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525號
申請人:何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的花教函〔2025〕158號《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關于何某某先生反映事項的處理意見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一、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花教函〔2025〕158號《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關于何某某先生反映事項的處理意見書》;
二、責令被申請人辦理何某2、何某3轉學手續。
申請人稱:
一、申請人一家大人與小孩的戶口都已是花都區自由人花園,已經是人戶一致,而且鏡湖學校是自由人小區配建對口的公立學校;
二、申請人一家住在自由人花園,如果還在飛鵝嶺小學就讀,上下學接送超過了10公里,已遠遠超出義務教育規定的就近上學原則;
三、申請人一家是三孩家庭,家里人力遠遠不夠,無法承受遠距離接送小孩上下學,給家庭造成巨大的壓力;
四、申請人的母親是殘疾人,走路很不方便,而申請人要上班,對80歲左右的老人接送小孩上下學非常困難;
五、申請人的兄弟是個精神病殘疾人,近十多年一直在住院,其住院需要申請人提供相應支持,申請人需要大量精力照顧兄長。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具有主管其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以及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被申請人具有主管其行政區域內教育工作的職責。
二、申請人信訪希望協助其小孩轉入新雅街鏡湖學校問題,被申請人對此做出的《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關于何某某先生反映事項的處理意見書》符合現行政策法規:
(一)關于申請人提出的轉學請求
申請人于2025年4月15日向廣州市教育局反映希望協助其小孩轉入新雅街鏡湖學校問題。申請人子女原戶籍地和居住地為風神大道5號,目前就讀于秀全街飛鵝嶺小學,現戶籍地和居住地已遷至自由人花園,因接送不便等家庭原因,希望將小孩轉至新雅街鏡湖學校就讀。被申請人于4月15日收到申請人反映的上述事項。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九條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接收轉學學生的具體條件和要求提交的審核資料,由市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制定。”
《花都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轉學工作辦法》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轉入適用對象為:“(1)適齡兒童、少年戶籍由區外或市外遷移到花都區且學籍不在新遷入片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2)花都區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發生跨片區戶籍遷移且學籍不在新遷入片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該辦法第三點第(四)項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在同一片區安排學位后,原則上不再辦理同一片區內地段轉學。”
根據該辦法附件所示,花都區片區劃分為6個,分別為城區片區(含新華街、花城街、秀全街、新雅街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獅嶺片區(含獅嶺鎮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花山片區(含花山鎮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花東片區(含花東鎮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炭步片區(含炭步鎮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赤坭片區(含赤坭鎮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按照《花都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轉學工作辦法》的政策要求及申請人反饋的信息,秀全街與新雅街同屬于城區片區,申請人子女的學籍已在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不符合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轉入條件,而且教育行政部門在同一片區安排學位后,原則上不再辦理同一片區內地段轉學。
(二)關于申請人提出的就近上學請求
根據《2025年廣州市花都區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方案》,“公辦學校招生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原則”,申請人子女入學時提交的戶籍地和居住地材料均為風神大道5號,對口的公辦小學為秀全街飛鵝嶺小學。公辦小學招生地段原則上為學生戶籍地址與學校直線距離在3公里范圍內,申請人子女入學的學位安排已落實就近入學原則。現申請人提出訴求屬于非起始年級轉學,非一年級和七年級入學,轉學辦法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轉學由戶籍所在地教育指導中心統籌安排學位,轉學不存在人戶一致對口入學”,轉學不適用就近入學原則。
三、被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作出的《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關于何某某先生反映事項的處理意見書》程序合法
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的規定,被申請人于4月15日收到申請人反映的上述事項,回復辦理期限是2025年6月14日,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13日通過郵寄書面答復的方式回復申請人,并未超過限辦期限,作出程序合法合規。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花教函〔2025〕158號《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關于何某某先生反映事項的處理意見書》符合現行政策法規,作出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對申請人申請訴求予以駁回。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15日,申請人向廣州市教育局提出信訪,稱其大孩何某2、二孩何某3就讀于花都區飛鵝嶺小學四年級和二年級,其去年在花都區自由人花園買了新房,將兩個孩子戶口遷移至新房,計劃于2025年9月轉學至自由人花園小區內的公辦學校鏡湖學校,學校稱有學位,花都教辦同意即可轉學,但教辦稱不能公對公轉學,申請人就此提出兩個小孩從飛鵝嶺小學轉學至鏡湖學校的主要訴求。
