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735號
申請人:江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花東派出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的穗公花(花東)不立告字〔2025〕314836號《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
事實是申請人長期被對方安裝的攝像頭對著其家兩個門口,侵犯其隱私,嚴重影響其和家人的正常生活,令申請人心神不安。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5年6月12日申請人江某某向被申請人報稱:鄰居的監控侵犯其隱私,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經查,申請人的鄰居江某鏡在其位于花東鎮XX號的自家房屋安裝監控,但申請人認為鄰居監控攝錄范圍涉及其家門和側門,屬于侵犯隱私的治安違法行為。被申請人釋法后,申請人仍堅持要求公安機關處理。被申請人認為鄰居江某鏡有權在自有房屋安裝攝像頭,且不需要經過他人同意;申請人住宅與鄰居住宅距離較近,即使鄰居所安裝監控的攝錄范圍超出其自由領域覆蓋到申請人的生活而對申請人家庭隱私造成一定影響,也并未超出民事侵權的范疇,不屬于治安管理規制范圍。被申請人遂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并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陳述、現場照片為證。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置適當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與鄰居間僅屬于民事侵權糾紛,申請人所報稱內容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處置適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花東)不立告字〔2025〕314836號《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置適當。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
本府查明:
2025年6月9日00時58分,申請人江某某向被申請人報警,反映其鄰居安裝監控攝像頭故意對著其門口,要求被申請人民警協調處理。
2025年6月12日20時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詢問調查。申請人稱其系就2025年6月9日0時許其發現鄰居江某鏡的監控對著其門前,涉嫌侵犯其個人隱私的報警事項到被申請人處說明情況的,其認為江某鏡安裝的兩個監控(一個安裝在墻上,角度有對著其家門口;另一個安裝在橫巷,角度有對著其側門)侵犯了其個人隱私。因其此前與江某鏡存在糾紛,其懷疑江某鏡是用來監視其的。申請人提供了相關現場照片作為證據。
2025年6月12日,被申請人經調查后,認為申請人的涉案報案事項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遂向申請人作出
穗公花(花東)不立告字〔2025〕314836號《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其依法不予立案,建議申請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投訴或投案。申請人已于當日在該告知書上簽名捺印。申請人對該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案審理期間,本府依法通過電話的方式聽取申請人的意見。申請人主要認為江某鏡安裝的兩個監控攝像頭對著其家門口,其一家人在家門口的活動一直處于江某鏡的鏡頭監視下,個人隱私無法得到保障,其已多次報警但被申請人仍不立案處理。被申請人的意見與行政復議答復書一致,無補充意見。
以上事實有報警回執、受理報警登記表、詢問筆錄、現場照片指認、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電話錄音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本案中,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以及強制隔離戒毒等處理措施的案件。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和第十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地點;違法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對象被侵害地、違法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申請人報稱其被侵犯個人隱私一案的本轄區范圍內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調查處理申請人報案事項的職責。
本案中,申請人認為其鄰居江某鏡安裝的兩個監控,角度有對著其家門口及側門,懷疑對方監視其,涉嫌侵犯其個人隱私,遂報警處理,要求被申請人對其報案事項進行立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和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之規定,申請人于2025年6月9日向被申請人報案,被申請人于當日及時進行登記并進行協調處理。經調查,被申請人認為鄰居江某鏡有權為了保護自身財產安全而安裝監控,該行為未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違法行為,申請人涉案報案事項屬于公民隱私權的民事糾紛。在被申請人民警已向申請人口頭釋明但申請人仍有異議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12日向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其報案事項不屬于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合法有據。申請人主張鄰居江某鏡侵犯其隱私的事項,建議申請人另行通過民事調解、民事訴訟等合法途徑予以解決。
綜上,申請人要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的穗公花(花東)不立告字〔2025〕314836號《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