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5〕336號
申請人:蔡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新華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
關于某某小區XX棟203、204房及XX棟202、203、204房業主占用公共平臺違法搭建、栽種花草、擺放雜物的事實經過調查是確實存在的。幾名業主的行為造成商鋪漏水已經有幾年時間了,申請人多次出錢維修,造成申請人的經濟損失,同時影響了租戶的使用,也造成租戶的經濟損失,并且侵害了某某小區業主的共同利益。
自2024年3月18日起,申請人已經3次撥打廣州12345政府熱線進行投訴,并隨后向花都區信訪局提交書面申訴。經過兩次復查,至今已逾期1年多了,問題仍未解決。根據花新信〔2024〕713號的回復第二點,被申請人正依法收集相關材料。然而,時間已過去一年多了,材料收集仍無進展,違法侵權行為仍然存在。請問還需要收集材料到什么時候?還需要收集什么材料?現在的違法侵權行為已經是存在的,還需要符合什么條件才致函相關職能部門?期間,申請人曾前往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分局和廣州市花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咨詢,廣州市花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也給出了書面回復。在2024年8月期間,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曾向某某小區物業管理處提出,XX棟的兩名業主希望與申請人溝通繼續使用公共平臺。然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商鋪樓上的平臺屬公共平臺,需要大部分業主同意方可使用,商鋪業主無權單獨決定。物業管理處也明確拒絕了被申請人工作人員的要求。最后通過向物業管理處和馬鞍山居委會了解,XX棟202、203、204房的業主已經愿意配合處理,但是提出要所有占用平臺的業主都要一并處理,不能僅處罰XX棟的幾位業主。目前XX棟203、204房的業主不愿意配合,被申請人的工作人員于2025年1月22日上門處理時,僅針對XX棟的業主進行處理,并未到XX棟的業主家里處理違法侵權問題。然而具體原因也沒有告知。
訴求:相關業主拆除違章建筑,恢復原貌,同時清理公共平臺上面的花花草草和各種雜物,停止違法侵權行為。
侵權違法行為究竟何時才能徹底解決?問題已被一拖再拖,盡管多次投訴,申請人已感身心疲累。期盼復議機關能夠盡快依法處理此事,還申請人一個公正的結果。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案件背景
2024年5月8日,申請人以花新信〔2024〕221號信訪件反映:其系新華街某某路XX號某某小區商鋪業主,因某某小區商鋪樓面住戶的違章建筑及種植花草導致商鋪漏水,嚴重影響商鋪經營,要求拆除某某小區商鋪樓面住戶的違章建筑,清理雜物。
2024年5月,被申請人行政執法隊約談某某小區XX棟203房、204房和XX棟202房、203房、204房業主調查情況,業主作出說明后,被申請人作出花新信〔2024〕221號《事項處理意見書》,建議業主通過協商、完善報建手續解決爭議。
申請人不服上述《事項處理意見書》,申請復查(案號:花府信訪復查〔2024〕118號),被申請人作出花新信〔2024〕541號《處理事項書》。
申請人因不服花新信〔2024〕541號《處理事項書》,申請復查(案號:花府信訪復查〔2024〕195號),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訴求作出盡職回復《關于蔡某某復查征求意見函的回復》以及花新信〔2024〕713號《處理意見書》。現申請人因不服花新信〔2024〕713號《處理意見書》,向復議機關提起復議。
二、被申請人作如下的答復:
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意見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具體理由如下:
(一)履職情況全面合法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信訪訴求已落實協調、調查、上門執法等工作。本案系因申請人二樓業主栽種花草等行為致其一樓商鋪發生滲漏而引發的相鄰關系糾紛,申請人訴請職能部門對案涉小區二樓的違章搭建作出處理。一方面,相鄰業主之間的侵權糾紛不屬于行政執法職權范圍,宜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加以解決。被申請人行政執法隊多次聯合轄區居委、小區物業與申請人、業主溝通、協調,均未能化解矛盾。另一方面,被申請人行政執法隊到現場查看,發現案涉4戶即XX棟203房、204房和XX棟203房、204房的平臺是相連的,僅能從陽臺進入,4戶均加建了玻璃材質的透明遮擋雨棚,為查清案涉小區涉嫌擅自搭建雨棚的有關情況,被申請人向業主開具《協助調查通知書》,但業主至今未配合調查。后被申請人組織施工隊赴現場行動,因業主拒不配合開門,執法隊無法定權限強行破壞性入室執法,以致執行受阻。
(二)法律適用準確審慎
行政執行以法律的明確規定為前提并遵循必要性原則,根據《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陽臺和窗戶的護欄、防盜網、空調設備托架、遮陽(雨)篷、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設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逐步改造。”居民在房屋或附屬設施上架設簡易、臨時性的結構裝置,以滿足日常生活需要和居住便利性,屬于公民在權利范圍內自主選擇、自我調節的事項。案涉雨棚在小區內部,不妨礙交通、不影響整潔美觀,被申請人本著審慎實施行政管理,非必要不作出行政處罰原則,需繼續收集相關材料,以作進一步處理。
此外,本案中,申請人與樓上業主的爭議本質為相鄰不動產引發的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宜通過提起民事訴訟、調解或者自行協商明確權利義務,不宜將私人利益維護與公共利益維護、公法救濟相混淆。
