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523號
申請人:黃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的穗公花(新東)不罰決字〔2025〕310320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涉案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處罰田某某。
申請人稱:
2025年1月18日,申請人到馬某某的店鋪拿工錢,包工頭和老板馬某某吵架動手,申請人怕他們把事情搞嚴重,遂拍視頻作證據。結果馬某某的馬仔田某某罵申請人。申請人見狀打電話報警,他看到申請人報警就脫衣服并丟到旁邊,沖過來把申請人推倒。后警察到場,把人員帶到新東派出所。大概一個小時警察才錄口供。民警說罵人不犯法,申請人要求民警驗傷,民警當時拒絕。后申請人多次要求,對方說讓申請人自行去醫(yī)院驗傷檢查。派出所法醫(yī)出了輕微傷鑒定書。派出所拖了兩個多月,一直不理。后來申請人投訴到12345,被申請人才說調解。調解的時候被申請人又把第三方錄的口供藏起來,說雙方打架,雙方自行解決。后申請人投訴至廣東省公安廳,寫信后被申請人才立案。后來被申請人說要第三方重新錄口供,派出所后處理。一個月后申請人打電話才知道,2025年6月18日,申請人去派出所才拿到不予處罰決定書?,F(xiàn)申請人不服不予處罰決定,申請人被人罵,被人打致輕微傷,當事人一點處罰都沒有。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重新調查,處罰田某某罵人、打人事件。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調查取證,作出決定正確
2025年1月18日,申請人黃某某(男,46歲,湖南省人)報稱:在花都區(qū)某路某號某店門前被第三人田某某(男,某店員工)毆打。經調查,2025年1月18日晚,申請人與其老板譚某某因追討被拖欠工程錢款問題到某店與第三人及某店老板馬某某發(fā)生口角,后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申請人稱其在阻止第三人離開現(xiàn)場時對方將其推倒致傷。但第三人并不承認有推打申請人且稱:其欲離開現(xiàn)場時被對方阻攔,對方是在阻攔過程中自身失去重心而倒地。經法醫(yī)鑒定申請人傷情為輕微傷。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傷情鑒定、案發(fā)視頻等在案證據均無法認定第三人有實施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于2025年5月21日對第三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以上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陳述與申辯、被侵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為證。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認定沒有證據證實第三人有毆打他人的行為,違法事實不能成立,對第三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上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新東)不罰決字〔2025〕310320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請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1月18日,申請人報稱被他人故意傷害,被申請人新東派出所次日決定受理調查。2025年5月9日,被申請人新東派出所作出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并送達給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已對上述報警事項立案調查。
2025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新東派出所對申請人詢問查證。申請人稱,2025年1月18日9時許,其與案外人何某某到廣州市花都區(qū)某路某號商鋪找“譚老板”(即譚某某)討要工資,譚某某告知其要等上家“馬老板”(即馬某某)還錢、17時左右才能發(fā)工資,雙方一直在上址等到20時許;一會兒后,馬某某和一名身穿紅色衣服的男子(即第三人田某某)到上址后與譚某某爭吵、發(fā)生肢體沖突;田某某看到其在拍攝視頻后就辱罵其,后其報警處理;等待民警到場時,田某某想要離開,其阻攔田某某離開;田某某脫掉外套、扔到一邊,推倒其;其摔倒在地,撞到頭部、腿部,田某某還壓在其身上。
2025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新東派出所詢問查證案外人何某某。何某某稱,事發(fā)時其與申請人、譚某某找馬某某討要工錢,后來雙方發(fā)生爭吵;對方身穿紅色衣服的男子(即田某某)曾指責申請人,問申請人為什么拍攝視頻;田某某想要離開,申請人阻攔,要求對方道歉,但田某某不愿意;申請人和田某某爭論過程中碰到一起,后來兩人一起倒地。
2025年1月18日,被申請人對田某某詢問查證。田某某稱,事發(fā)時,其與馬某某到廣州市花都區(qū)花城街道某路某號某店處理工程款問題;到場后,馬某某和對方包工頭爭吵,其也與對方裝修工人對罵;一會后,其要上廁所,對方裝修工人(即申請人)用身體阻攔其,張開雙臂攔著、身體頂著其,其一直往后退,申請人就說其毆打他;后申請人失去重心,倒在地上并把其拉到地上,其手撐地導致受傷;申請人事發(fā)時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
2025年1月19日,被申請人新東派出所對案外人譚某某詢問查證。譚某某稱,2025年1月18日20時許,其與兩名工人(即申請人和何某某)到廣州市花都區(qū)花城街某路某號某店門口找馬某某討要工程款,后馬某某與其發(fā)生爭吵、推搡;申請人和何某某見狀報警處理,后來申請人與對方工人(即田某某)發(fā)生爭吵,田某某想離開,申請人阻攔;申請人與田某某糾纏時,田某某用東西頂申請人,申請人就倒下了,后來警察到場處理;事發(fā)時申請人身穿黑色夾克、藍色牛仔褲,田某某身穿紅色上衣、藍色褲子。
2025年1月19日,被申請人新東派出所詢問查證馬某某。馬某某稱,事發(fā)時其與田某某到場處理工程款問題;其與譚某某對罵,并抓住譚某某的衣服,對方兩名工人(即申請人和何某某)說打人了并用手機拍視頻;后來對方一名工人(即申請人)阻攔田某某,田某某說要上廁所,申請人說田某某要跑路,一直張開雙手攔著田某某;申請人用腳絆倒田某某,且假裝跌倒在地,自己用力把頭撞擊地面,在地上叫;田某某的右手在被絆倒時擦傷。