廣州市教育局收到涉案信訪事項后轉送至被申請人處理,2025年4月1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花教信訪告知函〔2025〕101號《受理告知書》,告知其已受理涉案信訪事項。
2025年6月13日,被申請人作出花教函〔2025〕158號《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關于何某某先生反映事項的處理意見書》,主要內容有:經核查,您孩子目前就讀于秀全街飛鵝嶺小學,戶籍地和居住地均為自由人花園。因接送不便等家庭原因,希望將孩子轉至鏡湖學校就讀。根據《花都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轉學工作辦法》,轉學適用對象為“花都區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發生跨片區戶籍遷移且學籍不在新遷入片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飛鵝嶺小學和鏡湖學校屬于同一片區,您孩子不符合轉學條件,不能為其辦理轉學手續。同日,被申請人將上述處理意見書郵寄送達申請人,申請人于2025年6月14日簽收。
另查,申請人的兒子何某2出生于2015年2月9日,身份證住址為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道自由人花園XX街X號XX房,根據被申請人的學籍系統截圖顯示,其于2021年9月1日入學,就讀于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飛鵝嶺小學,戶口所在地及居住所在地均為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申請人的兒子何某3出生于2017年5月8日,身份證住址為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道自由人花園XX街X號XX房,根據被申請人的學籍系統截圖顯示,其于2023年9月1日入學,就讀于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飛鵝嶺小學,戶口所在地及居住所在地均為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何某2、何某3目前尚處于義務教育階段。
案件審理期間,本府分別聽取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意見與申請書、答復書內容基本一致。
以上事實有《廣州市教育局來訪登記表》、花教信訪告知函〔2025〕101號《受理告知書》、花教函〔2025〕158號《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關于何某某先生反映事項的處理意見書》、學籍系統截圖、送達證明等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的規定,被申請人對其行政區域內教育工作具有主管職責。
根據《廣東省教育廳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九條規定:“中小學生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理由,可辦理轉學。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接收轉學學生的具體條件和要求提交的審核資料,由市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制定。”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制定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接收轉學學生的具體條件和要求提交的審核資料的職權。根據《花都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轉學工作辦法》第二點第(二)項:“實施辦法……(二)轉入。1.適用對象(1)適齡兒童、少年戶籍由區外或市外遷移到花都區且學籍不在新遷入片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2)花都區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發生跨片區戶籍遷移且學籍不在新遷入片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片區劃分情況詳見附件。”以及第三點第(一)項、第(四)項:“注意事項:(一)轉學由戶籍所在地教育指導中心統籌安排學位,轉學不存在人戶一致對口入學。……(四)教育行政部門在同一片區安排學位后,原則上不再辦理同一片區內地段轉學。”的規定,以及該辦法后附花都區片區劃分情況表的內容,申請人子女現就讀的飛鵝嶺小學與請求轉入的鏡湖學校分別屬于秀全街與新雅街,同屬城區片區,不符合轉入適用對象“跨片區戶籍遷移且學籍不在新遷入片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條件,故被申請人答復稱申請人的孩子不符合轉學條件,不能為其辦理轉學手續,并無不當。
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的規定,申請人于2025年4月15日提出信訪,被申請人于當日受理并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花教函〔2025〕158號《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關于何某某先生反映事項的處理意見書》,程序合法。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花教函〔2025〕158號《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關于何某某先生反映事項的處理意見書》,責令被申請人辦理何某2、何某3轉學手續,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的花教函〔2025〕158號《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關于何某某先生反映事項的處理意見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