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074號
申請人:林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1440114002022010704444289 號舉報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26日對全國12315平臺1440114002022010704444289號舉報做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立案或移送線索決定。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 2022 年1月通過 12315 平臺舉報廣州花都某某客運發展有限公司運營的7XX路公共汽車線路存在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編號為1440114002022010704444289,由被申請人的派出機構花都區新雅市場監督管理所受理。1月26日,花都區新雅市場監督管理所通過12315平臺答復不立案,本人于1月27日收悉。
7XX 路公共汽車由廣州花都某某客運發展有限公司運營,為跨區域公共汽車線路,許可機構為廣州市交通運輸局。根據《廣州市交通運輸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穗交運政信〔2021〕127號)答復,7XX路公共汽車最近一次正式調整為根據廣州市交通運輸局2020年8月30日發布《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調整公共汽車石馬站等站點的通知》(穗交運公管〔2020〕33 號)許可,調整至荔紅路總站運作。
第一,該線路未依法履行票價申報程序。根據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我市公交線路票價申報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穗發改〔2018〕504號)規定,線路調整應向廣州市發展改革委申請核定票價。但截至2021年11月18日,根據廣州市發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穗發改政務公開〔2021〕110號)答復,核定7XX路票價的文件仍為廣州市物價局《關于701路等4條公共汽車線路票價的批復》(穗價函〔2008〕185號),即經營企業在線路調整時并未依法申請核定票價。
第二,該線路實際收費超出標準。根據國家地理信息服務系統測量,按照穗交運公管〔2020〕33號文批復走向(現運行線路為根據2021年7月5日穗交運公管〔2021〕35號文因應道路施工進行臨時調整后的線路),7XX路機場路方向里程為35.8公里,荔紅路方向為36.6公里,雙向平均里程為36.2公里。根據《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我市公交線路票價申報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穗發改〔2018〕504號)規定,該里程應收票價為4元,7XX路公共汽車目前實收票價為5元,不符合規定。
申請人的舉報線索明確清晰,能證明被舉報企業存在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法應當立案調查或移送線索。
被申請人在不予立案答復中寫明,“根據穗交運工管 (2020)33號文規定,7XX路公交線在2020年8月29日,由萬科天景花園總站延伸到花都荔紅路總站始發,現荔紅路總站至機場路總站全程43.2公里。”這一情況不符合實際,答復中提及的43.2km里程即7XX路公共汽車線路被舉報時的實際里程系根據穗交運公管〔2021〕35號文進行臨時調整后的里程。根據廣州市發展改革委解釋,公共汽車線路因施工等原因臨時調整無需重新計算票價。被申請人的答復完全與事實不符,可見其并未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應當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則,做到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查。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立案。
申請人的舉報線索明確清晰,能證明被舉報企業存在違法行為,但被申請人并未認真調查并依法立案,且做出了不合法的不予立案決定。
現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申請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對全國12315平臺1440114002022010704444289號舉報做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立案或移送決定
。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事項的處理符合法律的規定。
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7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收到申請人林某某舉報廣州花都某某客運發展有限公司涉嫌不執行政府定價的事項。
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2年1月17日對廣州花都某某客運發展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7XX路公交線是該公司在2008年開行的跨區公交線路,當時起止點分別為花都萬科天景花園總站和廣州機場路總站,全程39公里。根據市物價局穗價函[2008]185號核定票價為5元,實施分段收費。2020年9月12日7XX路線根據穗交運公管[2020]33號文由花都萬科天景花園總站延伸到花都荔紅路總站始發,現花都荔紅路總站至機場路總站全程43.2公里,機場路總站至花都荔紅路總站全程43.2公里,線路全程平均43.2公里。依據《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公交線路票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穗發改[2020]80號)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調整后7XX路屬于經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調整的日班車的公交線路票價,按照全程營運里程對應得票價定價標準確定票價,并不需要重新申報。鑒于此,被申請人認定廣州花都某某客運發展有限公司不存在價格違法行為,決定不予立案。