2025年1月19日,經被申請人新東派出所委托,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申請人進行傷情鑒定。該中心同日出具鑒定文書,認定申請人所受損傷符合鈍物作用形成,造成右顳頂部挫傷,其屬于輕微傷。另查,2025年5月16日,被申請人作出《鑒定意見通知書》,載明上述輕微傷鑒定結果,分別送達給申請人和田某某。
2025年2月16日,被申請人新東派出所經審批后決定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
2025年5月6日,被申請人新東派出所詢問查證何某某。何某某稱,事發(fā)時紅衣男子(即田某某)罵了申請人,申請人要求田某某道歉,但田某某不愿意并要離開;申請人阻攔田某某離開,田某某硬要離開,推了一下申請人,申請人隨即失去重心拉著田某某倒下。
2025年5月21日,被申請人新東派出所傳喚田某某并對其詢問查證,田某某所述內容與2025年1月18日詢問查證時所述內容基本一致。田某某補充說明事發(fā)時申請人后腦勺往后倒地,把其拉倒在地,其是面朝地倒下;當時其身穿紅色外套,內穿灰色長袖T恤,下穿灰色長褲。
另查,被申請人提交的視頻未記錄申請人與田某某倒地的全過程,記錄了申請人、田某某倒地后的情況。
再查,被申請人新東派出所曾組織申請人、何某某辨認違法嫌疑人,申請人、何某某能辨認出田某某。申請人、田某某對現(xiàn)場照片、視頻截圖進行了指認。
2025年5月21日,被申請人作出穗公花(新東)不罰決字〔2025〕310320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田某某于2025年1月18日20時50許在廣州市花都區(qū)花城街道某路某號某店門口與申請人因經濟糾紛發(fā)生爭執(zhí),后雙方倒地。經鑒定,申請人傷情鑒定結果為輕微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決定對田某某不予行政處罰。
案件審查過程中,本府依法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意見與行政復議申請書基本一致。被申請人意見與答復書一致。
以上事實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抓獲經過、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傳喚證、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詢問筆錄、權利義務告知書、照片指認材料、接受證據清單及材料、辨認筆錄、鑒定文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視聽資料、嫌疑人前科劣跡情況說明、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和違法結果發(fā)生地。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地點;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持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違法行為連續(xù)、持續(xù)或者繼續(xù)實施的地方都屬于違法行為發(fā)生地。違法結果發(fā)生地,包括違法對象被侵害地、違法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敝?guī)定,被申請人作為涉案報警事項屬地的公安機關,依法具有查處職責。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何某某、譚某某一方與馬某某、田某某一方就經濟糾紛發(fā)生爭執(zhí),后申請人與田某某發(fā)生肢體接觸并倒地。經鑒定,申請人損傷鑒定結果為輕微傷。申請人、何某某、譚某某一方與馬某某、田某某一方就申請人受傷的原因陳述不一。被申請人提交的視頻也未記錄申請人所述被田某某推倒的過程。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焙偷诰攀鍡l第二項:“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認為本案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決定對田某某不予行政處罰,合法有據。
被申請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履行了受案、調查取證、鑒定、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送達等程序。但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zhí),并將受案回執(zhí)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北景钢校簧暾埲诵聳|派出所于2025年1月18日接到申請人報警事項,次日決定受理調查,于2025年2月16日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于2025年5月9日作出立案告知書并送達給申請人,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涉案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同時,申請人主張其于2025年6月18日簽收涉案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未能證明其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涉案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后在兩個工作日內抄送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給申請人。鑒于涉案違法事實不能成立,被申請人已據此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本府對于上述超期問題予以指正,被申請人在今后工作中應加以注意,進一步規(guī)范公安機關受案告知、調查、送達工作,充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新東)行罰決字〔2025〕310320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