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5〕443號
張某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的花住建信訪〔2025〕116號《關于反映要求廣州市花都區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限期提供物業服務用房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涉案處理意見),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5年5月26日收到你的申請材料。
經審查:你系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某某大道某某小區的業主,2025年2月24日,你提起信訪反映某某從2023年5月20日解聘了開發商廣州市花都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兄弟公司廣州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后,某某公司拒絕提供原某某公司一直使用的山莊內綜合樓給新的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用房使用等事項。2025年4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處理意見,載明:“經核實,某某小區屬于分期開發的大型樓盤,該小區規劃設計上沒有物業管理用房,小區報建時《物業管理條例》尚未制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1998年版)對物業管理用房的表述為‘已分攤到戶的用于公共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但對物業服務用房的面積和是否要求配置等沒有規定。2009年8月20日廣州市花都區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廣州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該合同甲方為某某地產,乙方為某某物業,因該小區建設之初沒有規劃建設物業管理用房,雙方約定某某地產將某某綜合樓二樓部分區域提供給某某物業作為辦公場所使用。某某物業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未涉及‘物業管理用房’相關內容。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不動產登記中心核查,某某綜合樓建筑面積7569.27平方米,于2004年12月20日辦理首次登記,登記權利人為某某地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某某地產作為某某綜合樓的權利人,享有相應的權利。如您認為某某地產侵犯小區業主合法權益,建議您通過法律渠道維權。下一步,我局將繼續會同獅嶺鎮、屬地居委和小區物業做好政策解釋工作,積極化解小區矛盾糾紛,營造和諧的社區環境。”你不服涉案處理意見,申請行政復議。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不服;(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六)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七)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九)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十)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十一)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十二)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給付撫恤金、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給付;(十三)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十四)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十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五)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五)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之規定,本案中,物業管理用房問題涉及業主共同利益,你的信訪申請事項屬于維護小區公共利益的舉報行為,與你自身合法權益沒有直接關系,故而與被申請人就你的信訪舉報事項作出的涉案處理意見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綜上,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依法應不予受理。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