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5〕357號
劉某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新雅街道辦事處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新雅信〔2024〕242號《關于劉某某反映事項處理意見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5年4月25日收到你現場提交的上述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經審查:你于2024年12月12日向被申請人反映稱你在大窩布小學旁邊種了龍眼樹,許XX取得了該樹的青苗補償款,學校前有十余棵龍眼樹,也被許XX取得了青苗補償款,提出拿回屬于你的青苗補償款的具體訴求,并提供了詳細住址和聯系電話。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新雅信〔2024〕242號《受理告知書》受理涉案事項,稱將按規定在60日內答復你,并于2024年12月18日通過短信方式向你告知。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新雅信〔2024〕242號《關于劉某某反映事項處理意見書》,稱清?村大窩布小學旁的土地權屬于第三和第六村民小組所有,被征收后集體土地上的青苗補償已劃撥至該兩個集體經濟組織,而你屬第四村民小組成員,且沒有與上述兩個村民小組簽訂《土地承包租賃合同》,不能獲得該青苗補償款,如認為合法權益被侵犯,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向你告知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被申請人根據你提供的詳細住址和聯系電話,將該處理意見通過郵寄方式向你送達,你于2025年1月28日簽收。你對上述處理結果不服,于2025年4月25日通過現場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材料的方式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新雅信〔2024〕242號《關于劉某某反映事項處理意見書》。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之規定,你收到新雅信〔2024〕242號《關于劉某某反映事項處理意見書》的時間為2025年1月28日,你向本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材料的時間為2025年4月25日,你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超出上述法定申請期限。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