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631號
申請人:廖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的編號為4401141465630167《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
申請人稱:
申請人前面行駛的大貨車完全遮擋視線,申請人完全看不到紅綠燈,并且當時早高峰,車流量大,跟車已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但還是被完全遮擋視線。
被申請人答復稱:
經調取查看2025年6月16日7時30分的違法監控錄像與照片截圖,一輛懸掛粵AXXXX16號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車,在通過花都區花城街道建設北路合興大酒店路口(北往南)時,違反北往南方向交通信號燈被電子監控拍攝,該車實施了“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
該車駕駛人即復議申請人廖某某于2025年7月11日在網上交通管理系統進行交通違法處理,被申請人認定廖某某實施了“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八項之規定,對申請人廖某某罰款200元,記6分。
關于申請人反映當時前方有貨車遮擋其視線,看不清紅綠燈,希望撤銷。
經翻查涉事路口監控錄像,粵AXXXX16號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車沿花都區花城街道建設北路合興大酒店路口(北往南)西側路面由東往西數起的第二條只能直行的機動車道行駛至建設北路合興大酒店路口,在直行通過上述路口時,北往南方向的交通信號燈為紅色箭頭指示,粵AXXXX16號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車實施了“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粵AXXXX16號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車駕駛人由于與前方車輛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導致未能看清交通信號燈狀態,且作為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應當在確認交通信號燈狀態下通過路口。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編號4401141465630167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6月16日7時30分許,一輛懸掛粵AXXXX16號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車在通過花都區花城街道建設北路合興大酒店路口(北往南)時,違反北往南方向交通信號燈被電子監控拍攝記錄。2025年7月11日,申請人在網上交通管理系統進行交通違法處理,被申請人認為涉案車輛的駕駛人實施了“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代碼1625),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向申請人開具編號為4401141465630167《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對申請人罰款200元,另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記6分。 申請人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涉案路口立有一個懸臂式交通信號燈,位于涉案車輛前方,運行正常,無障礙物遮擋,設有人行橫道,地上施劃三條導向車道,由東往西數起第一車道為左轉彎直行車道,第二條車道為直行車道,第三條車道為右轉彎直行車道,涉案車輛在由東往西數起第二條直行車道內行駛,涉案車輛在直行交通信號燈是紅色箭頭指示燈亮時,由北往南直行通過涉案路口。
以上事實有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視聽資料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請人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管轄區域內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實施相應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指示通行。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第四十條:“?車道信號燈表示:(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第四十一條:“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第四十二條:“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以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七)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七)未按照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八)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之規定,申請人駕駛涉案車輛在直行交通信號燈是紅色箭頭指示燈亮時,由北往南直行通過涉案路口。申請人實施了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根據上述規定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記6分的處罰決定,合法有據。
另,申請人駕駛機動車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駕駛機動車應與前車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在行經人行橫道時應減速緩慢通過,當有障礙物遮擋交通信號燈時,應減速并在清楚知悉交通信號燈情況下再通行。故,申請人稱因前方大貨車遮擋視線導致違章的主張,本府不予采納。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的編號為4401141465630167《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