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5〕113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花城街道辦事處。
第三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某某村某某經濟合作社。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花城信復字〔2024〕244號《處理意見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依法撤銷花城信復字〔2024〕244號《處理意見書》,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無核實從2016年至2020年在計股期間申請人生育二孩是否違反全面二孩計劃生育政策,無核實申請人及申請人二孩2016年至2020年被侵占的股金。根據2016年1月1日制定的《某某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制章程》哪條規定存放在某某經濟合作社的基本賬戶內,是否經村委會、街道辦批準進行?是否合法合規?申請人請求責令社長徐某某退回申請人及申請人二孩2016年至2020年股數分配股金。
申請人于2025年3月17日提交補充意見如下:申請人于2025年3月15日收到被申請人回復花都府行復〔2025〕113號復函。負責人無責令某某村委會執行提供申請人從2016年至2020年在計股期間違反全面二孩計生政策超生有效憑證;無責令某某經濟社徐某某執行提供經濟組織扣除申請人及申請人二孩2016年至2020年超生分配股金的有效憑證。
申請人要求復議機關責令村委會執行提供申請人2016年至2020年超生有效憑證;責令某某社徐某某執行提供經濟組織扣除申請人及申請人二孩2016年至2020年超生分配股金有效憑證。徐某某在計股期間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違規侵犯申請人及申請人二孩的合法權益。請求復議機關重視,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對張某某同一信訪事項的答復系行政重復處理行為,本案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2023年5月15日,申請人張某某向相關單位反映,全國自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執行二孩政策,某某經濟社2016年1月1日實施的《某某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制章程》亦規定“在計股期間違反計劃生育的,什么時候違反,什么時候起取消當年及以后的股份分配,股金不作退回,具體按區、街道辦、村計劃生育條例處理。如計生有新政策,按新規定執行。”但某某村某某隊隊長徐某某一直以超生為由扣留其及其二孩自2016年1月至2020年股權分配股金,至今無處理該問題。2023年6月12日,被申請人受理張某某的申請。2023年7月27日,被申請人作出花城行復字〔2023〕100號《處理意見書》,對張某某的申請進行答復,并于當天將《處理意見書》送達給張某某。
2024年11月18日,張某某再次向廣州市紀委監委反映,某某村某某隊隊長徐某某濫用職權,私自以超生為由扣留其及其二孩自2016年1月至2020年股權分配股金,至今股金去向不明。2024年11月20日,被申請人受理張某某的申請。2025年1月3日,被申請人作出《處理意見書》,告知張某某答復意見。2025年1月6日被申請人將《處理意見書》送達給張某某。
通過上述情況可知,申請人2023年5月15日與2024年11月18日向相關單位反映的實際上是同一問題事項。而針對該問題,被申請人早已作出花城行復字〔2023〕100號《處理意見書》答復申請人,因此涉案答復意見實際上系行政重復處理行為,本案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二、涉案花城信復字〔2024〕244號《處理意見書》認定事實清楚,作出的處理意見正確。
關于某某經濟社停發張某某與二孩徐某某自2016年至2020年期間的股份分紅問題。根據廣東省2009年1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及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超生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超生人員,……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分紅及其他集體福利。”可知,申請人張某某于2011年7月4日生育二孩徐某某,違反了當年計劃生育政策,當時政策明確,對超生人員,村委可采取限制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農村股份合作制分紅及其他集體福利的措施。