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655號
黃某:
你稱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交通運輸局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的認定汽車運輸重量超限行為,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5年7月20日收到你郵寄提交的上述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經審查:根據你提交的證據材料,你稱被申請人于2025年5月21日認定你存在汽車運輸重量超限的行為。你于2025年5月23日收到短信,內容為:“【政務短信平臺】廣東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信息系統提醒您(單位)粵*****于2025-05-21 12:54:14在環山村(往佛山方向)(S267)涉嫌超限運輸行駛,請收到短信后15日內攜帶該車輛(含掛車)行駛證和車輛道路運輸證、車屬單位營業執照或車主個人身份證、司機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代辦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等資料,到花都區交通運輸局協助調查(地址: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松園大道3號交通執法案件處理服務大廳,電話:020-86885505/02086881320)”。
你稱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的認定汽車運輸重量超限行為,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前述行為并責令被申請人刪除超限違法記錄。
2025年7月21日,本府電話與你聯系,你稱當日已與被申請人聯系,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告知你目前仍在處理本案汽車運輸重量超限行為,尚未作出行政處罰等相關決定。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五)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之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5年5月23日向你發送短信,系要求你就涉嫌超限運輸行駛事宜到被申請人處協助調查,發送短信的目的是通知你前往接受調查詢問,核清案件事實,屬于被申請人調查取證的其中一個環節。短信內容不直接為你設定權利義務,未對你的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現你對被申請人于2025年5月21日認定你涉嫌存在汽車運輸重量超限的行為申請行政復議,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且根據你與被申請人后續溝通的情況,被申請人已告知你涉案超限運輸行為目前仍在調查處理中,尚未作出相關行政處罰。若后續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的,你可就該行政處罰申請行政復議。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