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356號
申請人:馬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22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罰決字〔2025〕311851號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罰決字〔2025〕311851號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認定事實。
申請人稱:
2025年2月21日17時35分左右,申請人在花都區花東鎮竹湖村橋頭夜市攤。所發生的事情起因經過,即當時由于申請人的廣告牌燈不亮,就弄了廣告牌的燈箱。同時申請人看了一眼對面那些攤位上的廣告燈箱是怎么做這么亮的,結果申請人對面這個人就說申請人看他,他就罵申請人了,還跑到申請人的攤位上推了申請人幾下。第一次推著申請人,申請人并沒有跟他動手。隨后他被他老婆拉回去了,他們還在罵申請人,申請人也罵回去了。他們就不得嘛,他老婆就沖出來到申請人的攤位旁邊,抽了申請人兩巴掌,申請人并沒有對他老婆還手。隨后申請人都還沒有反應過來,他老公也跟著沖出來用手掐著申請人的脖子,用申請人的頭往貨架上撞。隨后兩口子就對申請人拳打腳踢,把申請人打懵的同時,申請人順手就拿到了菜刀。但是他們兩口子見到申請人拿到菜刀的同時,都沒有對申請人進行停止毆打,仍然還在對申請人毆打,把申請人貨架上的玻璃都砸爛了。隨后申請人就想用菜刀嚇退他們,結果他們還是沖過來對申請人進行毆打,把申請人打懵的同時,申請人揮舞著菜刀嚇退他們,他撞到了申請人的刀口,申請人的行為是屬于正當防衛。但是被花東派出所以故意傷害罪來定申請人的罪,拘留申請人十日。申請人現在對花東派出所的處罰有異議,應當撤銷該處罰,重新認定事實。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5年2月21日17時44分,被申請人花東派出所接報稱在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竹湖村橋頭宵夜檔有人持刀打架。花東派出所民警現場處警將高某(本案第三人)送醫治療,并傳喚申請人至執法辦案中心接受調查。該案于2月21日當日行政立案調查。經調查,2025年2月21日17時許,申請人與第三人在擺攤過程中因誤會產生口角,在第三人與其妻子推搡申請人后,申請人使用拳頭還擊,隨后雙方互毆并互相朝對方扔石頭。其間申請人從攤位當中拿出菜刀揮舞,劃到了第三人脖子致第三人脖子流血。被申請人花東派出所分別于2月21日與2月22日委托分局司法鑒定中心對申請人和第三人進行傷情鑒定,并于2月25日委托暨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第三人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經鑒定,第三人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申請人在2月22日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于2025年3月10日對第三人及其妻子毆打申請人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以上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陳述與申辯、被侵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鑒定意見和物證為證。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實施了故意傷害他人的違法行為的同時,考慮申請人在公共場合使用刀具的情節以及造成第三人輕微傷的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之規定,在依法履行處罰前告知后,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罰決字〔2025〕311851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2月21日,第三人高某報警稱被故意傷害,被申請人花東派出所接報后同日決定立案調查。
2025年2月21日,被申請人花東派出所傳喚申請人。2025年2月22日,被申請人花東派出所對申請人詢問查證。申請人稱,2025年2月21日17時30分許,其與妻子尹某某(截至當日雙方未進行婚姻登記)在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竹湖村橋頭宵夜攤位擺攤處準備進行擺攤(攤位名稱是“正宗云貴川鹵味”),其在攤位擺弄東西,之后張望了一下,剛好與對面攤位的老板(即第三人高某)相望;高某問其為何要看他,其回應沒有看,雙方就該問題發生爭吵;高某曾過來推搡其,他的妻子將他拉回去;后來高某的妻子罵其,其也罵回去,高某的妻子走過來打了其左臉一巴掌;隨后高某及其妻子、另一名女性(共三人)朝其走來,高某用手按住其脖子,將其頭砸在攤位的貨架上,貨架玻璃碎掉;對方三人用拳頭打其頭部,其中一人用拳頭打中其耳朵,其耳鳴;其掙脫后,順手拿起放在攤位的菜刀并揮舞,對方三人身材高大,還是繼續沖過來打其;尹某某把其手中的菜刀拿走后,對方還是繼續打其,高某拿水泥石塊砸其;其背部被砸中,倒在地上,起身后也拿起水泥石塊砸對方兩次,但都沒有砸中;后來對方發現高某脖子受傷就撥打了110報警;其拿起菜刀的原因是對方三人毆打其,其拿刀防身;其在爭執中有拿菜刀傷害到高某的脖子,傷口約3公分長,菜刀被尹某某拿走后交給了公安機關;菜刀長約25厘米,寬約10厘米,木質手柄,銀色;石頭塊重量約6斤,被其扔到地上,由于地上很多石塊,其難以分辨清楚;其沒有打對方兩名女性。
