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684號
申請人:石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的編號為4401141507871837《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在經過這個十字路口時,申請人也觀察到是可以正常通過的。因為下雨天氣,再加上路面有陡坡,路面有排水井在流水,還有騎車人,就在車里面看到距離行車人很近,過后看不到路面有線。特意看了一下當時的行車記錄儀才發現,當時水井流水、陡坡,看不到線造成壓線。懇求上級領導撤銷。當時沒有人告訴申請人可以到天貴路這里,造成今天才知道。
被申請人答復稱:
經調取查看2024年5月4日12時14分許的違法監控錄像與照片截圖,一輛懸掛粵RXXXX5號牌小型轎車,在通過花都區新華街道松園路花城北路口(北往南)時,實施了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交通違法行為(圖一)。
該車駕駛員也就是復議申請人石某某于2025年7月28日在被申請人違法處理中心進行交通違法處理,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石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對其罰款200元;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駕駛證記1分。
關于申請人反映相關問題,被申請人回復如下。
申請人反映當時因下雨,路面標線不清晰,且道路上有騎車人通行,才造成壓線。
經翻查違法視頻,當時路面標線清晰,過往車輛都能按照路面標線指示通行,且路上的機動車及電動自行車都在按順序通過路口,申請人駕駛機動車應當按照交通法律法規有序通行。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編號為4401141507871837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經調取查看2024年5月4日12時14分許的違法監控錄像與照片截圖,一輛懸掛粵RXXXX5號牌小型轎車,在通過花都區新華街道松園路花城北路口(北往南)時,實施了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交通違法行為(違法代碼1117)。
2025年7月28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違法處理中心進行交通違法處理,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以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法向其開具編號為4401141507871837《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對其作出罰款200元以及駕駛證記1分的行政處罰。申請人對上述行政處罰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視聽資料、違法照片、申請人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管轄區域內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實施相應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之規定,本案中,經調取查看違法監控錄像與照片截圖,涉案車輛確實實施了“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交通違法行為。針對申請人反映當時因下雨,且有騎車人通行,看不到路面禁止標線的問題,經翻查違法視頻,當時路面標線清晰,過往車輛都能按照路面標線指示通行,申請人駕駛機動車應當按照交通法律法規有序通行。故,申請人上述主張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十三)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之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處以200元罰款及駕駛證記1分的行政處罰,符合上述規定,程序合法。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的編號為4401141507871837《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