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090號
申請人:羅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新華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的花新綜責字〔2022〕0243號《責令改正通知書》(NO:0001256)(以下簡稱涉案通知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撤銷上述責令改正通知書。
申請人稱:
申請人購買房屋是就是這個樣子。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行政職能,系適格的執法主體。
《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三條規定“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行政機關,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區職貴分工,依法查處本管轄范圍內的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第五條視定“根據國務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的授權所作出的決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城鄉規劃、市政、環境保護等方面法、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2021年6月2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鎮街綜合行執法的公告》(穗府〔2021〕9號),決定自2021年9月15日起全市各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統一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涉案違法行為發生在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某某社區公園前路四小街京華巷XX號西樓,屬于被申請人轄區,被申請人有權對該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系適格的執法主體。
二、被申請人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2021年12月,被申請人接到投訴,投訴人稱申請人系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某某社區公園前路四小街京華巷XX號西樓(西梯)406住戶,其在四層公共樓梯違法搭建梯屋,影響電梯加裝工程施工。被申請人執法隊員多次到達該小區現場參與調解和拍照取證,現場可見違法搭建的構筑物位于四層公共樓梯間,占用了公共區域。《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2020修正)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正)第八十六條規定“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建筑物安全,保護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良好的秩序和環境,不得有下列行為:……(五)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二)有本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申請人占用公共區域違法搭建構筑物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2020修正)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市容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法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被申請人據此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申請人停止違法行為、2022年3月20日前自行拆除違法搭建部分、恢復公共平臺原貌。《責令改正通知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
三、被申請人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程序正當。
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后,多次到現場調解處理,明確申請人長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并實際控制涉案房屋。經調解無法處理后,執法隊員跟申請人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后,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當場送達給申請人。被申請人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程序正當。
四、申請人抗辯的理由及提供的證據均不能證明其搭建的梯屋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羅某某要求撤銷《責令改正通知書》的理由是“由于購買房屋的時候就是這個樣子。”,并提供《購房合同書》1頁、登記權屬人為“羅某某”的房地產權證1頁、登記權屬人為“羅澤強”的房地產權證1頁。申請人與“花都市花協房地產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書》約定建筑面積(含公共面積攤分)150.72平方米,而兩頁房地產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均為76.94平方米,登記權屬人為“羅澤強”的房地產權證記載共用面積為801.99 平方米。該三份證據恰恰形成證據鏈,說明406房實際建筑面積只有76.94平方米,超出76.94平方米部分均為公共面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與“花都市某某房地產公司”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不動產對外的登記效力,申請人認為406房的不動產物權面積超出76.94平方米依據不足,其抗辯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府查明:
2021年12月,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某某社區公園前路四小街京華巷XX號(西梯)3至9層共20戶業主的投訴申請書,投訴同樓宇4XX戶(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業主即申請人和5XX戶業主分別在四樓和五樓共用樓梯間加建的違法建筑問題。2022年3月17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現場處理,經現場檢查,發現違法搭建的構筑物位于四樓公共樓梯間,占用了公共區域,遂拍照取證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制發并直接送達花新綜責字〔2022〕0243號《責令改正通知書》(NO:0001256),責令當事人于2022年3月20日前自行拆除未經審批搭建部分并恢復公共平臺原貌,因當事人拒絕簽收,執法人員留置送達。申請人對上述通知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申請人提交了《購房合同書》,載明其購買房屋的建筑面積(含公共面積攤分)150.99平方米,涉案406房登記建筑面積為76.94平方米。
以上事實有請求處理違法建筑的申請書及證據材料、現場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現場照片、購房合同書、房地產權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五條:“根據國務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的授權所作出的決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城鄉規劃、市政、環境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第三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下列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一)違反建筑廢棄物和建筑散體物料運輸管理的;(二)違反生活垃圾清掃、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管理的;(三)違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管理的;(四)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設施擅自張貼、設置橫額等宣傳品,或者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等違反市容管理相關規定的;(五)違反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六)其他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及《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穗府〔2021〕9號),決定全市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統一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規定,被申請人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行為有權進行查處。本案中,現場照片顯示,涉案房屋在四樓平臺的建筑物,明顯超出房屋合理范圍,與其它樓層公共平臺情況(五樓除外,均無搭建)不一致,涉案房屋證載建筑面積76.94平方米,無證據證實四樓平臺搭建部分納入證載登記,根據《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違反市容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法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規定,被申請人制發涉案《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申請人限期拆除平臺搭建部分,合法有據。但涉案《責令改正通知書》僅寫明適用法律名稱,沒有載明具體的條、款(項),不夠規范,本府予以指正。因申請人拒絕簽收涉案《責令改正通知書》,執法隊員拍照后留置送達,程序符合相關規定。申請人以購買房屋時就存在平臺搭建為由,請求撤銷涉案《責令改正通知書》,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被申請人事處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的花新綜責字〔2022〕0243號《責令改正通知書》(NO:0001256)。
申請人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