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367號
申請人:黃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秀全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的《關于監督村務公開申請的回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一、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的《關于監督村務公開申請的回復》中關于“電表報裝信息不屬于公開事項”的決定。
二、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依法督促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XX村村民委員會公開以下信息:秀全街XX村致富街XX環村中街XX號報裝電表等相關書面資料;申請人此前通過五份《村務公開申請書》申請的其他未公開的村務信息。
三、確認被申請人未標注發文字號、未告知救濟權利程序違法。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4年12月30日向被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村務公開監督申請書》,請求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責令村委會向申請人公開相關村務信息。2025年2月2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關于監督村務公開申請的回復》,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回復及其行為存在以下違法之處:
一、XX廠電表屬于必須公開的集體資產信息
(一)該電表是以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XX村XX經濟合作社集體名義申請安裝,是集體的集體資產的組成部分,其安裝、使用情況直接涉及集體利益。
(二)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集體資產的使用及收益情況必須公開;
二、被申請人認定事實錯誤
(一)被申請人未核查電表權屬關系,僅憑村委會單方說辭就認定“不屬公開事項”;
(二)電表安裝為違建供電可能涉及:集體資產違規使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村干部瀆職(為違建提供便利)。
三、村委會拒不公開問題
被申請人雖稱已發出四份《關于公開村務信息的通知》,但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XX村村民委員會至今未向申請人公開相關村務信息,被申請人的回復對此有以下失職:
(一)未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履行告知義務,說明要求公開的具體內容及期限;
(二)未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采取進一步措施(如提請區政府處理);
(三)未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向申請人提供《協查函》和四份《關于公開村務信息的通知》的副本。
四、回復的程序違法情形
(一)未在回復中說明不予公開的具體法律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需舉證不予公開的理由。
(二)未告知申請人復議、訴訟權利及時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
(三)文書未標注發文字號,不符合行政規范,違反《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九條。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的回復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
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村務公開監督申請書》。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監督XX村村務公開,請求責令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XX村村民委員會及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XX村XX經濟合作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其查閱、復制相關村務的文件資料。
被申請人收到材料后,展開以下工作并作出回復:
被申請人及時向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XX村村民委員會發送《協查函》調查相關情況。在未得到村委會回復時,被申請人繼續作出四份《關于公開村務信息的通知》送達XX村委會,要求其依法依規向申請人公開相關資料。關于申請人要求公開的“花都區秀全街XX村致富街(XX廠)XX環村中街XX號報裝電表的相關信息”,因該事務不屬于法律規定村務公開的事項,且從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顯示,村委會已經向申請人說明相關電表的報裝情況,亦已向其解釋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XX村村民委員會不掌握相關的報裝、繳費資料。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其要求責令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XX村村民委員會公開相關電表報裝資料、電費繳納資料的申請不通過,于2025年2月28日向申請人作出《關于監督村務公開申請的回復》。
二、被申請人已經履行監督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被申請人具有基層治理職能,有權對村委會的工作進行指導、支持和監督。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申請后,已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一)向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XX村村民委員會發送《協查函》調查相關情況;