雖然2016年1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但廣州市衛生計生委發布的《廣州市衛生計生委關于全面二孩政策前超生人員處理問題的批復》(穗衛函〔2016〕1377號),對2016年1月1日以前超生人員有關社會撫養費征收、農村股份合作制分紅及其他集體福利待遇享受等問題的具體處理已作出指引“農村股份分紅和其他集體福利的處理措施由《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規定,我市嚴格按照《省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對于在新《省條例》實施前搶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規屬違法行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已經作出處理的不再改變,對尚未作出處理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廣州市花都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發布的《關于全面二孩政策前超生人員農村股份分紅處理問題的復函》(花衛函〔2017〕69號)亦明確,2016年1月1日前超生人員農村股份合作制分紅及其他福利享受問題的處理意見為“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超生人員,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分紅及其他集體福利’和《廣州市衛生計生委關于全面二孩政策前超生人員處理問題的批復》農村股份分紅和其他集體福利的處理措施由《省條例》規定,我市嚴格按照《省條例》相關規定執行的意見。”另外,被申請人2017年1月6日發布的《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花城街道辦事處關于全面二孩政策前超生人員分紅問題處理的通知》(花城街發〔2017〕1號),對前述情況的處理意見如下“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于2016年1月1日前超生人員,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分紅及其他集體福利。上級要求,在上級未出臺具體意見前,仍按《省條例》執行,待新處理意見出臺后,再按意見處理。”即針對2016年1月1日前超生人員,應當繼續適用“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分紅及其他集體福利”的規定。根據某某村經濟社2011年實施的《某某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制章程》第三章第五條第3款規定“在計股期間違反計劃生育的,什么時候違反,什么時候起取消當年及以后的股份分配(有分配的父母及計劃外出生的小孩15年股份分紅),股金不作退回……”。以及2018年實施的《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某某村某某經濟合作社股份制章程》第三章第五條第3款規定“在計股期間違反計劃生育的,什么時候違反,什么時候起取消當年及以后的股份分配(有分配的父母及計劃外出生的小孩十年股份分紅),股金不作退回……”可知,某某村對于2011年的超生人員采取取消15年分紅的做法,于2018年調整為取消10年分紅,故2016年至2020年期間張某某與二孩徐某某尚處于分紅停發期間。
關于停發的股份分紅存放及分配問題。根據某某村反饋情況,停發的股金存放在某某經濟合作社的基本賬戶內,該賬戶資金支出均由街道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和監管的,主要用于支出村民的集體分紅、經濟合作社的日常開支和福利事業等。而某某經濟社集體分紅是按照《某某村某某經濟合作社股份制章程》執行,通過對社員核定、配股,按照每年某某經濟合作社的收益情況,由某某經濟合作社社委召開會議,經過討論研究和表決,再上報給某某村委,表決通過后再進行分配,是經濟合作社的集體決定,不是隊長個人行為,故不存在徐某某侵占社員股份分配股金的情況。
三、被申請人的答復內容對申請人及二孩徐某某的實際權利與義務無影響。
根據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相關判例,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享有村民福利待遇的請求,一般以申請人獲得村民資格確認為前提,并從申請之日起計發。申請人自2023年才首次就2016年至2020年期間停發分紅問題向被申請人提出異議,即使認為某某經濟社不應停發申請人及二孩徐某某在2016至2020期間的分紅,在某某經濟社2016年至2020年期間分紅已發放完畢且不同意補發的情況下,申請人申請補發其及二孩徐某某2016年至2020年期間的分紅申請也無法獲得支持。故本案被申請人的答復內容實際上對申請人的權利與義務并無影響。
綜上,涉案《處理意見書》對申請人的權利與義務并無影響,涉案答復屬于行政重復處理行為,故懇請區政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第三人意見:
第三人未提交書面意見。
本府查明:
2024年11月18日,申請人向相關單位反映某某村某某隊隊長徐某某濫用職權,私自以超生為由扣留其及其二孩自2016年1月至2020年股權分配股金,至今股金去向不明。2024年11月20日,被申請人受理申請人的申請。2025年1月3日,被申請人作出花城信復字〔2024〕244號《處理意見書》回復申請人,主要內容為:“經職能部門核查,您于2011年7月4日生育二孩徐某某,由于生育二孩違反了當年計劃生育政策,根據《某某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制章程》規定,‘在計股期間違反計劃生育的,什么時候違反,什么時候起取消當年及以后的股份分配(有分配的父母及計劃外出生的小孩15年股份分紅),股金不作退回…’,故某某經濟合作社按章程規定停發您及您二孩徐某某2016—2020年股金。同時,根據某某村反饋情況,集體分紅是按照《某某村某某經濟合作社股份制章程》執行,通過對社員核定、配股,按照每年某某經濟合作社的收益情況,由某某經濟合作社社委召開會議,經過討論研究和表決,再上報給某某村委,表決通過后再進行分配,是經濟合作社的集體決定,不是隊長個人行為,不存在侵占社員股份分配股金的情況。