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740號
盧某某,江某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道辦事處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強制拆除房屋行政行為,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5年8月11日收到你現場提交的上述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經審查:申請人在復議申請書中述稱被申請人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并于4月30日上午對其位于羅仙村XX隊XX巷XX號之二及XX號之二的涉案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申請人同時提供了花城街(2019)第0021、0023號《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上述《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稱申請人在花城街羅仙村XX隊XX巷XX號南側和花城街羅仙村XX隊南側XX巷XX號之二無手續建房,責令申請人立即停止建房行為,自行整改拆除違法建設部分,恢復原狀。
申請人不服上述強制拆除行為,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確認被申請人的強拆行為違法,并且要求被申請人重建返還房屋。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焙偷谌畻l第一款第(四)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之規定,你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被申請人作出強制拆除行為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通過電話向你核實你知道涉案強拆行為的具體時間,你稱于2019年4月30日下午知道涉案強拆行為。根據上述規定,你最遲應在2020年4月30日前提出本案復議申請,但你于2025年8月11日才提出,已明顯超出了法定的復議申請期限,故你的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