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573號
申請人:葉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的穗公花(合益)不罰決字〔2025〕310412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合益)不罰決字〔2025〕310412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調查案件并對吳某某作出行政處罰。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5年6月30日通過當場提出申請方式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如下法定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事實和理由如下:
申請人女兒葉某16歲被25歲吳某某打致輕微傷并拘留處理,其出來后,通過微信給申請人發恐嚇人身安全微信信息“你準備好后事”,其揚言要殺死申請人女兒。申請人于2025年5月30日22點到花都區合益派出所報案并將與對方微信記錄截圖打印資料交該經辦人,當時要求報警回執才給,當時也沒有做筆錄,經110協調于6月2月通知申請人補做筆錄(筆錄記錄因害怕其實施報復,女兒及部分家長已經不敢在常住所居住,嚴重影響女兒及家人身心健康)。七天過后,于10日仍未見派出所進行立案通知,經110投訴后,派出所又通知申請人11日重新做筆錄(因害怕其實施報復,女兒及部分家長已經不敢在常住所居住,嚴重影響女兒及家人身心健康,這部分筆錄被刪除無記錄,因當時民警告知筆錄跟2號相同的,申請人亦無細看就簽名),并同時給予立案通知書。至6月18日晚,該辦案江警官通知申請人說該所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仍說不予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并要求申請人到所領取該通知書。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對方因打申請人女兒拘留出來后發恐嚇人身安全微信信息“你準備好后事”,因害怕其實施報復,女兒及部分家長已經不敢在常住所居住,嚴重影響女兒及家人身心健康,但該所仍不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進行行政處罰,現要求重新審查,嚴格按第四十二條進行處罰,并核查該辦案流程是否合法合規,并對相關行政不作為經辦民警做相應處罰。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5年6月11日17時許,申請人報警稱,于2025年5月29日凌晨被吳某某(本案第三人)通過微信發送信息威脅其女兒人身安全。被申請人合益派出所于當日行政立案,并于次日傳喚第三人到案調查。經調查,第三人于2025年5月18日因毆打申請人女兒被被申請人行政處罰,后發現申請人女兒通過吳某獲取其含有身份信息的證件照片。5月27日,申請人通過微信聯系第三人,要求第三人賠償其女兒醫療費用等損失。第三人回復“你準備好后事吧”“你女兒做了什么你自己去問她”。申請人詢問第三人“幾個意思?嚇到我好害怕”。第三人接著回復:“對啊,跟警方溝通的事啊”“你放心,我不是那種人,現在都是講法律的時代”。
以上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陳述與申辯、被侵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等證據為證。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置適當
被申請人認為雖然第三人對申請人說的“后事”按照一般社會觀念一般認定為“身后事”,但第三人在申請人詢問其什么意思的情況下,向申請人作出了“對啊,跟警方溝通的事啊”等解釋,其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違法行為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合益)不罰決字〔2025〕310412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處置適當。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18日,第三人吳某某因毆打申請人女兒,被被申請人行政處罰。
2025年5月27日,申請人通過微信聯系吳某某,要求吳某某賠償其女兒醫藥費等損失。吳某某回復:“你準備好后事吧”“你女兒做了什么你自己去問她”。申請人回復:“你的后事要讓你姐準備好就是啦,賠償如何。”吳某某回復:“賠償是另一碼事。”“會給你的。”申請人回復:“有事直說”。后吳某某將吳某偷拍其證件信息情況的聊天截圖發給申請人,并指出:“偷竊我信息這件事。”申請人詢問吳某某:“幾個意思?嚇到我好害怕。”吳某某接著回復:“對啊,跟警方溝通的事啊。”“你放心,我不是那種人,現在都是講法律的時代。”
2025年5月30日,被申請人合益派出所對吳某某詢問查證。吳某某稱,其是申請人女兒葉某的前男友;2025年5月25日,其發現小車里面的證件有被翻動的痕跡,發現是吳某將放在車上的證件身份信息拍照發給了葉某,2025年5月30日,其因害怕葉某將其信息泄露,遂打電話報警。
2025年5月30日,被申請人合益派出所對吳某詢問查證。吳某稱,其與吳某某合伙開某某清吧;2025年5月18日上午10時許,葉某跟其女朋友說想要吳某某的身份信息去法院起訴;中午12時許,葉某通過微信告訴其吳某某在他的車里,然后其到花都區獅嶺鎮某某街道永發公寓8樓某某清吧辦公室拿吳某某的車鑰匙,后到吳某某車里把吳某某的身份證、銀行卡、社保卡、葉某在某某清吧簽訂的合同通過微信發給葉某;其幫助葉某的原因是之前葉某和吳某某是男女朋友關系,后來發生矛盾分手,葉某想要吳某某的身份信息去法院起訴吳某某;葉某叫其幫忙沒有給其好處費。
