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1162號
申請人:伍XX。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采用簡易程序?qū)徖恚F(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的編號為4401141508284757《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申請人在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獅峰上街XX號自己門口停車已有多年,2023年起好不容易加裝了電表和汽車充電樁,從來沒有被抄過牌但11月22日17時44分被抄牌,申請人在自己門口又不影響交通和行人,所以請以后不要再抄牌了。
被申請人答復稱:
2025年11月22日17時54分許,執(zhí)勤民警在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獅峰上街對周邊車輛亂停亂放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發(fā)現(xiàn)一輛號牌為粵AXXXXX0的小型轎車停放在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獅峰上街的人行道上,且車上無司乘人員,該車停放的位置嚴重影響行人通行。執(zhí)勤民警認定該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場拍照固定證據(jù),依法開具編號為440114761431149的《違法停車告知單》。
2025年12月1日,復議申請人伍XX到被申請人違法處理中心處理以上交通違法,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伍XX實施了“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停放、臨時停車,駕駛?cè)瞬辉诂F(xiàn)場或者雖在現(xiàn)場但駕駛?cè)司芙^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十三項之規(guī)定,對申請人伍XX處以200元罰款。
關于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的理由,被申請人答復如下:
從執(zhí)法視頻可見,獅峰上街為全路段禁停區(qū)域,屬于單方向一條車道的道路。民警在執(zhí)勤時,道路兩側(cè)均違規(guī)停放車輛,對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已造成影響。另查,涉案車輛停放在獅峰上街的人行道上,車輛豎向停放后,人行道剩余通行空間極小,對行人的通行構成安全隱患。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編號為4401141508284757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證據(jù)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11月22日17時54分許,被申請人執(zhí)勤民警在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獅峰上街對周邊車輛亂停亂放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發(fā)現(xiàn)一輛號牌為粵AXXXXX0的小型轎車停放在獅峰上街的人行道上,車輛停放位置未施劃停車位,車上無司乘人員,車輛在此位置停放影響行人通行。執(zhí)勤民警認定該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場拍照固定證據(jù),依法開具編號為440114761431149的《違法停車告知單》,告知駕駛?cè)思皶r接受違法處理。
2025年12月1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違法處理中心處理以上交通違法,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實施了“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停放、臨時停車,駕駛?cè)瞬辉诂F(xiàn)場或者雖在現(xiàn)場但駕駛?cè)司芙^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代碼1039),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十三項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其開具編號為4401141508284757《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對其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申請人對上述行政處罰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涉案路段豎立一塊“全路段禁停”標志牌。
以上事實有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執(zhí)勤經(jīng)過、視聽資料、違停照片、違法停車告知單、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jù)證明。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請人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管轄區(qū)域內(nèi)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實施相應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機動車駕駛?cè)瞬辉诂F(xiàn)場或者雖在現(xiàn)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cè)说模梢砸勒毡痉ǖ囊?guī)定依法予以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cè),機動車駕駛?cè)瞬坏秒x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以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十三)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二十三)違反規(guī)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之規(guī)定,機動車應在市政道路規(guī)劃的停車位內(nèi)停放。本案中,涉案路段豎立一塊“全路段禁停”標志牌,案涉車輛停放在獅峰上街的人行道上,車輛停放位置未施劃停車位,車上無司乘人員,且案涉路段同向僅有一條機動車道,車輛在此位置停放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被申請人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向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jù)。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cè)瞬辉诂F(xiàn)場的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應當在機動車側(cè)門玻璃或者摩托車座位上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并采取拍照或者錄像方式固定相關證據(jù)。”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本案中,執(zhí)勤民警發(fā)現(xiàn)申請人的案涉車輛違法停車且駕駛?cè)瞬辉诂F(xiàn)場,通過拍照固定證據(jù)并當場留置送達編號:440114761431149的《違法停車告知單》,被申請人經(jīng)審核適用簡易程序?qū)ι暾埲颂幰粤P款200元的行政處罰,符合上述規(guī)定,程序合法。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案涉處罰決定,理據(jù)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的編號為4401141508284757《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