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827號
廣州市花都區某某餐廳:
你單位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4年8月30日對你單位作出的編號:〔2024〕21575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簡稱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5年9月5日收到你單位的申請材料。
經審查:你單位不服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申請行政復議,因該文書落款日期為2024年8月30日,且你單位未提交相關的送達憑證,本府就此向被申請人核實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情況,發現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9月13日在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官網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告知你單位具體的認定結果及救濟途徑。此外,你單位提交的廣州市花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的穗花勞人仲案〔2025〕328號《仲裁裁決書》(以下簡稱涉案仲裁裁決書)提到,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勞動者李某某在該仲裁中已提交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作為證據,且你單位已查閱相關證據,你單位的經營者宋某某亦有到庭參與庭審。你單位不服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向本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之規定,本案中,按照被申請人公告送達的情況,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可見,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10月13日將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給你單位。此外,你單位在涉案仲裁裁決書中亦再次知悉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具體認定內容、結果及救濟途徑,但你單位卻未在法定期限內尋求救濟。本案中,你單位于2025年9月5日才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已超出上述規定的六十日。因此,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