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5〕306號
申請人:秦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4月9日作出的穗公花(芙蓉)行罰決字〔2025〕31416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適用簡易程序,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變更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5年4月8日被第三人搶劫、毆打以及闖入家中。2025年4月8日,被申請人芙蓉派出所受理此次事件,結果是作出行政處罰200元的處罰決定,申請人表示不認可。事實是申請人被搶劫、毆打以及闖入家中,有監控視頻為證,希望有關部門能夠重新處理該案件。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5年4月8日23時許,被申請人110臺接申請人(秦某某)報稱其在廣州市花都區新揚村十三隊XX巷XX號樓被第三人(鄧某某)徒手毆打胸部致傷。經調查,2025年4月8日23時許,第三人一行3人前往上址找申請人追討貨款。雙方協商不成,繼而發生爭吵。隨后,第三人要求申請人退還案涉貨物,接著想順手拿取申請人鑰匙搬走貨物,但申請人不予配合,故未取得鑰匙。期間,第三人有徒手推搡申請人胸部(經法醫學傷情鑒定為體表未見損傷),但力度較輕。除此之外,第三人再無其他不當行為。被申請人認為第三人在維護自身利益(討要貨款)的過程中使用較為過激的手段奪取申請人的鑰匙且有推搡的行為,故而認定第三人實施了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由于雙方系因民間(經濟)糾紛引起,且均有過錯,為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被申請人遂于2025年4月9日依法組織調解,但調解不成功。隨后,被申請人依法對第三人作出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于次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陳述、第三人的陳述與申辯、證人證言、辨認筆錄、視聽資料、鑒定意見等證據為證。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針對查證的事實,被申請人認為第三人在維護自身利益時,對申請人實施奪取鑰匙以及推搡的行為超出必要限度,故認定第三人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成立,但屬于情節較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于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和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之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對雙方進行調解,但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隨后,被申請人依法告知第三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后,對第三人作出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的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芙蓉)行罰決字〔2025〕314169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懇請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8日23時許,申請人報案稱其在廣州市花都區新揚村十三隊XX巷XX號樓樓下被一名男子毆打(即第三人鄧某某)。
2025年4月9日,被申請人芙蓉派出所決定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同日,被申請人芙蓉派出所對申請人詢問查證。申請人稱,2025年4月8日23時許,其在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新揚十三隊XX巷XX號接到一個陌生電話讓其下樓挪車;其剛到樓下就被三個人圍在一起,其中一個人是XX店鋪的老板(即鄧某某),其不認識另外兩人;三人讓其還錢,其說讓他們通過法律途徑起訴,三人辱罵其并搶走其手機和鑰匙,其反抗不肯交出;房東聽到爭吵聲就下樓查看,開門的時候三人上到二樓進入其家中,其女朋友攔著三人不讓進去,但至少兩人進入其家中;約5分鐘后,幾人就下樓了,鄧某某動手毆打其胸口,不讓其離開,房東進行了勸解,幾分鐘后民警到場處理;其與鄧某某有經濟糾紛,雙方曾于2025年4月7日在被申請人合益派出所調解,民警讓鄧某某通過訴訟方式維權。
2025年4月9日,鄧某某簽署《行政案件快速辦理權利義務告知書》,確認本案適用快速辦理程序。同日,被申請人芙蓉派出所對鄧某某詢問查證。鄧某某稱,2025年4月8日23時許,其與弟弟鄧某某、親戚宋某某三人到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新揚村十三隊XX巷XX號樓下找欠款的男子(即申請人)結清貨款;見面后,申請人不肯還錢,雙方發生爭執,期間其用手推了申請人胸口一下,后來其被拉開;爭執過程中,其有摸申請人口袋,想拿鑰匙去申請人家中查看貨物;后來其上二樓,鄧某某、宋某某告訴其不要進入申請人家中,其就下樓了,沒有進入房間。
2025年4月9日,被申請人芙蓉派出所對鄧某某、宋某某、羅某某詢問查證。鄧某某稱,其與宋某某及鄧某某一同找申請人追債,期間鄧某某與申請人發生爭吵、互相推搡,其看到鄧某某可能用右手推申請人左胸,申請人用右手推了鄧某某左胸,隨后其與宋某某將兩人拉開;后來鄧某某到二樓想進入申請人家中查看貨物是否還在,其與宋某某勸鄧某某不要進入屋內,鄧某某最終沒有進入。宋某某稱,申請人與鄧某某就貨款糾紛發生爭吵、互相推扯,其沒看清誰先動手,其與鄧某某、宋某某沒有進入申請人家中。羅某某稱,其是申請人的房東;其在監控視頻中看到對方一名男子(即鄧某某)推了一下申請人;鄧某某一方想看申請人家中有無貨物,但沒有拿到申請人家的鑰匙,沒有進入申請人家中。
被申請人于2025年4月9日組織申請人、鄧某某進行調解,但無果。后被申請人芙蓉派出所委托廣州市花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學傷情檢驗意見書》載明,檢驗結果為“體表未見損傷”。被申請人遂出具穗公花行鑒字〔2025〕310770號《鑒定意見通知書》,分別送達給申請人及鄧某某,告知兩人上述鑒定結果。
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監控視頻,一名身著藍色上衣的男子(即鄧某某)及兩名男子(即鄧某某、宋某某)在巷子與一名身著黑色上衣、藍色長褲的男子(即申請人)就貨款歸還問題發生爭吵。期間申請人曾表示鄧某某應向人民法院起訴。鄧某某要求申請人交出房屋鑰匙、由其搬走貨物,并多次用手伸向申請人褲袋與申請人爭奪鑰匙。雙方發生拉扯,鄧某某曾徒手推搡申請人胸部。一名身著藍色上衣、黑色長褲的老年男子(即羅某某)曾下樓勸阻雙方。
另查,根據《嫌疑人前科劣跡情況說明》,鄧某某身份證在廣東省公安廳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服務接口中未有記錄,在公安部在逃人員基本信息服務接口中未有記錄。
2025年4月9日,被申請人向鄧某某作出《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依法告知鄧某某,其認定鄧某某因經濟糾紛毆打申請人胸部,其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鄧某某罰款二百元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及陳述申辯的權利。鄧某某同日簽收,不提出陳述和申辯。被申請人遂同日作出穗公花(芙蓉)行罰決字〔2025〕31416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鄧某某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并依法送達給鄧某某和申請人。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立案告知書、行政案件快速辦理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監控視頻截圖指認、辨認筆錄、司法鑒定中心委托書、傷情檢驗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視聽資料、嫌疑人前科劣跡情況說明、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地點;違法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對象被侵害地、違法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涉案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依法具有查處涉案違法行為的職責。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鄧某某與申請人因支付貨款問題發生爭執,期間鄧某某用手推申請人。經鑒定,申請人的損傷為“體表未見損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和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和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之規定,被申請人在查清鄧某某毆打申請人一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經調解無果后,綜合考慮鄧某某上述違法行為的動機、情節、危害后果等因素,認為其行為情節較輕,在法定幅度范圍內給予其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合法有據。
被申請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履行了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前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芙蓉)行罰決字〔2025〕31416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