2025年6月2日,被申請人合益派出所對申請人詢問查證。申請人稱,其來反映吳某某恐嚇其,說讓其準備后事;2025年5月17日,其女兒被吳某某毆打,報警后吳某某被行政拘留五日并罰款二百元;2025年5月23日,其發女兒的賠償清單給吳某某,共計44339.82元人民幣,吳某某當時沒有理其;2025年5月29日凌晨,吳某某給其發了兩句話“你準備好后事吧”“你女兒做了什么你自己去問她”;其認為吳某某發的“你準備好后事吧”的意思是想殺其女兒,讓其準備身后事,之前吳某某在大庭廣眾之下說要殺其女兒;其認為吳某某發的“你女兒做了什么你自己去問她”的意思是指其女兒偷拍吳某某的身份證信息,偷竊吳某某信息這件事;其補充說明,其和其女兒的人身受到了威脅,現在日常生活受到很大困擾,其要求根據《治安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進行立案,追究吳某某法律責任。
2025年6月11日,申請人報警稱,于2025年5月29日凌晨被第三人吳某某通過微信發送了一句“你準備好后事吧”給申請人威脅其女兒人身安全。被申請人合益派出所于當日立案。
2025年6月11日17時38分,被申請人合益派出所對申請人詢問查證。申請人稱,2025年5月29日凌晨,其被吳某某發微信威脅人身安全;其把女兒的醫藥費、精神損失費以及后續的一切費用共計44339.82元的清單發給吳某某,后吳某某通過微信給其發“你準備好后事”的話;其認為吳某某的意思是想要殺其女兒,讓其準備其女兒的身后事。
2025年6月12日,被申請人合益派出所對吳某某詢問查證。吳某某稱,2025年5月17日22時許,其在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某某經濟社東X巷X號桃林島與葉某吵架,因此受到行政處罰;其在被拘留期間,葉某叫吳某將其個人證件拍照發給葉某;其在知道其身份信息泄露后,對于申請人發的住院費用等賠償金額并沒有理會,同時讓申請人協商處理其信息泄露的事情;對于微信聊天記錄中的“你準備好后事吧”,其意思是通知申請人來跟其處理身份信息被偷拍這件事,當時還讓申請人去問申請人女兒做了什么事情;在申請人讓其有事直說后,其向申請人發了吳某偷拍其證件信息情況的聊天截圖,說明申請人女兒偷拍其信息的事情。
2025年6月18日,被申請人作出穗公花(合益)不罰決字〔2025〕310412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2025年5月29日凌晨吳某某在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某某經濟社東X巷X號通過手機微信發送一句“你準備好后事吧”給申請人不構成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吳某某在該決定書上簽字、捺印。被申請人合益派出所民警于當日將該決定書電話告知申請人。
行政復議期間,本府向申請人、被申請人聽取意見,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意見與申請書、答復書內容基本一致。另,經向被申請人確認,申請人于2025年5月30日到被申請人合益派出所報案。
以上事實有行政立案登記表、立案告知書、抓獲經過、詢問筆錄、權利義務告知書、聊天記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地點;違法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對象被侵害地、違法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涉案報警事項屬地的公安機關,依法具有查處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第九十五條第(二)項:“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之規定,本案中,第三人雖向申請人發送了“你準備好后事吧”的微信信息,但從雙方后續微信溝通的情況來看,第三人威脅申請人及其女兒人身安全的主觀意圖并不明顯,現有證據難以認定第三人的行為構成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恐嚇行為,被申請人查明前述案件事實后,認為本案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決定對吳某某不予行政處罰,合法有據。
根據《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2.及時審查辦理。接報案件后,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于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決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案立案處理……”之規定,本案中,申請人于2025年5月30日到被申請人合益派出所報警,于6月2日補做筆錄,但其稱于6月10日仍未見立案通知,經110投訴后被申請人合益派出所通知其6月11日重新做筆錄并于當日給其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從申請人報警至被申請人進行立案,已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另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三款:“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處罰決定之日起二日內將決定書復印件送達被侵害人。無法送達的,應當注明。”之規定,被申請人將涉案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電話告知申請人,未通過法定方式送達。鑒于涉案違法事實不能成立,被申請人已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本府對于上述超期、文書送達問題予以指正,被申請人在今后工作中應加以注意,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受案和文書送達工作,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合益)不罰決字〔2025〕310412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