2025年2月21日,被申請人花東派出所對尹某某詢問查證。尹某某稱,2025年2月21日17時30分許,其與丈夫(即申請人)到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竹湖村橋頭擺攤(云貴川鹵味);事發時申請人應該在擺弄攤位東西,后來在攤位里東張西望,剛好被對面攤位的老板(即高某)看見;隨后高某就跟申請人說:“看什么看”,申請人就說沒有看高某,雙方發生爭吵;高某的妻子看見兩人爭吵后,先動手打了申請人,然后對方拿起攤位旁的水泥石塊砸向申請人,但沒有砸中;申請人見狀也拿起一塊水泥石塊砸向對方,但也沒有砸中;其忘記后來雙方打架的過程,對方撥打了110報警;現場有三人(一男兩女)打申請人;其發現對方左邊脖子有傷口流血,可能是脖子碰到菜刀了,申請人應該有拿攤位的菜刀,其確定申請人沒有拿刀砍對方;申請人拿菜刀的原因是對方三人打申請人,對方身材比較壯實;涉案菜刀是不銹鋼材質,刀柄長約10厘米,刀身長約25厘米。
另查,被申請人提交的檢查筆錄載明,被申請人花東派出所工作人員于2025年2月21日17時許在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竹湖村宵夜檔現場檢查,起獲一把菜刀。同日,被申請人對該菜刀進行保全。同日,經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申請人損傷鑒定結果為“不構成輕微傷”。2025年2月22日,經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高某損傷鑒定結果為“輕微傷”。被申請人出具鑒定意見通知書,分別告知申請人和高某、高某的妻子趙某某上述鑒定結果。
再查,暨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于2025年2月27日出具的暨大司鑒中心〔2025〕臨鑒字第L17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該鑒定中心于2025年2月25日接受被申請人花東派出所委托對高某的損傷進行鑒定,高某同日到暨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載明,高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2025年2月22日,被申請人花東派出所對高某詢問查證。高某稱,2025年2月21日17時許,其與妻子(即趙某某)在竹湖夜市擺攤賣熟食,對面攤販的人(即申請人)莫名和趙某某吵起來;申請人先罵趙某某,趙某某就跟申請人說:“你一個大男人怎么罵女人?還罵這么難聽”;趙某某隔著中間的小路指著申請人罵,申請人就打了趙某某肩膀一拳,其就沖上去和申請人對罵,被趙某某往后拉;趙某某對其說不要和申請人吵,申請人用手打了其右眼一拳;申請人莫名跑回去拿了一把刀后沖出來,一邊說:“信不信今晚我就砍死你”,一邊揮著刀砍過來,其被割傷了脖子;其被其妻子拉著往后退,所以沒有被砍得很深,沒有致命傷,但脖子流了很多血;申請人站在中間小路說難聽的話,還說:“是不是怕了?你出來,今晚就砍死你”;其罵了申請人,申請人跨過其攤位,打了其右眼一拳;隔壁攤位的人見狀過來把申請人拉走,但申請人還是一直罵,還說他是練過的,是社會的;后面還有扔石頭塊的情況,對方一共扔了三四塊石頭過來,一個砸到其右腿下面,其他幾塊可能砸到別人;涉案刀具被申請人的妻子拿走了,不知道在什么地方。
2025年2月22日,被申請人花東派出所對趙某某詢問查證。趙某某稱,2025年2月21日17時許,其與丈夫高某到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竹湖村夜市擺攤處擺攤(小高熟食特色涼拌菜);約30分鐘后,其坐在攤位里與他人聊天,沒有留意到高某與他人(即申請人)吵架;其發現高某與申請人發生爭吵后,想上前攔住高某,跟高某說:“你跟他吵什么,你有病啊”;后來申請人說了其一句臟話,跑過來用拳頭打了其左邊肩膀一下,又用拳頭打了高某右眼,之后從申請人的攤位拿出一把砍刀;其看到申請人拿出砍刀后馬上拉住高某,發現高某左邊脖子流血,其馬上撥打110報警;申請人后來一直對著其與高某罵臟話,還問其一方是否慫了,其就跟申請人說慫了;后來申請人的妻子跟申請人說:“你這樣是打不過他們這樣的”,申請人一直從他攤位那跑過來想打高某,其不想讓申請人打,申請人還想打其;申請人后來用水泥石頭塊砸高某的大腿,旁邊攤位的人就過來把申請人拉走了;民警到場后,叫了救護車讓醫護人員對高某進行臨時包扎,其一方就到醫院進行治療了;涉案砍刀被申請人的妻子收起來了,被申請人花東派出所收走的砍刀不是劃傷高某的刀;涉案砍刀材質是鐵,銀色,刀柄約10厘米,刀身約35厘米。
