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5〕433號
申請人:曾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變更被申請人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的穗公(交)行罰決字〔2025〕4401142000701293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減少處罰金額。
申請人稱:
申請人確實有使用套牌和違反禁令標志的事實,但處罰金額過高,難以接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實施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處2000元到5000元罰款,申請人希望可以從輕處罰,因為申請人已經及時摘掉了號牌,未發生嚴重事故。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5年5月16日18時48分許,申請人曾某某駕駛懸掛粵A2XXXX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花都區壙口南路塘口東南一街東約25米時,被公安機關的視頻監控拍攝到,經核查發現申請人涉嫌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交通違法行為,后續被申請人執勤民警于2025年5月17日16時許到上述地址附近(南石東路11號)將申請人曾某某抓獲,并將案涉懸掛粵A2XXXX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扣留。
后被申請人民警通過相關系統查詢“駕駛人信息”“機動車信息”“機動車被盜搶信息”,查詢結果顯示申請人持有準駕車型為D的機動車駕駛證,初領日期為2024年5月27日,并且未能查詢到懸掛粵A2XXXX號牌的摩托車信息和被盜搶信息。2025年5月17日,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花都分所復函稱:“經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業務查詢,粵A2XXXX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無登記信息。”通過查詢懸掛粵A2XXXX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的車輛識別代號LCEPXXXXXXXXXXX37,交管系統顯示該車輛識別代號的登記車輛號牌為湘L7XXXX,車輛登記所有人為申請人曾某某,初次登記日期為2022年3月28日。同日,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進行詢問,申請人對其使用偽造機動車號牌以及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綜上,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存在使用偽造機動車號牌以及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事實。
以上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陳述與申辯、書證、電子數據為證。
二、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經前期調查取證,2025年5月1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曾某某進行行政處罰前告知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申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申請人表示不提出陳述和申辯,不要求聽證,在告知筆錄上簽字捺印確認。
因申請人實施了“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對其處以罰款5000元,記12分。
因申請人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對其處以罰款200元,記1分。
根據以上情況,2025年5月21日,被申請人出具編號為穗公(交)行罰決字〔2025〕4401142000701293號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曾某某涉及以上兩宗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并執行,決定對申請人曾某某合共處以罰款5200元,記13分。申請人曾某某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名捺印確認。被申請人將處罰決定書當場送達申請人。
關于申請人提出問題,被申請人答復如下:
申請人反映其承認存在使用套牌和違反禁令標志的違法行為,但是覺得處罰金額過高,希望從輕處罰。
本案中,被申請人依法依規對申請人予以處罰,并無不當。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編號為穗公(交)行罰決字〔2025〕4401142000701293號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16日18時48分許,申請人駕駛一輛號牌為粵A2XXXX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花都區新雅街壙口南路塘口東南一街東約25米時,被公安機關的視頻監控拍攝到,經核查發現申請人涉嫌存在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交通違法行為,后被申請人執勤民警于2025年5月17日16時許到上述地址附近(南石東路11號)將申請人抓獲,并將案涉懸掛粵A2XXXX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扣留。經核查,申請人持有準駕車型為D的機動車駕駛證,初領日期為2024年5月27日。涉案摩托車車輛登記所有人為申請人,登記車輛號牌為湘L7XXXX,初次登記日期為2022年3月28日。申請人懸掛的涉案號牌粵A2XXXX摩托車經核查無登記信息和盜搶信息。根據上述核查情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詢問,申請人對其在案發當日同時懸掛粵A2XXXX和湘L7XXXX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上路行駛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綜上,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實施了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以及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兩項交通違法行為,對申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前告知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申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利。申請人表示不提出陳述和申辯,不要求聽證,在告知筆錄上簽字捺印確認。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實施了“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5000元,記12分;對申請人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200元,記1分,被申請人對上述兩項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并執行,依法作出編號為穗公(交)行罰決字〔2025〕4401142000701293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申請人處以罰款伍仟貳佰元,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記13分。申請人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2025年5月17日,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作出穗公花(交)行罰決字〔2025〕3159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實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抓獲經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現場指認照片、車輛照片、車管所復函、交管系統查詢截圖、禁令標志、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穗府規〔2021〕10號《關于繼續實施限制摩托車行駛措施的通告》、申請人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本府于2025年6月25日聽取被申請人意見,被申請人意見與行政復議答復書一致。申請人于2025年2月22日提交的申請書中明確不需要聽取意見。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北簧暾埲俗鳛楣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管轄區域內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實施相應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第九十六條第一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币约啊兜缆方煌ò踩`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5000元,記12分,合法有據。
2021年12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穗府規〔2021〕10號《關于繼續實施限制摩托車行駛措施的通告》,其中規定:“二、全天24小時禁止外市籍摩托車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行駛……”《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下列車輛、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駛:(三)未在本市注冊登記的摩托車,但特定時間在劃定區域過境通行的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焙汀稄V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十三)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之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已在花都區禁行區域的邊界道路設置相關禁令標志,禁止外市籍摩托車在花都區行政區域內行駛,并通過多種途徑發布限行通告向社會廣泛告知,申請人理應知曉并遵守。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駕駛非粵A號牌摩托車在禁止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0元,記1分,合法有據。
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了申請人其實施的交通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程序合法。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的穗公(交)行罰決字〔2025〕4401142000701293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