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286號
申請人:劉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12日作出的穗公花(新雅)不罰決字〔2025〕310047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一、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新雅)不罰決字〔2025〕310047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調查案件并對劉某文作出行政處罰;
二、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賠償。
申請人稱:
一、案件基本事實
?。ㄒ唬v史土地侵權與訴訟維權
土地侵占行為:2020年,劉某權與劉某文在擔任廣州市花都區某街某村某隊經濟社生產隊隊長和隊委職務期間,強占申請人家人口糧田。申請人多次溝通無果后,于2023年在某村某隊微信群詢問相關口糧田村務問題時,遭劉某權辱罵并被移出群聊(附現場視頻編號4-2-7)。
訴訟結果:2023年,申請人之父劉某慶向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案號:(2023)粵0114民初7號),認定經濟社強占口糧田行為違法,判決劉某權及經濟社返還申請人之父合法土地。
(二)通知與到場經過
2025年1月13日,劉某權在廣州市花都區某街某村某隊微信群發布通知,要求全體村民于次日 (1月14日)前往北二經濟合作社收取田租(書面證據編號6)。申請人于1月14日上午前往該合作社處理相關事宜。
(三)在場人員及安全隱患
申請人到達合作社后,發現劉某文(經查證為刑滿釋放人員,聽說是吸毒、搶劫、盜竊等罪名被刑事處罰)亦在場。鑒于劉某文的前科記錄及申請人對其人身安全的合理擔憂,申請人在進入合作社前已開啟手機錄音功能(錄音文件編號4-1-4),以留存溝通證據。
(四)沖突發生經過
在申請人與劉某權、劉某文交涉田租事宜期間,劉某權、劉某文情緒激動,采取以下侵害行為:
言語暴力:反復以“就不給你,如何?”等威脅性語言恐嚇申請人。
取證行為:申請人勸阻劉某權別指頭,劉某權回應“指又如何”(附錄音文件編號4-1-4),申請人因陷入困境,被迫通過手機錄制現場視頻(現場視頻編號4-2-8),記錄劉某權指使劉某文實施暴力及持械威脅全過程。
肢體暴力:劉某權多次用手搓擊申請人頭部及胸部,并將其推搡至墻邊。
持械威脅:劉某文手持金屬器具不銹鋼炒菜鏟(附現場照片編號2)在民警面前揮舞威脅,揚言“拍死你”(附現場視頻編號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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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權、劉某文因土地糾紛毆打申請人,致頭部損傷及多處挫傷(附病歷資料編號3)。
證據固定。申請人全程通過手機錄音(編號4-1-4)及現場視頻(編號4-2-8)記錄沖突過程,客觀反映了劉某權和劉某文的侵權行為。
二、四項重大程序違法分析
(一)未履行現場處置職責
違法事實:民警未依照《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十五條對持械威脅的劉某文采取約束措施,未將二人帶離調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證據鏈:現場照片顯示劉某文持械威脅(書面證據編號2)、報警回執(編號 4401002025011411556900948)、未作為的執法記錄儀視頻。
?。ǘ┪匆婪男袀殍b定指引義務
違法事實:被送醫后,派出所未通過電話明確告知“需在24小時內進行傷情鑒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導致診斷證明缺失關鍵鑒定標準(附診斷書復印件編號3);申請人主動二次致電派出所咨詢驗傷流程,接警民警答復含糊其詞(附通話錄音,編號4-1-3)。
損害后果:延誤至1月17日才完成拍照驗傷,影響追責時效。
(三)執法過程泄露警務秘密
違法事實:民警當眾稱呼嫌疑人“權叔”“文哥”(附錄音片段編號4-1-2),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二十七條。
風險后果:可能導致證人被威脅、案件信息外泄。
?。ㄋ模┨幜P決定書內容重大缺失
違法事實:
1.未載明劉某權、劉某文的工作單位及職務(工作單位:廣州市花都區某街某村委員會,職務:隊長和隊委);
2.隱藏劉某文系刑滿釋放人員身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3.未記載持械威脅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七條。
三、實體違法認定補充
(一)治安管理法適用必要性
劉某文持械威脅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劉某權毆打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結伙毆打他人”情形。
?。ǘ┬淌屡c行政銜接主張:
若傷情鑒定為輕微傷,則屬于治安案件范疇;若構成輕傷二級以上,應依法追究故意傷害罪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七十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撤銷違法行政行為);《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十五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條。
特別提示:
持械威脅的治安違法性:劉某文手持不銹鋼鍋威脅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即便未造成實際傷害,仍可處五至十日拘留;
被申請人未在處罰決定書中載明該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事實認定不清”。
程序違法的連鎖效應:被申請人派出所未依法告知傷情鑒定義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導致證據鏈斷裂,直接影響案件定性。