停發的股金存放在某某經濟合作社的基本賬戶內,該賬戶資金支出均由街道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和監管的,主要用于支出村民的集體分紅、經濟合作社的日常開支和福利事業等。您有權通過司法途徑主張個人權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街法律服務所可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上述涉案處理意見書于2025年1月6日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張某某。張某某收到上述處理意見書后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查,申請人張某某是花城街某某村某某經濟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于2011年7月4日生育二孩徐某某,徐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入戶某某村某某經濟社,戶口未發生過遷移。由于違反當時的計劃生育政策,某某經濟社停發張某某及其二孩徐某某2011—2020年分紅。張某某認為2016年起國家實施二孩政策,其二孩徐某某不應認定為超生,應補發其及其二孩徐某某2016年至2020年停發的分紅。張某某提供的某某社年終分配表顯示:2016年—2018年,張某某一家18股,超生扣除13股,剩余5股。2019年—2020年,張某某一家20股,超生扣除14股,剩余6股。2021年張某某一家20股,無扣除股數,剩余20股。
另查,落款日期為2012年12月31日的《某某村村規民約》三、某某村村民申請建房用地規定(11)規定:“違反計劃生育者,按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及街道、村計劃生育條例執行。”(14):“本規定自2011年4月8日開始實施執行。”經本府詢問某某村現任經濟社社長徐某某,其表示2011年經濟社的做法是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父母及超生子女停發15年分紅。
落款日期為2013年1月1日的《某某村計劃生育村規民約》規定,5.“在計股期間違反計劃生育的,什么時候違反,什么時候取消股權,股金不得退回,具體按區、街道辦、村計劃生育條例處理。”14.“凡是非婚生育,一律停止其全家股份分配8年。超生一孩,按村規民約規定停止其全家股份分配15年。……”16.“違反計劃生育者,按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及鎮村計劃生育條例執行。”17.“某某村計生村規民約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計算,2010年--2012年方案自然消失。”
落款日期為2016年1月1日的《某某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制章程》第二章計股時間 第四條:“從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開始計股,調股時間:股數一定叁年,期滿叁年后,調整一次。”第三章配股 第五條:“本股份制確認人口股,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2時前為依據,原本新正式常住戶口為準……3.在計股期間違反計劃生育的,什么時候違反,什么時候取消股份分配,股金不得退回,具體按區、街道辦、村計劃生育條例處理。如計生有新政策,按新規定執行。”第十條:“凡違反計劃生育或其他原因而被停止,股份分配的應得股紅,統一歸村集體所有,作為積累基金專款專用,不得再用于分配。”
落款日期為2018年11月26日的《某某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制章程》第二章計股時間 第四條:“從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開始計股,調股時間:股數一定叁年,期滿叁年后,調整一次。”第三章配股 第五條:“本股份制確認人口股,原有股東保持不變……3.在計股期間違反計劃生育的,什么時候違反,什么時候起取消當年及以后的股份分配(有分配的父母及計劃外出生的小孩十年股份分紅),股金不作退回,具體按區、街道辦、村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條例處理。如計生有新政策,按新規定執行。”第十條:“凡違反計劃生育、違法犯罪等其他原因而被停止,股份分配的其得分紅,統一歸社集體所有。作為積累基金專款專用,不得再用于分配。”第二十條:“股份制執行期限為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又查,2019年張某某和徐某某向被申請人提出行政處理申請,要求某某村某某經濟社恢復其二人今后在某某村享受股份分紅的權利,要求某某村某某經濟社向徐某某支付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扣除的股份及分紅。2019年5月26日被申請人作出花城街行處字〔2019〕5號《行政處理決定書》,駁回兩申請人的處理請求。