(二)因村委會未按期回復,被申請人后續連續發出四份《關于公開村務信息的通知》,督促其依法公開村務信息。
被申請人已采取書面通知、催辦等合法措施,該措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規定的行政監督方式。但因村委會自治性質,街道無權直接代其公開信息。申請人有關“花都區秀全街XX村致富街(XX廠)XX環村中街XX號報裝電表的相關信息”的村務公開申請,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XX村村民委員會認為該信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法定村務公開事項。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XX村村民委員會表示,其已經向申請人說明相關電表的報裝情況,也向申請人解釋了村委會并不掌握相關報裝、繳費資料的情況。且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XX村村民委員會告知,花都區秀全街XX村致富街(XX廠)XX環村中街XX號資產已出租,有關該電表的繳費情況可能涉及承租人的個人隱私。
申請人要求公開該電表的報裝、使用情況的申請不屬于村務公開范圍。為此,被申請人并未通過申請人要求責令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XX村村民委員會公開相關電表報裝資料、電費繳納資料的申請。
三、被申請人作出《關于監督村務公開申請的回復》的程序合法。
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本案《關于監督村務公開申請的回復》,并于2025年2月28日由申請人簽收送達。
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及街道公文管理規范,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監督村務公開申請的回復》屬于對特定事項的程序性告知,非最終行政決定類文書(如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書等)。此類告知性文件因不直接設定權利義務,不存在權利的救濟,被申請人以《關于監督村務公開申請的回復》的形式向申請人告知了辦理結果,該回復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其復議請求,維持被申請人的答復書。
本府查明:
2024年12月3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村務公開監督申請書》,稱其于2024年11月向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XX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XX村委會)及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XX村XX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XX經濟社)提交了五份《村務公開申請書》,申請查閱和復制村務相關文件資料,XX村委會和XX經濟社于2024年12月24日以書面形式拒絕了申請的請求,故向被申請人提出村務公開監督申請。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五份《村務公開申請書》,申請人曾向XX村委會申請公開:一、XX經濟社在花都區秀全街XX村致富街XX環村中街XX號報裝電表的相關信息:(一)電表報裝原因及經辦人信息;(二)電表報裝相關書面證明等材料;(三)電表報裝后XX經濟合作社電費繳費清單;(四)如XX經濟社非實際用電、繳納電費單位,請提供實際用電繳納電費單位信息;(五)電表銷戶時間、銷戶原因及銷戶經辦人信息等材料。二、XX村基礎設施工程--XX村XX飯堂工程相關資料:(一)XX飯堂工程的工程中標單位、監理單位及驗收單位完整單位名稱及其合法資質;(二)XX飯堂工程施工完整圖紙;(三)XX飯堂工程驗收單位出具的驗收合格的書面報告;(四)XX飯堂工程項目除施工圖紙所示外所有增加和減少工程清單。三、XX村基礎設施工程--XX村老人活動中心建設工程相關資料:(一)XX村老人活動中心建設工程的工程中標單位、監理單位及驗收單位完整單位名稱及其合法資質;(二)XX村老人活動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完整圖紙;(三)XX村老人活動中心建設工程驗收單位出具的驗收合格的書面報告;(四)XX村老人活動中心建設工程除施工圖紙所示外所有增加和減少工程清單。四、XX村基礎設施工程--XX村巷道路燈工程相關資料:(一)巷道路燈工程的工程中標單位、監理單位及驗收單位完整單位名稱及其合法資質;(二)巷道路燈工程施工完整圖紙;(三)巷道路燈工程驗收單位出具的驗收合格的書面報告。五、XX經濟社2020年至2022年度相關財務報表和會議記錄:(一)2021年度XX經濟社支出明細表;(二)2022年度XX經濟社支出明細表;(三)2020年度XX經濟社戶代表大會表決記錄表;(四)2021年度XX經濟社戶代表大會表決記錄表。
2025年2月21日,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公共服務辦公室向XX村委會發出《協查函》,要求XX村委會在十個工作日內核實申請人村務公開申請情況并書面回復被申請人。被申請人當日向XX村委會直接送達該《協查函》。
2025年2月25日,XX村委會回復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公共服務辦公室稱,XX村已每月按規定的內容、時間、程序向村民公開了村務、財務收支情況。
2025年2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四份《關于公開村務信息的通知》,針對申請人提出的白泥凼魚塘和青年塘魚塘征收相關資料、XX經濟社支出明細及戶代表大會表決記錄表、XX村老人活動中心建設工程相關資料、XX村巷道路燈工程相關資料的村務公開申請,要求XX村委會按照《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配合村民查閱相關資料。被申請人當日向XX村委會直接送達該《關于公開村務信息的通知》。
