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5〕415號
申請人:葉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采用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5月14日作出的編號為4401143601923333《公安交通管理簡易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4年12月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二手平臺閑魚購買了這個問題車輛。這個違規行為在申請人購買前就存在,有人證、物證。
被申請人答復稱:
2025年5月14日23時21分許,申請人葉某某駕駛懸掛粵A8XXXX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花都區曙光路進壙口南路南約61米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公安交通管理系統查詢,號牌為粵A8XXXX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的登記信息如下,車身顏色為紅色、廠牌型號為鈴木/GSXXX,發動機號為F406-4XXXX7,車輛識別代碼為NF41B-4XXXX5,初次登記日期為1994年7月19日,檢驗有效期2006年5月1日,車輛狀態為達到報廢標準。
經現場執勤民警核查,申請人葉某某當時駕駛的懸掛粵A8XXXX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的車身顏色為黑色,發動機號為B140XXXX,車輛識別代碼為L2BB16N295XXXXX,以上信息與號牌粵A8XXXX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的登記信息不符,因此葉某某涉嫌駕駛機動車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交通違法行為,于是被申請人執勤民警向駕駛人葉某某指出其涉嫌的交通違法行為,并現場聽取了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同時告知其違法事實及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申請人開具了編號為4401143601923333號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對涉案懸掛粵A8XXXX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進行扣留。申請人葉某某表示有異議并在強制措施憑證簽名確認。
關于申請人提出問題,被申請人答復如下:
申請人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二手平臺購買了涉事摩托車,該摩托車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在其購買前就存在。
經核查,申請人葉某某持有準駕車型為“C1D”的機動車駕駛證,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意識到號牌是識別一輛機動車和車主身份的重要信息載體,是其合法上路的前提,而申請人購買二手車時,未對車輛信息進行核實清楚,確認車輛狀態,導致產生交通違法,理應依法接受處理。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編號為4401143601923333號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正確,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14日23時21分許,申請人駕駛一輛懸掛粵A8XXXX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花都區曙光路進壙口南路南約61米時,被執勤民警截停檢查。申請人當時駕駛一輛號牌為粵A8XXXX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車身顏色為黑色,發動機號為B140XXXX,車輛識別代碼為L2BB16N295XXXXX。經被申請人查詢公安交通管理系統,號牌為粵A8XXXX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車身顏色為紅色,廠牌型號為鈴木/GSXXX,發動機號為F406-4XXXX7,車輛識別代碼為NF41B-4XXXX5,初次登記日期為1994年7月19日,檢驗有效期為2006年5月1日,車輛狀態為達到報廢標準。因申請人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信息與號牌為A8XXX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的登記信息不符,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涉嫌實施了駕駛機動車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代碼:5704A)交通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對申請人開具了編號為4401143601923333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對涉案懸掛粵A8XXXX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進行扣留,申請人對上述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被申請人于2025年5月14日作出涉案行政強制措施審批。
以上事實有執勤經過、抓獲經過、指認車輛照片、機動車信息查詢截圖、駕駛員信息查詢截圖、現場照片、視聽資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審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聊天記錄截圖、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本府于2025年6月27日聽取當事人意見。被申請人意見與行政復議答復書一致。申請人意見與行政復議申請書一致。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钡谑邨l第一款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北簧暾埲俗鳛楣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管轄區域內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實施相應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焙汀兜缆方煌ò踩`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后轉至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行為作出扣留機動車的處理符合上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敝幎ǎ簧暾埲嗽诳哿羯姘笝C動車前已經其負責人批準,兩名執法人員表明身份后實施扣押,告知了申請人相關權利,聽取了陳述申辯意見等,符合以上規定 ,程序合法。
關于申請人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二手平臺購買了涉事摩托車,該摩托車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在其購買前就存在。申請人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應當知道購買辦理了登記號牌的二手機動車應當辦理過戶手續,購買二手機動車時應當對車輛手續進行查看,核查清楚實際車輛的類型、型號、顏色、車牌號、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等基本信息與機動車行駛證登記是否一致,確保車輛手續齊全,號牌正確。申請人雖然不明知套牌行為,但不能免除其應承擔檢查義務的責任,其通過實物檢查和行駛證比對,可以發現案涉車輛系套牌車輛,但從申請人提供的聊天記錄可知申請人購買涉案機動車時并未對機動車進行現場檢查和行駛證檢查,便與賣方達成購買交易。申請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申請人以其不知情為由主張撤銷涉案行政強制措施,本府不予采納。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于2025年5月14日作出的編號為4401143601923333《公安交通管理簡易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