綜上,被申請人在處理申請人信訪事項過程中,已依法履行調查、協調、溝通等法定職責,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的花新信〔2024〕713號《事項處理意見書》合法合理,懇請復議機關依法審查并駁回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24年5月8日,申請人通過信訪反映其系花都區新華街某某路XX號某某小區商鋪業主,因相鄰住戶在其產權商鋪樓面搭建違章建筑及種植花草導致其商鋪漏水,嚴重影響商鋪經營,要求拆除某某小區商鋪樓面住戶的違章建筑及清理花草等雜物。
被申請人收到信訪事項后于2024年7月4日作出花新信〔2024〕221號《事項處理意見書》,答復申請人:“2024年5月9日下午3點10分,我街綜合行政執法辦到新華街鳳北路XX號某某小區XX棟、XX棟現場調查,本著化解矛盾、和諧社區的工作目標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未能就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后期,我街多次同社區、物業溝通合作,想辦法做好相關當事人的協商調解工作,最終都未能協商一致、化解矛盾。5月26日,我街綜合行政執法辦再次同居委、物業一起約談某某路XX號某某小區XX棟203、204、XX棟202、203、204房業主,當事人業主向我街綜合行政執法辦反映了相關訴求(附:業主回復書)。我街對他們也提出了建議,并要求完善手續,也要求物業加強小區管理。對其中涉嫌違章搭建的四戶分別制發《協助調查通知書》(花新綜協查字〔2024〕000302、000303、000304、000305號),現案件按程序在推進中。后續,我街將依法依規處理該址問題。”
申請人不服上述花新信〔2024〕221號《事項處理意見書》,向花都區信訪局申請復查。經復查,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花新信〔2024〕541號《處理意見書》,答復申請人:“2024年5月,我街綜合行政執法隊員對某某小區XX棟203、204以及XX棟202、203、204房業主進行約談,希望能夠協商解決投訴人反映的漏水問題。后雙方就二樓平臺做防水施工協調不成功,我街綜合行政執法隊開具協助調查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到我街協助調查,至今為止,被投訴人均不配合到我街綜合行政執法隊協助調查。期間,我街綜合行政執法隊曾組織施工隊上門準備對搭建進行拆除,由于當事人拒不配合,不予開門,拆除行動未能成功。2024年10月29日,我街綜合行政執法隊再次約談當事人,要求其自行整改。后續,我街綜合行政執法隊將按程序依法推進。”
申請人不服上述花新信〔2024〕541號《處理意見書》,再次向花都區信訪局申請復查。經復查,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花新信〔2024〕713號《處理意見書》,答復申請人:“1、前期調查情況。接到投訴后,新華街綜合行政執法辦聯合轄區居委、小區物業與當事人溝通,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調查或檢查時,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應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檢查,不得拒絕或阻撓’,我辦向當事人開具《協助調查通知書》,要求其配合調查。但被投訴人拒不配合,且未能提供搭建物的合法報批手續,涉嫌違反《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2、執法進展。2025年1月22日,新華街綜合行政執法辦組織施工人員聯合居委、物業赴現場整改,因當事人以不在家為由拒不配合,拆除行動暫緩。目前,我辦正依法收集相關材料,待符合致函相關職能部門的要求和符合強制執行的條件后,再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執法。”
現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花新信〔2024〕713號《處理意見書》,向本府申請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另查,2024年5月26日,被申請人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到涉案小區進行現場檢查,拍照取證,分別對某某路XX號某某小區XX棟203房、204房和XX棟203房、204房業主涉嫌違法搭建雨棚的行為開具《協助調查通知書》,責令上述業主于2024年5月31日攜帶身份證、房產證、雨棚報建資料到被申請人處協助調查。上述4戶業主及家屬現場簽收了涉案《協助調查通知書》。
又查,申請人為廣州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廣州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系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某某路XX號之一、之九、之十一商鋪的產權人。
以上事實有信訪登記表、現場檢查照片、現場執法照片、四戶業主回復函、《協助調查通知書》、花新信〔2024〕221號《事項處理意見書》、花新信〔2024〕541號《處理意見書》、花新信〔2024〕713號《處理意見書》、申訴書、營業執照、不動產權證、告知書、花府信訪復查〔2024〕118號《處理意見告知書》、花府信訪復查〔2024〕195號《處理意見告知書》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于2025年6月9日聽取當事人意見。被申請人無補充意見。申請人稱XX棟203房、204房業主共用一個雨棚,該雨棚在其產權XX號商鋪上面。XX棟204房業主搭建一個獨立雨棚,XX棟202房和203房業主可能共用一個雨棚,在其產權6-9號商鋪上面。申請人希望有關職能單位、業主清理栽種的花草,配合其做好平臺防水,避免商鋪進一步漏水。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職責分工查處違法建設”及《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穗府〔2021〕9號)的規定,決定全市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統一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等相關規定,被申請人對轄區內違法建設負有查處職責。
