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04號
申請人:何某卿
申請人:何某女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7日作出的《關于序號穗12345轉字第0822030410075678801號的回復》及不服被申請人對其要求尊重事實,謹慎簽訂拆遷合同及發放拆遷款,有錯即矯的訴求,一直行政不作為,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7日作出《關于序號穗12345轉字第0822030410075678801號的回復》,確認申請人三人享有花山鎮某某村XXX莊十三巷XXX的地塊及房屋的拆遷權益。
申請人稱:
申請人向被申請人作出請求,是依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行事第10頁第2段:涉案房屋來源于祖屋,對此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何某遠、何某女、何某卿可就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初始登記事宜向有關機構提出主張,再另行進行繼承。判決書確認,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XXX莊十三巷XXX是何家的祖屋。申請人及何某潛(現拆遷權人)均為何某(父)及羅某某(母)的子女。父母已逝,無留下任何遺囑。
何某潛一直為城鎮非農村戶籍(判決書已確認),他在一九九九年的《土地登記申請表》中寫明家庭人口為“5”,以此申辦宅基地證。此時母親父親已逝,何某潛和配偶,及兩兒子加起來只有四口人。該“5”只能解釋為兄弟姐妹五人(包括申請人及已棄權的何某珍)。對此,何某潛在二審法庭上也無法否認。按法律規定,按法定繼承,申請人共同享有祖屋及地塊的權益。
自2020年3月起,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及其下屬東湖村委、第十二經濟社及拆遷組等反映,要求均分或重新確權(有錄音相片視頻為證)。無奈被申請人一直對申請人所述的事實理由不加分析,無視我方是何某潛弟妹及房屋為祖屋的事實,對申請人的要求不予理睬,行政不作為。堅持在我方告知已向法院起訴,請求暫緩簽訂《拆遷合同》,暫緩發放拆遷補償的情況下,一意孤行于2020年12月9日與何某潛簽訂《拆遷合同》并之后發放補償款。
我方在花都區、廣州市兩級法院判決后,按指令請求鎮政府更正之前的錯誤。因房屋已拆遷,不要求重新確權,只要求均分拆遷補償。無奈被申請人明知1999年發放給何某潛的土地證有誤(有錄音、短信為證),仍執意不更正,堅持將拆遷利益由何某潛獨吞。被申請人作為當年的發證主體,現《拆遷合同》的甲方,拆遷款發放者及村委、經濟社的上級部門,是造成現在這局面的主要負責人。其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繼承權,剝奪了申請人的財產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稱:
2021年3月7日,當事人何某君向廣州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求助,關于何某遠、何某卿、何某女反映位于花山鎮某某村XXX經濟社的房屋(集體土地使用證[花府建集用(99)字第XXXXXX號,地號:戊12-93,測量編號:HS-DH_XXXXXX])提出法定繼承主張,并均分拆遷補償利益。接廣州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工單后,被申請人規劃建設辦公室依法進行了回復。
經查,當事人何某君是何某遠的女兒,曾多次向廣州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求助反映,位于花山鎮某某村XXX經濟社房屋(集體土地使用證[花府建集用(99)字第XXXXXX號,地號:戊12-93,測量編號:HS-DH_XXXXXX])法定繼承、拆遷補償利益問題。被申請人根據該房屋的集體土地使用證登記的土地使用者為何某潛,并對該土地使用證中登記地號宅基地四至確認為該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測量編號:HS-DH-XXXXXX),該房屋的被征收權利人經認定為何某潛,該認定結果經過公示且無人提出異議。因此,2020年12月9日,被申請人作為甲方、何某潛作為乙方、某某村民委員會作為丙方、某某村XXX經濟社作為丁方已簽訂《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四跑道項目(花都區花山鎮)征地補償安置合同》。上述征收補償事宜符合《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及噪音區征拆安置花都區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20〕1號)中對被征收房屋權利人的認定、公示等程序。
被申請人認為:位于花山鎮某某村XXX經濟社的房屋(集體土地使用證[花府建集用(99)字第XXXXXX號,地號:戊12-93,測量編號:HS-DH_XXXXXX])被征收,何某潛持有該房屋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根據《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及噪音區征拆安置花都區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20〕1號)的規定,該房屋的被征收權利人經認定為何某潛,認定結果經過公示且無人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作為甲方、何某潛作為乙方、某某村民委員會作為丙方、某某村XXX經濟社作為丁方已簽訂《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四跑道項目(花都區花山鎮)征地補償安置合同》,被申請人規劃建設辦公室作出的回復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程序合法,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于2022年3月7日作出的《關于序號穗12345轉字第0822030410075678801號的回復》。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14日,被申請人收到廣州12345政府服務熱線涉及何某君求助事項的轉辦函,求助事項為“何某遠、何某卿、何某女多次反映,按照廣州中級人民法院指令,三人可向有關機構提出法定繼承的主張。