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5〕258號
申請人:潘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電子憑證,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的編號為4401141463946271《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電子憑證》。
申請人稱:
因廂式貨車遮擋視線,造成交通違章,并非申請人有意造成,申請人請求撤銷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
經調取查看2025年3月1日22時21分的違法監控錄像與照片截圖,一輛懸掛粵AXA5XXX號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車,在通過花都區花山鎮G106線S118線路口(西往北)時,違反西往東方向交通信號燈被電子監控拍攝,該車實施了“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
該車駕駛人即復議申請人潘某于2025年3月26日在網上交通管理系統進行交通違法處理,被申請人認定潘某實施了“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八項之規定,對申請人潘某罰款200元,記6分。
申請人反映當時前方有廂式貨車遮擋其視線,因此造成交通違法,并非有意違章,希望撤銷。
經翻查涉事路口監控錄像,粵AXA5XXX號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車沿G106線(商業大道路段)南側路面由北往南數起的第一條只能左轉彎的機動車道行駛至G106線S118線路口,在左轉彎通過上述路口時,西往北方向的交通信號燈為紅色箭頭指示,粵AXA5XXX號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車實施了“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粵AXA5XXX號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車駕駛人由于與前方車輛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導致未能看清交通信號燈狀態,且作為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應當在確認交通信號燈狀態下通過路口。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編號4401141463946271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3月1日22時21分許,一輛懸掛粵AXA5XXX號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車,在通過花都區花山鎮G106線S118線路口(西往北)時,違反西往東方向交通信號燈被電子監控拍攝記錄。2025年3月26日,申請人在網上交通管理系統進行交通違法處理,被申請人認為涉案車輛的駕駛人實施了“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代碼1625),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向申請人開具編號為4401141463946271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電子憑證》,對申請人罰款200元,另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記6分。申請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涉案路口立有一個懸臂式交通信號燈,位于涉案車輛前方,運行正常,無障礙物遮擋,涉案路口設有人行橫道,地上施劃三條導向車道,由北往南數起第一、第二條車道為左轉彎車道,第三條車道為直行車道,涉案車輛在由北往南數起第一條左轉彎車道內行駛,其前方同車道有一輛大貨車通過涉案路口,申請人駕駛涉案車輛在交通信號燈顯示為紅色時,尾隨前方大貨車通過涉案路口。
以上事實有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電子憑證、申請人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視聽資料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請人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管轄區域內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實施相應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標示通行。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第四十條:“?車道信號燈表示:(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第四十一條:“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第四十二條:“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以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七)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七)未按照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八)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之規定,申請人駕駛涉案車輛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被申請人根據上述規定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記6分的處罰決定,合法有據。
本案中,申請人駕駛機動車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駕駛機動車應與前車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在行經人行橫道時應減速緩慢通過,當有障礙物遮擋交通信號燈時,應減速并在清楚知悉交通信號燈情況下再通行。故,申請人稱因前方貨車遮擋視線導致違章的主張,本府不予采納。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的編號為4401141463946271《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電子憑證》。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