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5〕330號
陳某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消防救援大隊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的2025041000000094號舉報回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審查:你于2025年4月10日通過網上信訪平臺舉報稱廣州市花都區豪利花園XX棟XX房業主長期將鞋柜等雜物堆放在本屬于公共區域的走廊上,影響其他業主出入,且遮擋了電井口,存在消防隱患。被申請人于2025年4月11日受理該信訪舉報事項并于當日回復稱:“我大隊委托新雅街應急辦工作人員依舉報到上址進行核查,經查該處不屬疏散通道,投訴情況不屬實。并要求該物業管理單位加強巡查,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被占用、堵塞。”你對上述舉報回復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該舉報回復(案件號碼:2025041000000094),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之規定,本案中,你向被申請人舉報涉案房屋業主長期將鞋柜等雜物堆放在公共區域,且遮擋電井口,存在消防安全隱患,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處理,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公民監督權,其作用在于提供相關違法線索促使被申請人啟動行政調查。被申請人對你的舉報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結果及理由告知于你,已履行處理舉報事項和告知的法定職責,充分保障了你的舉報權和知情權,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的處理結果不直接為你設定權利義務,與你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