,被申請人通過工單(編號:0324***********)告知你:“您好,針對您的事項訴求,經核實,再次辦理時,暫未發現新情況。接到市民反映的花都區獅嶺鎮某地反映消防安全問題,獅嶺鎮綜合行政執法三分隊隊員就2024年9月6日檢查發現該地址當事人未提供建筑消防驗收相關手續,該房屋已投入使用的問題,于2024年9月25日向區住建局咨詢:農村村民自建住宅不適用于廣州行政區域內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具體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五十八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建筑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2024年10月28日,被申請人通過工單(編號:0324*******)告知你:“您好,針對您的事項訴求,經核實,已按再次辦理意見辦理。接到市民反映的花都區獅嶺鎮某地反映消防安全問題,獅嶺鎮綜合行政執法三分隊隊員就2024年10月8日現場檢查發現該地址當事人未提供建筑消防驗收相關手續,該房屋已投入使用,此前我執法隊于2024年9月25日向區住建局咨詢:農村村民自建住宅不適用于廣州行政區域內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具體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五十八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建筑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2024年11月7日,被申請人在工單(編號:0324***********)告知你:“您好,針對您的事項訴求,經核實,再次辦理時,暫未發現新情況。接到市民反映的花都區獅嶺鎮某地反映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問題,獅嶺鎮綜合行政執法三分隊于2024年10月28日到現場檢查,該地塊為農村宅基地,于多年建成的5層建筑,當事人現場提供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花府集建字[1991]第******號),執法人員要求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使用房屋,不得擅自用作他用。”
2025年1月10日,被申請人在工單(編號:0824*********)告知你:“您好,針對您的事項訴求,經核實,再次辦理時,暫未發現新情況。接到市民反映的花都區獅嶺鎮某地反映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問題。2024年11月13日,獅嶺鎮綜合行政執法三分隊約談某地房屋相關當事人,責令其限期內自行整改,恢復房屋居住用途,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同時督促村、社對其加強管理教育與規范居住行為。接到重辦后2024年12月28日現場檢查,現場情況與上一次檢查情況保持一致。”
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上述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等規定,本案中,你向被申請人反映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某地存在違規改變宅基地用途、消防違法行為等問題,要求查處,被申請人將調查處理結果及理由告知你,履行了相關職責。被申請人對你的答復不直接為你設定權利義務,未對你的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與你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