2025年2月22日,被申請人花東派出所對付某某詢問查證。付某某稱,其當日到花東派出所反映其在竹湖夜市看到別人發生糾紛的情況;其與本案當事人或證人沒有關系;其看到“東北佬”(即高某)是被砍的一方,“湖南佬”(即申請人)是砍人的一方;一開始雙方在檔口互罵,高某的妻子跟申請人的妻子說:“你先罵我的”,然后雙方互罵;高某的妻子走過來說:“大家都是這么做生意的”,她的手指差不多指到了申請人的額頭處,申請人就用手擋開,高某就過來和申請人發生拉扯,申請人先用拳頭打了高某一拳,高某有還手,兩人就打了起來;高某的妻子一直勸高某不要沖動,把高某拉回去了,雙方繼續爭吵;后來因有人找其購物,其就轉過頭繼續做生意,沒有看到后續;等其轉回頭去的時候,申請人拿著刀在高某那里揮舞,其又轉過頭做生意了;三、四分鐘后,其再轉過頭去時,看到高某脖子有傷口,在流血,旁邊的人勸申請人不要沖動,申請人還是想繼續砍高某,后來被他人拉開了,之后高某和申請人就開始互相扔石頭;高某和申請人不認識,高某在案發地擺攤一年多,申請人剛來三四天;申請人一方有夫妻兩人,高某那邊有夫妻二人和一名女性親戚;涉案刀具由申請人的妻子收走,銀色,木質刀柄,后來公安機關收走了。
根據申請人、尹某某、高某、付某某指認的現場照片,事發時現場兩個攤位招牌名稱分別是“蘇北 小高熱食 特色自選涼拌菜”和“正宗云貴川鹵味”。
根據《嫌疑人前科劣跡情況說明》,申請人身份證在廣東省公安廳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服務接口中未有記錄,在公安部在逃人員基本信息服務接口中未有記錄。
2025年2月22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申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等內容。申請人在該告知筆錄中簽字、捺印,載明其不提出陳述和申辯。同日,被申請人作出穗公花行罰決字〔2025〕31185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于2025年2月21日17時許在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竹湖村橋頭宵夜攤位使用刀具傷害高某,高某的損傷結果經鑒定為輕微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申請人處行政拘留10日,并處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收繳菜刀一把。申請人同日簽收該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5年3月7日,被申請人花東派出所對王某某詢問查證。王某某稱,本案案發時其在現場看到整個過程,其不怎么認識當事人;2025年2月21日17時30分許,其在花東鎮竹湖村宵夜檔擺攤做生意,“正宗云貴川鹵味”店老板(即申請人)在看他們店的燈箱夠不夠亮;對面的“小高熟食”店的老板(即高某)認為申請人在看他那邊,雙方吵了起來;高某一方三人沖過去申請人處用手推申請人,一邊推一邊說:“你看什么看”,后來雙方互罵臟話;然后高某的妻子一氣之下打了申請人幾巴掌,申請人也開始還手,用拳頭揮打高某,雙方互毆了一會;申請人一個人打不過三個人,就回到檔口處拿了一把菜刀出來;可能看到申請人拿刀,高某一方就退到后面不敢再打了,這時候申請人就把刀架在高某的脖子旁,其沒有見到申請人有揮砍的動作;高某和申請人就一直互相推搡、互罵,在此期間申請人的菜刀就劃到了高某的脖子,高某的脖子就開始出血了;申請人見狀就把刀給了他的妻子,雙方繼續互毆;申請人用拳頭打高某,高某掐申請人的脖子,雙方打了一會后回到各自攤位上互罵;其看到申請人扔石頭到高某那邊,高某也撿起石頭扔回去,雙方繼續吵了一會,民警后來到場處理;申請人剛來兩三天,做的鹵菜和高某相似,其不清楚雙方是否積累矛盾;爭斗中,申請人曾用拳頭打高某的臉部、眼睛以及胸口以上的位置,用刀劃傷高某的脖子,用石頭扔高某;申請人沒有用刀揮砍高某,用刀架在高某脖子上,估計是想嚇唬高某,高某也沒有躲閃,雙方一直推搡,過程中申請人才劃傷高某;其沒有聽到申請人有說“砍死你”之類的話語;高某用拳頭揮打申請人的臉部和脖子、胸口附近的位置,用手掐申請人的脖子,用石頭扔申請人下身位置;涉案菜刀是不銹鋼材質,總長度約30厘米,長方形刀刃,刀刃長約20厘米,其沒有看清楚刀柄材質。
經查,2025年3月9日,被申請人花東派出所組織申請人與高某、趙某某進行調解,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同日,被申請人花東派出所傳喚高某并進行詢問查證。高某稱,2025年2月21日17時許,其與其妻子趙某某在竹湖夜市擺攤,對面攤位的人(即申請人)老是看過來,其認為申請人在學其做生意,跟著其賣東西;其跟申請人說不要老是看過來,大家各自賣東西,申請人就很激動,說:“是不是不讓看,我就看怎么了,你想怎么樣”,還想沖過來打其;其說沒想怎么樣,后來雙方就吵起來;吵架過程中,申請人莫名在他的攤位拿起一把刀,把其頂在攤位的架子上,威脅其要砍死其,然后拿著刀胡亂揮舞;申請人揮舞刀的過程中割傷了其脖子,趙某某一直把其往后拉;申請人砍完其后,又沖過來打了其右眼一拳;后來其不滿,拿了一塊石頭扔過去,但沒有扔中申請人,申請人也撿了石頭扔回去,砸中其大腿和隔壁攤位的老板;涉案刀具被申請人的妻子拿走了,申請人還一直跑到其攤位挑釁,說其慫了之類的話語,想繼續打其,被隔壁攤位的老板拉走了;后來民警到場處理,其到醫院治療;其不認識對方,認為雙方發生爭吵的原因是生意上的糾紛,且對方在模仿其做生意,搶了其生意;涉案刀具長度約35厘米,不銹鋼材質,申請人的妻子拿走了;其曾自行到暨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情鑒定,結論還是輕微傷。