現房屋已拆遷,恐怕不能確權,特請主管征地辦的花山鎮政府出具回復函(蓋公章),明確說明是否答應我方均分拆遷補償利益的請求。若不允許,請說明理由。”花山鎮規劃與建設辦公室于2022年3月18日向花山鎮社會事務綜合服務中心作出《關于序號穗12345轉字第0822030410075678801號的回復》,內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使用證》(花府建集用(99)字第XXXXXX號) 登記的土地使用者為何某潛,據該土地使用證中登記地號為戊 12-XX的宅基地四至確認該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測量編號:HS-DH-XXXXXX),該房屋的被征收權利人經認定為何某潛,該認定結果經過公示且無人提出異議。因此,2020年12月9日,我鎮作為甲方、何某潛作為乙方、某某村民委員會作為丙方、某某村XXX經濟社作為丁方已簽訂 《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四跑道項目(花都區花山鎮)征地補償安置合同》。上述征收補償事宜符合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及噪音區征拆安置花都區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辦 〔2020〕 1號)中對被征收房屋權利人的認定、公示等程序。”(經核實,落款3月7日為筆誤)。申請人對上述回復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何某君是申請人何某遠的女兒,曾多次向廣州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求助,反映位于花山鎮某某村XXX經濟社房屋(集體土地使用證【花府建集用(99)字第XXXXXX號】,地號:戊12-93,土地使用者:何某潛,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法定繼承、拆遷補償利益等問題。2020年12月9日,被申請人與何某潛、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民委員會、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XXX經濟社簽訂《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四跑道項目(花都區花山鎮)征地補償安置合同》,涉案房屋已被征收。被申請人根據《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及噪音區征拆安置花都區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20〕1號)的規定,認定被征收權利人為何某潛,認定結果經過公示且無人提出異議。
再查,申請人何某遠、何某卿、何某女與何某潛、何某珍是兄弟姐妹,申請人曾因涉案房屋法定繼承糾紛到法院進行起訴,要求均分上述《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四跑道項目(花都區花山鎮)征地補償安置合同》的補償權益,2021年8月23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粵01民終10849號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同時指出:“涉案房屋來源于祖屋,對此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何某遠、何某女、何某卿可就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初始登記事宜向有關機構提出主張,再另行進行繼承。”
以上事實有廣州12345政府服務熱線工單登記表(穗12345轉字第0822030410075678801號)、廣州12345政府服務熱線轉辦函、某某村XX經濟社會房屋(宅基地)認定申請表、集體土地使用證穗(花府建集用(99)字第XXXXXX號)、《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四跑道項目(花都區花山鎮)征地補償安置合同》、《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及噪音區征拆安置花都區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20〕1號)、涉案房屋認定公示照片、《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粵01民終10849號、《關于序號穗12345轉字第0822030410075678801號的回復》、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本案中,雖然(2021)粵01民終10849號《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指出:“涉案房屋來源于祖屋,對此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何某遠、何某女、何某卿可就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初始登記事宜向有關機構提出主張,再另行進行繼承”,但被申請人并非涉案房屋宅基地的登記機構,在涉案房屋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權屬登記未作出變更前,被申請人依據《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及噪音區征拆安置花都區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與涉案房屋登記權人簽訂《廣州白云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四跑道項目(花都區花山鎮)征地補償安置合同》,履行相關征拆程序,并無不妥。另外,就申請人反映的相關問題,被申請人已多次處理并作出答復,亦不存在不作為的情形。申請人要求撤銷《關于序號穗12345轉字第0822030410075678801號的回復》,依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府決定:
一、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關于序號穗12345轉字第0822030410075678801號的回復》。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