2025年2月2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關于監督村務公開申請的回復》,回復內容為:“你于2024年12月30日向我街道辦提交了一份《村務公開監督申請書》及五份《村務公開申請書》。我街道收到你的資料后,展開研究,同時亦向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XX村村民委員會發送《協查函》調查相關情況,但截至本回復作出之日,XX村委會暫時未有任何回復,我街道經研究后,已作出四份《關于公開村務信息的通知》送達XX村委會,要求其依法依規向你公開相關資料。至于你要求公開的‘花都區秀全街XX村致富街(XX廠)XX環村中街XX號報裝電表的相關信息’,該事務不屬于法律規定村務公開的事項,且從你提交的資料顯示,XX村委會已經向你說明相關電表的報裝情況,亦已解釋不掌握相關的報裝、繳費資料,因此你要求我街道監督XX村委會公開相關電表報裝資料、電費繳納資料等申請不通過。”被申請人當日將該回復直接送達申請人。
另查,2024年12月24日,XX村委會向申請人作出《復函》稱,申請人提出要求公開XX經濟社在花都區秀全街XX村致富街XX環村中街XX號報裝電表的相關信息,XX村致富街25號之一原為XX廠的抽水房,因企業報裝電表手續復雜,地塊歸屬XX經濟社,故以XX經濟社的名義報裝電表,但電費由XX廠繳納,電表報裝的相關資料不屬于XX村的管轄范圍。
2025年6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秀全公開復〔2025〕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向申請人公開2024年XX經濟社白泥凼魚塘和青年塘魚塘征收的相關資料。
2025年6月30日,XX村委會作出《情況說明》,稱申請人要求公開的秀全街XX致富街XX環村中街XX號報裝電表信息,已復函說明電表的相關資料不屬于XX村的管轄范圍;2021年2022年XX經濟社支出明細表及2021年—2022年XX經濟社戶代表大會表決記錄表,屬于財務公開內容,經濟社已于發生當月或次月按規定公示,且申請人于2025年5月30日前往村委會查閱該材料,但申請人未進行拍照、復印;XX村巷道路燈工程、老人活動中心建設工程、XX飯堂工程相關資料,申請人已于2025年5月30日前往村委會查閱該材料,但申請人未進行拍照、復印;等等。
案件審理期間,本府分別聽取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意見,被申請人意見與答復書內容基本一致,并向本府補充提交XX村委會提供的部分村務公開現場圖片。申請人稱,被申請人監督村務公開力度不夠,XX村委會曾提供部分經濟社收支明細、XX村巷道路燈工程、老人活動中心建設工程的復印件供申請人查閱,但村委會未向申請人出示原件且不同意蓋“與原件一致”的章提供給申請人,申請人仍不滿意公開情況;被申請人在6月份曾協調要求村委會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公開村務信息,因村委會未按時、主動向申請人公開村務信息,申請人遂前往村委會詢問,村委會要求申請人對公開的村務信息進行保密,申請人不同意,故未能獲取相關村務信息。
以上事實有《村務公開監督申請書》《村務公開申請書》《協查函》《關于公開村務信息的通知》《關于監督村務公開申請的回復》《復函》《情況說明》、現場照片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及《廣州市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第十三條第(九)項:“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社會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九)尚有農村和經濟聯社的街道,負責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和經濟聯社的工作,協調和管理涉農事務,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之規定,被申請人對涉案村務公開事項具有監督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村務公開監督申請后,就該村務公開申請內容向XX村委會調查核實,根據XX村委會提供的圖片可見,2020年、2021年XX經濟社部分戶代表大會表決記錄表、收支預算等相關材料已通過村委會公示欄公開。被申請人多次通過書面通知、當面溝通等方式督促、協調XX村委會配合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XX村委會同意向申請人公開其所申請查閱的村務信息,申請人已實際查閱相關村務信息,但因雙方未能就獲取村務信息的方式達成一致意見,申請人未能將相關村務信息復制,被申請人已履行其對XX村委會村務公開的監督職責,申請人實際通過何種方式、載體獲取村務信息,應由申請人與村委會自行溝通協調,屬村委會自治范圍。關于申請人請求公開的XX經濟社在花都區秀全街XX村致富街XX環村中街XX號報裝電表的相關信息,被申請人經核實確認該址已出租給XX廠生產經營,XX村委會不掌握該址電表的報裝及繳費情況,XX村委會曾向申請人作出復函解釋相關情況,被申請人據此認定電表相關信息不屬于村務公開的事項,并無不當。綜上,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出的監督村務公開申請后,經核查作出了《關于監督村務公開申請的回復》,向申請人告知認定及監督情況,實際上亦對XX村的村務公開事項進行了監督和指導,已經履行了村務公開監督職責。
關于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監督村務公開申請的回復》未標注發文字號、未告知救濟權利的主張。被申請人作出回復是否標注發文字號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無實質性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的規定,申請人未告知復議、訴訟救濟權利,行政相對人針對該行政行為提起的復議和訴訟期限延至自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未告知復議、訴訟救濟權利的問題未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利影響,但被申請人亦應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注意,本府予以指正。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監督村務公開申請的回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