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980號
申請人:陳XX。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的編號為4401141508136720《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由于花都區獅嶺鎮芙蓉大道肇花高速路口入口處太黑,無燈光照明,根本看不清入口方向,當時只是經過此高速入口去往白云機場,剛好當時是左轉,只看到出口處有燈光,(拍照攝像頭)才入錯入口。整件事就是因為高速入口處照明不好,導致入錯高速入口,懇請上級部門以及有關領導,夜晚到現場調查清楚,給予撤銷處罰。
被申請人答復稱:
經查看違法監控錄像及違法照片截圖,2025年9月16日20時03分,一輛粵AXXXXX5號小型轎車在花都區芙蓉大道肇花高速入口(東往西)時,因實施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被電子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攝。
復議申請人陳XX于2025年10月22日前來花都交管大隊違法處理大廳辦理上述交通違法,被申請人根據違法圖片及違法視頻,認定申請人陳XX實施了“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條之規定,對申請人處以罰款200元,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記3分。
關于申請人反映相關問題,被申請人回復如下:
被申請人調取了違法路段的監控錄像,錄像顯示肇花高速出口路段標志標線清晰,燈光照明充足,不存在申請人反映的情況。
因此,被申請人認為編號為4401141508136720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9月16日20時03分許,一輛號牌為粵AXXXXX5小型轎車在花都區芙蓉大道肇花高速入口(東往西)時,沒有駛入高速入口,而是駛入了出口。因涉案車輛駕駛人實施了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被電子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攝記錄。
2025年10月22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違法處理中心處理粵AXXXXX5小型轎車的交通違法,被申請人根據違法圖片及違法視頻,認定申請人實施了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按照簡易程序向申請人開具編號為4401141508136720《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依法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駕駛證記3分。申請人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現場監控視頻顯示,涉案路口標志標線清晰,道路通行狀況正常,芙蓉大道駛入肇花高速入口的路面施劃了引導線,肇花高速入口與出口之間設置有綠化隔離帶。
以上事實有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視聽資料、電子監控截圖、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請人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管轄區域內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實施相應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四)逆向行駛,或者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本案中,涉案路口標志標線清晰,道路通行狀況正常,芙蓉大道駛入肇花高速入口的路面施劃了引導線,申請人沒有按照路面引導線的指引駛入高速入口,而是駛入了高速出口。申請人駕駛涉案車輛實施了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對此有拍攝的視頻為證,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
關于申請人認為高速入口處沒有燈光照明,看不清入口方向,才導致其誤入高速出口的問題。監控錄像顯示,涉案路口標志標線清晰,道路通行狀況正常,芙蓉大道駛入肇花高速入口的路面施劃了引導線,指引車輛行駛路徑。申請人作為駕駛人,行車過程中應當注意觀察路面標志標線,按照實際可見的標志標線通行。申請人上述主張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的編號為4401141508136720《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