2025年3月9日,被申請人花東派出所傳喚趙某某并進行詢問查證。趙某某稱,2025年2月21日17時許,其在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竹湖村橋頭處自家的涼拌菜攤位坐著,聽到其丈夫(即高某)與一男子(即申請人)發生口角,其就勸說高某不要吵架;高某和申請人還是在吵架,兩人起身走到攤位之間的小路上,其就上前拉開兩人,一直拉著高某;其拉高某的過程中,申請人用手打了其左邊肩胛骨的位置,從他的攤位拿出鐵質手柄的砍刀砍傷高某;其將高某拉回攤位里,申請人的刀就被其妻子收走了;但申請人仍多次到其一方的攤位里,作出打拳擊的姿勢,雙腳小跳著,后來過來打高某,其就拉著高某往后退;其用手指著申請人說:“你到底要做什么”,申請人仍然在罵高某,還說高某是否慫了之類的話語;后來民警到場,高某隨120去治療;后來高某住院治療了約十天,其一方曾自行到暨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結果仍然為輕微傷;申請人使用的砍刀長約30厘米,寬約10厘米,鐵質手柄,被申請人的妻子收走了,公安機關扣押的刀不是申請人使用的刀。
2025年3月10日,被申請人作出穗公花行罰決字〔2025〕31265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高某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2025年3月10日,被申請人作出穗公花行罰決字〔2025〕31265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趙某某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罰決字〔2025〕311851號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本府向申請人、被申請人聽取意見。申請人主要認為,高某一方先動手毆打申請人,導致申請人多處受傷,申請人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被申請人主要認為,綜合2025年2月22日對申請人處罰前調查形成的證據,足以查明涉案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本案被申請人提交的對王某某的調查材料及2025年3月9日對高某、趙某某的調查材料,是為證明被申請人對高某、趙某某處罰所認定的事實;2025年2月25日,被申請人花東派出所委托暨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再次對高某的損傷進行鑒定的原因是刑事案件調查需要,若鑒定結果是輕傷,本案則需轉換程序為刑事程序;但是即使是轉變為刑事程序也不影響行政案件的辦理。
以上事實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治安調解協議書、到案經過、傳喚證、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延長詢問查證時間審批表、詢問筆錄、權利義務告知書、現場照片、辨認筆錄、檢查筆錄、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法醫學傷情檢驗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嫌疑人前科劣跡情況說明、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地點;違法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對象被侵害地、違法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涉案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依法具有查處涉案違法行為的職責。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與高某就擺攤做買賣的問題發生爭吵,后來雙方沖突加劇,互毆及互扔石頭。其間申請人曾在其攤位里拿起菜刀揮舞,在與高某爭執過程中劃傷高某的脖子。經鑒定,高某的損傷鑒定結果輕微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和第十一條第一款:“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以及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之規定,被申請人在查明上述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申請人上述違法行為的動機、情節、危害后果等因素后,決定在法定幅度范圍內對申請人處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收繳涉案刀具,合法有據。
被申請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履行了立案、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前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罰決字〔2025〕311851號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