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393號
申請人:周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花東派出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5月7日作出的穗公花(花東)不立告字〔2025〕313553號《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進行立案受理。
申請人稱:
鐘某某叫申請人幫她賣雞,給申請人500元一天。鐘某某讓申請人墊錢買雞,每只雞給申請人0.3元報酬。申請人訂了600只雞后,用申請人的銀行卡支付雞錢,但她不給申請人轉賬雞錢,總共欠了申請人4萬多元,申請人一共幫她買了2000多只雞。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5年5月7日,申請人周某某向花東所報稱:“老板答應把欠的錢在50天內全部歸還,現在過了20多天一分錢都拿不到,打算拿對方的雞抵債”。被申請人接報后立即通知申請人所稱的老板鐘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經查,2025年3月13日許,鐘某某與申請人達成生雞經營協議:鐘某某借用申請人的攤位銷售生雞(攤位費由鐘某某繳納)并以500元一天雇傭申請人為工人開展生雞經營活動。其間鐘某某亦有安排工人梁某某與申請人一起進貨、運輸、售雞,即雙方均有參與且實際開展正常生雞經營活動。后因經營虧損,鐘某某未如期向申請人結算錢款。
另查,2025年4月9日,因上述生雞經營糾紛,鐘某某曾向被申請人報警求助。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和電子數據為證。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置適當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與鐘某某間僅屬于民間經營經濟糾紛,申請人所報稱內容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處置適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花東)不立告字〔2025〕313553號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置適當。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9日18時33分,鐘某某向被申請人報案并于當日到被申請人處接受詢問。經被申請人詢問,鐘某某稱其與申請人因協商賣雞的費用不成,雙方發生爭執,其遂報警請求民警協調。另被申請人亦于當日詢問申請人,申請人稱鐘某某叫其幫忙(買)賣雞,其已先行墊付買雞的費用約5萬多元,但還剩47000元費用鐘某某尚未向其結清,其認為鐘某某找其賣雞是騙其,要求鐘某某盡快還錢。
2025年5月7日13時許,申請人周某某因鐘某某沒有按期還錢,向被申請人報案,被申請人民警接報后及時進行協調處理,并于當日對鐘某某及其員工梁某某進行詢問調查。其中,鐘某某陳述其雇用申請人賣雞,另外約定由申請人負責采購活雞,并約定按每斤三毛錢的利潤支付給申請人。后申請人與梁某某一同采購了三車活雞并墊付了部分費用以及車、油費等其他費用,其陸續向申請人支付了部分費用后還剩4萬多元未結清。因部分活雞賣不出去等原因導致虧損,其目前無法按協議書約定的限期內還錢給申請人。梁某某稱其根據鐘某某的安排與申請人一同采購了約7000斤活雞用作售賣,賣出一斤額外多給申請人3毛錢,鐘某某和申請人均有承擔采購的相關費用,售出活雞的錢由鐘某某所得,因賣了一段時間虧錢了,申請人拿不到錢就說其和鐘某某一起詐騙其。
另查,鐘某某向被申請人提供了其與申請人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和《協議書》。微信聊天記錄主要為其與申請人溝通采購活雞的圖片、雙方轉賬的支付記錄等內容。《協議書》中載明其與申請人雙方存在合作買賣雞的經濟糾紛,約定其想辦法在50天內還清申請人4萬余元的債務。
2025年5月7日,被申請人經調查后,認為申請人的涉案報案事項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遂向申請人作出
穗公花(花東)不立告字〔2025〕313553號《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其依法不予立案,建議申請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投訴或投案。該告知書“報案人”一欄處簽署有“周某某”以及當天日期。申請人對該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案審理期間,本府于2025年7月24日當面聽取申請人的意見,申請人詳細陳述了其與鐘某某約定幫忙賣雞和采購活雞的事宜,認為鐘某某在其先行墊付買雞錢后以各種理由拒絕還錢,詐騙其血汗錢,要求責令被申請人對其報警事項進行立案處理,讓鐘某某還錢,否則就讓她去坐牢。本府于2025年7月28日通過電話的方式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被申請人表示其意見與行政復議答復書一致,并無補充意見。
以上事實有報警回執、110警情信息表、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協議書、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現場調查筆錄、電話錄音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本案中,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以及強制隔離戒毒等處理措施的案件。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和第十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地點;違法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對象被侵害地、違法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申請人報稱其被詐騙一案的本轄區范圍內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調查處理申請人報案事項的職責。
本案中,申請人與鐘某某因合作買賣活雞過程中產生債權債務糾紛,因雙方協商不成,且鐘某某沒有按照協議履行支付義務,申請人遂報警處理,認為鐘某某詐騙其,要求被申請人對鐘某某進行立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之規定,申請人于2025年5月7日向被申請人報案,被申請人于當日及時進行登記,經調查核實后,認為申請人的報案事項屬于因合作經營雞引發的民事糾紛,不屬于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遂于當日向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并已及時送達給申請人,合法有據。申請人要求鐘某某盡快返還其墊付的費用的訴求,建議申請人另行通過民事調解、民事訴訟等合法途徑予以主張。
綜上,申請人要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5年5月7日作出的穗公花(花東)不立告字〔2025〕313553號《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