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727號
申請人:湯錦洪,男,1970年4月出生。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橋南路順風樓501。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人民政府。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北街路2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生,職務:鎮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的花炭府公開復〔2025〕11號《炭步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花炭府公開復〔2025〕11號《炭步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責令被申請人公開會議記錄及簽名流程相關信息。
申請人稱:
炭步鎮石湖村村委總社和第四經濟社2025年12月31日產權制度股權在2025年9月14日截止確定社員身份,因為2008年湯振中隊長他們一批職工回遷戶沒有召開社員大會表決通過繳納三千元就獲得社員資格,沒有會議記錄證實存在,無合法表決程序。希望政府和石湖村和第四經濟社公平公正平等對待處理,一視同仁對待申請人等回遷戶,一起重新召開社員大會表決,才能獲得社員身份。希望鎮村社要求湯振中等回遷戶和申請人等回遷戶都要秉公合法合規、公平公正處理,還申請人等被侵害的回遷戶一個公道。按照廣東省集體組織管理規定遷出遷入,進行表決確認社員身份。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涉案《答復書》程序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9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經核查后,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涉案《答復書》,2025年7月29日向申請人送達涉案《答復書》。因此,被申請人作出涉案《答復書》符合法定程序。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答復書》內容合法。
申請人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以下信息:炭步鎮石湖村中社第四經濟社在2008年隊長湯振忠等一批鎮企業回遷戶召開社員會議表決通過贊成流程后交三千元獲得社員資格的會議記錄及簽名流程相關信息。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為紙質,獲取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為自行領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時間、形式、程序和標準,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事項以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監督。”以及第七條規定:“村務公開事項包括:……(四)本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處置以及經營管理情況:1.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招投標、合同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以及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情況……(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村務公開事項,不屬于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公開。據此,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依法告知申請人并建議其向石湖村委會咨詢,涉案《答復書》的答復內容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答復書》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不能成立,請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花炭府公開復〔2025〕11號《炭步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本府查明:
2025年7月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炭步鎮石湖村中社第四經濟社在2008年隊長湯振忠等一批鎮企業回遷戶召開社員會議表決通過贊成流程后交三千元獲得社員資格的會議記錄及簽名流程”的信息,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為紙質,獲取政府信息的途徑為自行領取。
2025年7月25日,被申請人作出花炭府公開復〔2025〕11號《炭步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主要內容為:“你申請公開的炭步鎮石湖村中社第四經濟社在2008年隊長湯振忠等一批鎮企業回遷戶召開社員會議表決通過贊成流程后交三千元獲得社員資格的會議記錄及簽名流程相關信息,屬于村務信息。根據《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答復規范》,村務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依法不屬于本機關公開。有關情況建議你徑向石湖村委咨詢。”
2025年7月29日,申請人簽收花炭府公開復〔2025〕11號《炭步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花炭府公開復〔2025〕11號《炭步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送達回證等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行政機關,具有對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進行處理的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的規定,本案中,申請人于2025年7月9日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花炭府公開復〔2025〕11號《炭步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于2025年7月29日向申請人直接送達,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本條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九)項:“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及《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時間、形式、程序和標準,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事項以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監督。”第七條第(二)(八)項:“村務公開事項包括:……(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2.村民委員會成員待遇補貼,本村其他村務管理人員的聘用、辭退和補貼情況;……(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之規定,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炭步鎮石湖村中社第四經濟社在2008年隊長湯振忠等一批鎮企業回遷戶召開社員會議表決通過贊成流程后交三千元獲得社員資格的會議記錄及簽名流程相關信息,涉及本村經濟社會發展和村民待遇發放,屬于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屬于村務公開的范圍,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村務信息的公開主體為村民委員會,被申請人答復指引申請人向石湖村委會咨詢,并無不當。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花炭府公開復〔2025〕11號《炭步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花炭府公開復〔2025〕11號《炭步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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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