刑事與行政銜接:若司法鑒定確認輕傷二級以上,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5年1月14日早上11時許,申請人報警稱在廣州市花都區某街某村某隊生產隊隊長辦公室被劉某文(本案第三人)和劉某權毆打,后申請人于1月17日到新雅派出所備案。2025年2月12日,被申請人新雅派出所組織雙方調解不成功后,將劉某權及第三人傳喚至執法辦案中心調查。經調查,劉某權與第三人均不承認對申請人實施過毆打行為。2025年1月14日早上,申請人到上址索要田地租金,但被劉某權以申請人所屬田地已被申請人收回不能繼續收取田地租金為由拒絕,遂使用手機拍攝第三人以及劉某權。其間雙方發生口角,第三人多次徒手搶奪申請人手機未遂后,從室外三輪車上拿起炒菜用鐵鏟試圖拍下申請人手機,但最終亦未能成功。2025年1月17日,被申請人新雅派出所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申請人的傷情進行鑒定,結果為:“體表未見明顯損傷”。
以上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陳述與申辯、被侵害人的陳述、視聽資料、辨認筆錄和鑒定意見等證據為證。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被申請人認為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實第三人毆打申請人的違法事實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之規定,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并于次日送達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穗公花(新雅)不罰決字〔2025〕310047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處理適當。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1月14日,申請人報警稱被他人毆打。被申請人新雅派出所接報后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并告知申請人。
2025年1月17日,被申請人新雅派出所對申請人(第一次)詢問查證。申請人稱,2025年1月14日11時許,其在廣州市花都區某街某村某隊生產隊隊長辦公室咨詢田租事宜,劉某權用手攻擊其頭部;其告訴劉某權不要攻擊,劉某權說:“吹啊”;劉某文也說了一句:“你去告我吧”,然后也用手攻擊其頭部,稱要拍死其;后劉某文從門口三輪車上拿了一個不銹鋼炒菜鏟不斷攻擊其頭部,其一直后退,劉某文一直拿著不銹鋼鏟跟隨其,后來其退回車上;劉某文還拉其車門不讓其駕駛車輛離開,其遂報警處理;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到場后,劉某文還用不銹鋼鏟不斷指著其。
2025年1月17日,經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申請人的損傷鑒定意見是:“體表未見明顯損傷”。2025年1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穗公花行鑒字〔2025〕310194號《鑒定意見通知書》,載明上述傷情鑒定結果,同日送達給申請人,于2025年2月12日送達給劉某文、劉某權。
2025年1月21日,被申請人新雅派出所對劉某權(第一次)詢問查證。劉某權稱,2025年1月14日上午,其在廣州市花都區某村北二經濟社辦公室分發村民田地租金,申請人到辦公室稱要田地租金;因申請人之前已與村生產隊打官司,村已將田地給申請人;田地由申請人收回后沒有直接出租,因此申請人不能再收取租金;申請人對其說法不滿意,到生產隊辦公室討要說法,申請人打開手機錄像功能對著辦公室拍攝;因辦公場所不能拍攝,其當場警告申請人不能拍攝,劉某文看不下去申請人的作為就驅趕申請人出去;劉某文驅趕申請人出去后,在周邊找到一個炒菜用的鏟子想拍下來申請人的手機,阻止申請人拍攝,其間兩人沒有毆打行為。
2025年1月21日,被申請人新雅派出所對劉某文詢問查證。劉某文稱,其是某村某隊隊委的委員;2025年1月14日11時10分許,申請人到某村某隊經濟社辦公室說某村某隊隊長(即劉某權)不發放田租給他,劉某權遂向申請人解釋,后雙方發生爭吵;劉某權推申請人出去辦公室,申請人拿著手機錄視頻、說劉某權毆打他;其坐在一旁說申請人不要冤枉劉某權,劉某權年齡這么大,怎么毆打申請人;申請人一直拿著手機拍攝,其對申請人說不要拍攝,但申請人還是一直在拍攝;其有點生氣,一直跟著申請人,想用手拍申請人的手機,不讓申請人拍攝,但一直拍不到;其遂從三輪車上拿了一個炒菜的鏟子拍申請人的手機,但拍了幾下也沒有拍到,申請人就躲到小汽車里面;申請人想開車離開,其攔住申請人,不讓申請人離開;其怕申請人冤枉、搞事情,遂報警處理;其拍申請人的手機時,沒有拍到申請人的頭部或其他身體部位。
2025年2月12日,被申請人新雅派出所傳喚劉某權并對其詢問查證。劉某權稱,2025年1月14日上午,其與申請人在辦公室談了一會后,申請人打開手機錄像功能對辦公室進行拍攝,其警告申請人不能拍攝,讓申請人出去;申請人對其說法不滿意,拿著手機一邊錄像,一邊說:“隊長打人了”;其沒有打申請人,只是讓申請人出去,不要錄像;劉某文在現場說:“隊長已經和你解釋得很清楚了”,讓申請人不要錄像、出去;申請人和劉某文吵了起來,拿著手機對著劉某文;劉某文警告申請人不要拍攝,申請人不聽,劉某文就用手想拍申請人的手機;因為劉某文拍不到,就拿了一個炒菜的鏟子拍申請人的手機,但沒有拍到;后來申請人跑到自己的車上坐著,劉某文和在車上的申請人吵了一會,雙方都報警處理;其與劉某文沒有毆打申請人,只是吵了幾句,讓申請人不要拍攝;劉某文只是想拍申請人的手機,但沒有拍到,沒有毆打申請人;現場除了其與劉某文、申請人,還有其大嫂在場,但她是聾啞人,腦子有些癡呆,只是經過附近。
被申請人新雅派出所于2025年2月12日組織雙方調解,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2025年2月12日,被申請人新雅派出所傳喚劉某文并對其詢問查證。劉某文稱,其與劉某權沒有毆打申請人,只是在吵架;申請人沒有毆打其與劉某權;事發時現場還有劉某權的大嫂在,大嫂是聾啞人,腦子有些癡呆,一開始不在現場,后面經過案發地。
