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620號
申請人:任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3日作出的《告知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3日作出的《告知書》,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
要求被申請人重新作出“一戶一宅”回復處理,要求先審批申請人“一戶一宅”走流程,因為申請人放棄繼承父親任某2名下三宗宅基地才符合申請資格,可能造成財產權利損失,導致兩頭空。申請人放棄繼承后會產生風險和后果,對申請人無法保障該有的法律權益,申請人要求先建房后辦證時再去辦理放棄繼承承諾書。
被申請人答復稱:
申請人于2025年3月通過10號工作室向被申請人反映有關問題,其中包括:申請人申請宅基地建房一直沒有結果,村委不配合。就上述問題,被申請人指引申請人進行查冊并向申請人解釋宅基地查冊結果,后被申請人應申請人的要求,于2025年7月3日根據宅基地查冊結果作出了涉案《告知書》,并于2025年7月6日向申請人送達。
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告知書》內容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應當以戶為單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沒有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向所在的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宅基地申請依法經農村村民集體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范圍內公示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以及《花都區農村宅基地及住宅審批建設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規定:一戶一宅的核定標準。(一)“一戶”的認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一戶”:1.夫妻與未達到法定婚齡子女同住的為一戶。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應與其父母為一戶,其余兄弟姐妹達到法定婚齡或結婚后可申請分戶。3.是獨生子女的,結婚后可以繼續與父母為一戶,也可單獨立戶。4.離異后無房一方再婚且配偶無房的可為一戶。“戶”是以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進行認定,“一戶”的判定除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外,針對歷史遺留問題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本著公平公正、既不多占也不遺漏的原則把握。家庭成員主要是指申請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涉及戶內調劑的可適當延伸至祖父及孫輩考慮,涉及共名宅基地的延伸至共名人員相應家庭成員。特殊情況的本著上述原則研究解決。(二)“一戶一宅”的核定。“一戶一宅”的核定即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合法登記在冊的宅基地及經調查屬實的未經審批農房的總數量,在戶內統籌調節后達“一戶一宅”作為核定依據,即只要戶內建房資格數大于等于實際擁有房屋數量,可視為符合“一戶一宅”政策。具體認定過程為:村民自行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申報,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后無異議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報村委審核出具意見,申請人提供家庭成員戶口簿及身份證明報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一戶一宅”是指農村村民一戶(以戶籍為單位)只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面積的宅基地,“戶”通常以公安戶籍登記的獨立家庭為單位認定。“一宅”是指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禁止通過拆分、虛假分戶等方式獲取多宅。經鎮規資部門在《花都區農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統》核查,申請人父親任某2(已故)名下合法登記在冊的宅基地及經調查屬實的未經審批農房總數量為三宗,該三宗宅基地未明確繼承分配或退還集體,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已實際享有宅基地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目前申請人不符合“一戶一宅”條件。且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申請宅基地應當先以戶為單位向水口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申請經水口村農村村民集體討論通過并公示后,再報被申請人審核批準,現申請人沒有經過相應的宅基地申請流程即要求被申請人審批其“一戶一宅”流程,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先讓其建房后辦證時去辦理放棄繼承承諾書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不能成立,請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25年3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反映稱其申請宅基地建房一直沒有結果,村委不配合。
2025年4月7日,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炭步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所作出《炭步鎮農村宅基地權屬核查情況表》,載明申請人的妻子、兒子均無已確權宅基地登記情況,申請人的父親任某2(已故)有3宗宅基地。
2025年7月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告知書》,主要內容有:經我鎮規資部門在《花都區農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統》核查,您父親任某2(已故)名下合法登記在冊的宅基地及經調查屬實的未經審批農房的總數量為3宗。因您父親任某2名下三宗宅基地未明確繼承分配或退還集體,現您戶暫不符合“一戶一宅”的要求。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5日向申請人直接送達該《告知書》。
另查,2024年9月1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處理意見書》,就申請人提出的宅基地建房問題答復稱:一、關于申請宅基地建房的問題 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申請宅基地建房需符合以下條件:一是申請人須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二是申請人及所有家庭成員須符合“一戶一宅”;三是申請建房的位置的用地性質須符合相關規劃及土地利用現狀。申請農村宅基地審批工作流程: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村民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初審符合條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討論→將有關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村民委員會審查并簽署意見→再由鎮街相關部門聯合審批。如果你符合申請條件,可向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正式書面申請,我鎮農業農村辦會積極跟進相關事項,如有疑問可聯系鎮農業農村辦020-86843254。二、關于你反映無法分戶的問題 根據廣州市戶口業務申辦須知相關規定,辦理分戶的條件為:(一)在村有兩處或以上宅基地房屋,且所有房屋均取得宅基地證及正式門牌,持證人為本人(或者為配偶、父母、子女)的,可從戶內將直系親屬戶口遷移到另一正式門牌內(注:該新入戶地址必須未有人在此入戶)。(二)商品房房屋所有權重新分配的,房屋所有人可分別在該房屋立戶。(三)在村有宅基地(需取得宅基地證及正式門牌)同時在城鎮有商品房的(需有房屋所有權),可自主選擇一處立戶。
案件審查期間,本府聽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意見,被申請人的意見與其提交的答復書內容基本一致。申請人稱,申請人現在村有一地塊,申請人在該地塊上種有果樹,因未能辦理手續不能建房,申請人曾向村委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請,但村委不同意申請人的建房申請,也沒有組織召開相關村民代表大會對申請人提出事項進行表決;申請人有四兄弟姐妹,對父親遺產繼承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其兄弟姐妹亦不同意申請人在父親名下宅基地上房屋內居住;申請人一家入戶在其父親宅基地上房屋,因父親去世無法辦理分戶,申請人的兄弟入戶在其父親另一宅基地上房屋。
以上事實有《炭步鎮農村宅基地權屬核查情況表》《告知書》《處理意見書》等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應當以戶為單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沒有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向所在的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宅基地申請依法經農村村民集體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范圍內公示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鄉(鎮)人民政府,對宅基地審批事項具有處理和答復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的規定及花府辦規〔2021〕2號《關于印發花都區農村宅基地及住宅審批建設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二、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宅基地的退出轉讓,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重建住房的管理(以下簡稱村民建房)。……三、一戶一宅的核定標準……(二)‘一戶一宅’的核定。‘一戶一宅’的核定即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合法登記在冊的宅基地及經調查屬實的未經審批農房的總數量,在戶內統籌調節后達‘一戶一宅’作為核定依據,即只要戶內建房資格數大于等于實際擁有房屋數量,可視為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內容,經被申請人核查,申請人的父親名下有三宗宅基地,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未明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分配問題,被申請人基于此認定申請人不符合“一戶一宅”要求,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申請人要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3日作出的《告知書》,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3日作出的《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