關于涉案商鋪樓頂平臺的權屬問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不動產權證明,并未登記樓頂部分在所有權證范圍內,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區劃內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編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二(其)不屬于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等。規定,本案,涉案一樓商鋪樓頂平臺與二樓以上住宅結構相連,商鋪樓頂平臺屬于XX棟、XX棟全體業主的共有部分。此外,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二條第三款:“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的規定,涉案?商鋪樓頂平臺的使用需要經業主同意。?
根據《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二)項:“違反市容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法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以及《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第二十條:“違法建設屬于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除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無法實施拆除的情形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應當依法強制拆除。……”之規定,被申請人應根據上述規定,依法依規對某某路XX號某某小區XX棟203房、204房、XX棟202房、203房、204房業主涉嫌違法搭建雨棚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制發《責令整改通知書》,核實涉案違法搭建雨棚是否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理決定。被申請人以涉案四業主不配合入戶調查而不采取進一步執法措施,屬行政不作為。
關于某某小區XX棟203、204房及XX棟202、203、204房業主占用公共平臺栽種花草、擺放雜物,被申請人是否具有查處、強制清理職責問題。根據《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土地、規劃、財政、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消防、價格、交通、水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第二款:“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工作,根據需要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協助和監督。”第九條:“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行業協會等有關單位應當完善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機制,鼓勵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物業管理糾紛,促進和諧社區建設。”第六十五條:“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物業服務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公共秩序、環境衛生、裝飾裝修、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垃圾分類、噪聲管理、排水管理、動物飼養、衛生防疫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五)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做好社會治理相關工作,配合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委托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之規定,某某小區物業公司對其服務區域內業主不合理利用公共平臺,違反環境衛生、排水管理等行為,應采取合理措施制止。被申請人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負有指導、協助和監督的職責,具有協調居委會等組織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業主之間或和物業管理之間的矛盾糾紛的職責。本案中,被申請人執法隊已多次聯合轄區居委、小區物業與申請人、業主溝通、協調解決矛盾糾紛,但雙方一直未能協商一致,被申請人已履行指導、協助、監督職責。申請人稱某某小區XX棟203、204房及XX棟202、203、204房業主占用公共平臺栽種花草、擺放雜物導致其樓下商鋪漏水,系因不動產相鄰關系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申請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通過民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履行查處職責,強制清理涉案業主占用公共平臺栽種的花草、雜物等,沒有法律依據,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和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本府決定:
一、責令被申請人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對某某路XX號某某小區XX棟203房、204房和XX棟202房、203房、204房業主涉嫌違法搭建雨棚的行為進行依法處理并答復申請人。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