2025年2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穗公花(新雅)不罰決字〔2025〕310047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2025年1月14日11時申請人在廣州市花都區某街某村某隊生產隊隊長的辦公室咨詢田租分紅的事情時,與生產隊隊長劉某權和生產隊委員劉某文發生口角糾紛;經鑒定,申請人損傷鑒定結果未見明顯損傷;現場視頻資料未看到劉某文有毆打他人的行為,因此劉某文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劉某文在該決定書上簽字、捺印。被申請人提交的送達回執載明2025年2月13日已向申請人送達上述決定書,但申請人拒絕簽名。
2025年2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穗公花(新雅)不罰決字〔2025〕310048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2025年1月14日11時申請人在廣州市花都區某街某村某隊生產隊隊長的辦公室咨詢田租分紅的事情時,與生產隊隊長劉某權和生產隊委員劉某文發生口角糾紛;經鑒定,申請人損傷鑒定結果未見明顯損傷;現場視頻資料未看到劉某權有毆打他人的行為,因此劉某權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劉某權在該決定書上簽字、捺印。被申請人提交的送達回執載明2025年2月13日已向申請人送達上述決定書,但申請人拒絕簽名。
另查,根據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交的視聽資料,申請人與劉某權、劉某文在屋內發生爭吵,其間申請人使用手機拍攝,劉某權用手戳向、拍打鏡頭;同時劉某文讓申請人不要拍攝,用手伸向鏡頭,并在三輪車上拿鐵鏟拍向鏡頭。申請人后來坐到汽車里,劉某文站在汽車附近不讓申請人離開。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民警答復2》錄音,被申請人新雅派出所工作人員告知申請人可攜帶醫院報告到派出所報案處理、驗傷(如需)。
行政復議期間,本府向申請人、被申請人聽取意見。申請人主要認為,其提交的《進入經濟社后談話內容》錄音與《經濟社內手機錄像》錄像資料銜接,中間間隔了5、6分鐘,申請人在該時間段亦有被毆打;申請人于2025年1月14日就醫,提交的《民警答復1》《民警答復2》錄音在2025年1月14日形成。申請人拒絕告知本府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6日為何沒有鑒定傷情,申請人認為該問題應當由被申請人回答。被申請人意見與答復書一致。
以上事實有行政立案登記表、立案告知書、調解不成功協議、到案經過、詢問筆錄、權利義務告知書、現場指認材料、申請人提供給被申請人新雅派出所的材料、辨認筆錄、法醫學傷情檢驗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視聽資料、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币约啊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地點;違法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對象被侵害地、違法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敝幎ǎ簧暾埲俗鳛樯姘笀缶马棇俚氐墓矙C關,依法具有查處職責。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與劉某文、劉某權就田租分紅事項在某村某隊生產隊隊長辦公室發生爭吵,其間申請人舉起手機拍攝,劉某文與劉某權告知申請人不要拍攝但申請人拒絕。劉某權有用手戳及拍向申請人手機的動作,劉某文先試圖用手拍掉申請人正在拍攝的手機,后用鐵鏟嘗試拍掉申請人的手機,但均未果。經鑒定,申請人的損傷鑒定結果為體表未見損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币约暗谒氖龡l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焙偷诰攀鍡l第(二)項:“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之規定,本案中,申請人與劉某權、劉某文調解不成,被申請人查明前述案件事實后,認為本案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決定對劉某文不予行政處罰,合法有據。
被申請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履行了受案、調查取證、鑒定、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2.及時審查辦理。接報案件后,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于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決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案立案處理……”的規定,被申請人新雅派出所于2025年1月14日接到申請人報警,于2025年1月24日受案調查,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鑒于涉案違法事實不能成立,被申請人已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本府對于上述超期問題予以指正,被申請人在今后工作中應加以注意,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受案工作,充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之規定,因本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行政賠償,本府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新雅)不罰決字〔2025〕310047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賠償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