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647號
周某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的穗公花(城東)不立字〔2025〕310440號《不予立案通知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5年7月16日收到你線上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經審查:你提交的穗公花(城東)不立字〔2025〕310440號《不予立案通知書》載明:“周某某:你(單位)于2025年6月11日提出控告的被接觸性詐騙一案,我局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或者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申請復議。”
你不服上述不予立案通知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的規定,你對涉案刑事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應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或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被申請人也已告知您相關救濟途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五)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的規定,如上所述,涉案不予立案通知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故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