二、被申請人舉報處理和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和程序合法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處理,并于2022年1月26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舉報答復送達申請人,告知申請人該舉報處理情況,程序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一條關于核查期限和是否立案答復期限的規定。被申請人認定被舉報人不存在違法行為和作出不予立案處理決定,理由和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被申請人作為價格監管部門,已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依法調查核實并回復了舉報人調查結果,履行了相關監管職責,不存在申請人所說未認真調查、作出了不合法的不予立案決定的問題。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是嚴格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的規定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進行處理,并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答復。該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恰當,同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因此,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要求不合理。請復議機關查明事實,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22年1月7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登記的舉報線索,反映被舉報人廣州花都某某客運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客運公司”)存在不執行政府定價的問題,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2022年1月17日對某某客運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7XX路公交車上車大門口的購買處張貼有“7XX線無人售票票價表”,公示了花都荔紅路到廣州往返的票價情況,票價分別為5元、3元、2元3個等級。某某客運公司現場提交了“關于7XX線票價格的情況說明”和穗價函〔2008〕185 號關于701等4條公共汽車線路票價的批復、穗交運公管〔2020〕33 號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調整公共汽車石馬站等站點的通知、廣州智能公交管理系統線路調度發班截圖等文件資料。
另查,7XX線是某某客運公司在2008年開行的跨區公交線路,起止點分別為花都萬科天景花園總站和廣州機場路總站,全程39公里。根據市物價局穗價函〔2008〕185 號核定票價為5元,實施分段收費。2020年9月12日,7XX路線根據穗交運公管〔2020〕33號文由花都萬科天景花園總站延伸到花都荔紅路總站始發,根據廣州智能公交管理系統線路調度發班截圖顯示,調整后2020年9月12日7XX線的雙向里程均為41公里,2022年1月17日的廣州智能公交管理系統線路調度發班截圖顯示,花都荔紅路總站至機場路總站全程43.2公里,機場路總站至花都荔紅路總站全程43.2公里,線路全程平均43.2公里。依據《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公交線路票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穗發改〔2020〕80號)第三點“簡政放權”第(一)項的規定,調整后7XX路屬于經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調整的日班車的公交線路票價,按照全程營運里程對應的票價定價標準確定票價。
2022年1月21日,被申請人認為未發現7XX線路公交車的違法收費問題,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2022年1月26日在全國12315平臺答復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核查情況以及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對上述舉報答復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廣州市市場監督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及舉報材料(編號1440114002022010704444289)、不予立案審批表、現場筆錄、證據復制(提取)單、某某客運公司營業執照信息及授權委托書、某某客運公司出具的《關于7XX線票價情況說明》、廣州智能公交管理系統線路調度發班截圖、《關于701路等4條公共汽車線路票價的批復》(穗價函〔2008〕185 號)、《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調整公共汽車石馬站等站點的通知》(穗交運公管〔2020〕33號)、《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公交線路票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穗發改〔2020〕80號)、《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我市公交線路票價申報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穗發改〔2018〕504 號)、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涉案投訴舉報的職權。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7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后,于2022年1月17日進行現場核查并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后于2022年1月26日告知申請人,程序合法。
在案證據顯示,某某客運公司經營的7XX線公交車根據市物價局穗價函〔2008〕185 號核定票價為5元,自2020年9月12日開始依據2020年8月30日下發的穗交運公管〔2020〕33號文調整線路,應依據《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我市公交線路票價申報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穗發改〔2018〕504 號)和2020年7月30日下發的《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公交線路票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穗發改〔2020〕80號)要求,按照全程營運里程對應的票價定價標準確定票價。根據廣州智能公交管理系統線路調度發班截圖顯示,調整后2020年9月12日7XX線的雙向里程均為41公里,對應的票價定價標準為5元。因此,某某客運公司并不存在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合法有據。
申請人請求撤銷不予立案決定并重新處理,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26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工單編號1440114002022010704444289的投訴舉報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