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5〕409號
張某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交通運輸局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的花交訪〔2025〕16號《處理意見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審查:你于2025年2月6日通過網上信訪平臺反映稱,廣州市花都區商業大道橫潭市場路段,因設置了臨時停車泊位后,造成了頻繁的交通擁堵等問題,請求處理。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花交告〔2025〕16號《受理告知書》受理涉案信訪事項,并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花交訪〔2025〕16號《處理意見書》,主要內容有:“一、泊位設置的合法性。經核實,您反饋的商業大道泊位設置不合理問題。為了緩解停車難問題,為了完善城市配套,優化停車需求,我局根據《廣州市停車場條例》和《花都區停車專項規劃》結合城市道路情況在該處依法設置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符合相關設置要求。二、道路安全及擁堵問題。您反饋的道路擁堵存在安全隱患問題,暫時,并未有任何關于停車泊位導致道路擁堵及安全隱患的依據,您反映的鬼探頭、亂闖馬路等問題,我局將積極反饋給公安交警部門,同時要求前場停車管理員對路面上的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引導,協助維持交通秩序。三、泊位剛需性。該路段為周邊居民及商戶停車剛性需求區域,日均停車時長18小時23分32秒,日均泊位利用率82%,日與泊位周轉次數10.71,撤銷將加劇停車矛盾。為深入地了解該路段停車需求,我局工作人員過去在商業大道橫譚市場路段向市民派發調查問卷并回收到100份,其中,97%的市民有停車需求,100%的市民對該路段的泊位設置表示滿意。因此,您反映的商業大道停車泊位暫不撤銷。”你對上述回復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花交訪〔2025〕16號《處理意見書》,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對商業大道橫潭市場路段臨時停車泊車位設置問題進行實地調研、公開征求意見,依法調整或撤銷該路段臨時停車泊位。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之規定,本案中,你通過信訪平臺反映稱花都區商業大道橫潭市場路段因設置臨時停車泊位導致交通擁堵、存在安全隱患。被申請人對你反映的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處理結果及理由告知于你,已履行了處理和告知的法定職責,該處理結果不直接為你設定權利義務,與你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