以上事實有群眾來信來訪轉辦單、廣州市紀委監委群眾來訪登記表、《某某村村規民約》《某某村計劃生育村規民約》《某某村村規民約》《某某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制章程》《某某村某某經濟合作社股份制章程》、2012—2015年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收據、花城行復字〔2023〕100號《處理意見書》、花城信復字〔2024〕244號《處理意見書》及送達回證、受理告知書及送達回證、某某社年終分配表(2016年—2021年)、申請人補充意見、回復函、情況說明、《廣州市衛生計生委關于全面二孩政策前超生人員處理問題的批復》(穗衛函〔2016〕1377號)、《廣州市花都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關于全面二孩政策前超生人員農村股份分紅處理問題的復函》(花衛函〔2017〕69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花城街道辦事處關于全面二孩政策前超生人員分紅問題處理的通知》(花城街發〔2017〕1號)、身份證、戶口簿、花城街行處字〔2019〕5號《行政處理決定書》、2016年-2020某某經濟社某某隊分配表、2016—2020年某某經濟社分配匯總表、2016年—2020年花都農村費用支出報銷憑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于3月31日聽取第三人意見。第三人經濟社社長徐某某表示,張某某系第三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配股,2011年生育二孩徐某某,徐某某出生后入戶第三人處,戶口至今未發生遷移。因違反當時計生政策,經濟社根據當時的某某村村規民約及慣常做法自2011年起停發張某某及其二孩15年分紅,后經濟社章程修改,根據新的村規民約,停發張某某及其二孩10年分紅至2021年。2021年后,張某某及其二孩徐某某均有分紅款。2011年—2015年停發張某某及其二孩的分紅款劃歸至某某村集體賬戶,故某某村村委會出具收據給張某某。后因上級政策改變,2016年后違反計生政策所扣分紅款項存放在某某經濟社集體賬戶,故經濟社無出具收據給張某某。第三人愿意調解,愿意依法依規處理。本府于4月2日聽取申請人張某某意見,張某某稱徐某某于2011年7月4日出生,其于2015年8月25日一次性繳清社會撫養費10萬元,2015年9月9日徐某某入戶第三人處。某某村某某經濟社以申請人違反當時計生政策為由停發其及二孩徐某某分紅,2021年起,其本人及其二孩徐某某均享有某某經濟社分紅待遇。張某某表示其曾于2019年就某某經濟社停發其分紅問題向被申請人提出過行政處理申請,提出請求某某村經濟社恢復張某某及其二孩徐某某的股份分紅,退回張某某及其二孩徐某某2016年至2018年間股份及分紅,后被被申請人駁回。張某某表示如第三人同意補發其及二孩徐某某2016年—2020年分紅,就愿意調解。被申請人意見與行政復議答復書一致。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辦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辦的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綜合管理、統籌協調、應急處置和行政執法等職責,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廣州市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第二條規定:“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第十三條第(九)項規定:“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社會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九)尚有農村和經濟聯社的街道,負責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和經濟聯社的工作,協調和管理涉農事務,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因此,被申請人作為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有權對其轄區內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及分紅等待遇問題作出處理決定。
本案中,被申請人僅根據《某某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制章程》中“在計股期間違反計劃生育的,什么時候違反,什么時候起取消當年及以后的股份分配(有分配的父母及計劃外出生的小孩15年股份分紅),股金不作退回……”的規定,作出涉案答復,未核實清楚及考慮申請人于2019年曾就停發分紅待遇問題向其提出過行政處理申請的情況,且未審查《某某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制章程》的上述規定是否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有誤,答復不當。
另,關于申請人張某某反映某某村原經濟社社長徐某某侵占其及其二孩徐某某2016年至2020年股份分配股金的問題,屬于控告性質,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且被申請人核實相關情況后予以了答復,因此本案不作審查。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花城信復字〔2024〕244號《處理意見書》,責令被申請人于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重新處理。
申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