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5〕175號
鐘某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人民政府關于招某某、鐘某某反映問題事項的處理意見》,于2025年2月28日在行政復議服務平臺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審查:你稱曾向被申請人反映花都區獅嶺鎮某地房屋屬違法建設。根據你提交的《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人民政府關于招某某、鐘某某反映問題事項的處理意見》,被申請人答復你:“我鎮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你們反映某地房屋屬違章建筑的問題。經認真調查核實,我鎮作出答復如下:經獅嶺鎮綜合行政執法隊調查了解,你們反映的建(構)筑物(農房)為歷史建設,現場檢查未發現新增在建違法建設。”
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上述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等規定,本案中,你向被申請人反映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某地存在違法建設問題,要求查處,被申請人將調查處理結果及理由告知你,履行了相關職責。被申請人對你的答復不直接為你設定權利義務,未對你的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與你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