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12號
申請人:廣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交通運輸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的粵穗花交運罰〔2022〕HD2022022800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沒有超載,處罰噸數與當天載貨噸數不符。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具有對本案違法行為進行管理和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因申請人使用牌號為粵ABGXXX/粵AHXXX掛的車輛運載貨物,在途經S118線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監測點(花都方向)時被監測發現存在擅自超限運輸的違法行為,故被申請人作為廣州市花都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享有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管理的法定職權。
二、申請人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022年1月22日,申請人委派駕駛員廖某某駕駛牌號粵ABGXXX/粵AHXXX掛的車輛裝載石貨物自廣州從化太平運輸至廣州花都達程石場。在當日20時18分,車輛途經S118線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監測點(花都方向)時,根據現場設備監測顯示:牌號粵ABGXXX/粵AHXXX掛車輛的軸數為6軸,車貨總重50175kg,超限1175kg。經被申請人調查,牌號粵ABGXXX/粵AHXXX掛的車輛并未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告知函、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證明復印件、駕駛員身份證復印件、駕駛員駕駛證復印件、道路運輸證復印件、車輛行駛證復印件、非現場檢測單、委托書、廣東省治超聯網管理信息系統截圖、超限車輛照片等證據證明。因此本案中申請人存在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三、申請人在申請復議時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牌號粵ABGXXX/粵AHXXX掛的車輛在途經S118線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監測點(花都方向)時,沒有超限。
1、申請人提交的《強制檢定證書》來源不明,故不能確定其真實性。且即使該證書為真實的,也不能確定牌號粵ABGXXX/粵AHXXX掛的車輛在2022年1月22日經由S118線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監測點(花都方向)檢測前,系經該電子汽車衡稱重出廠,且不存在超限的情況,亦不能證明其與另一證據《順興石場稱重磅》中所使用的稱重設備為同一個。
2、申請人提交的《順興石場稱重磅》來源不明,未加蓋出具單位的印章,故真實性不明,不能作為認定申請人是否超載的依據。且該磅單顯示的車號“粵ABGXXX”僅為車頭牌號,而未能顯示掛車牌號,故即使該磅單為真實的,也不能證明2022年1月22日20時01分在順興石場稱重時,牌號“粵ABGXXX”的車輛拖帶的是與當日20時18分在S118線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監測點(花都方向)檢測時是同一輛掛車,亦不能排除存在中途換車及加裝貨物的可能性。
3、申請人提供的“車輛軌跡列表”僅能顯示車頭車輛在當日的部分行駛軌跡,單憑該“車輛軌跡列表”本身并不能有效證明牌號粵ABGXXX/粵AHXXX掛的車輛在經過超限監測點時一定不存在超限的情況。
四、S118線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監測點(花都方向)的稱重設備已經經過檢定合格,其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1、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知,華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廣東省計量科學研究院)接受被申請人委托,已對位于S118線花都大道路段K50+800花都方向超限檢測點的稱重設備進行檢定,并于2021年11月6日出具了《檢定證書》,顯示的檢定結論為車輛整車總重量的準確度等級5級合格;被檢定儀器檢定周期不超過1年。
2、本案中,申請人車輛被監測超限的時間為2022年1月22日,距華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廣東省計量科學研究院)對案涉設備的檢定時間不足一年,故該設備對申請人車輛稱重所得的數據仍具備相當的準確性與可信性。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S118線花都大道路段K50+800花都方向的超限監測點監測設備所得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認定申請人牌號粵ABGXXX/粵AHXXX掛的車輛超限行駛的證據。
五、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違法行為處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法律依據充分、處罰得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運輸單位不能按照前款規定采取防護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幫助其采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第七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駛;超過汽車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載運可分載物品的超限運輸(以下稱違法超限運輸)車輛,禁止行駛公路。”第三條第(六)項規定:“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八)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二)車貨總質量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根據上述規定,運輸單位不得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行使,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申請人使用未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牌號為粵ABGXXX/粵AHXXX掛的車輛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前述法律規定。因申請人使用車輛的軸數為6軸,超限1175kg,故被申請人作為享有法定職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其給予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充分、處罰得當。
六、被申請人作出本次行政處罰行為程序合法
1、被申請人通過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申請人送達了粵穗花交執告函〔2022〕60237139《告知函》,并由申請人的受托人江家榮簽收《送達回證》和《送達地址確認書》,且在本案調查和詢問的過程中,均由兩名執法人員進行。
2、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已經向申請人送達了《違法行為通知書》(粵穗花交運違通〔2022〕HD20220228008號),告知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3、被申請人通過直接送達、郵寄方式分別向申請人送達了《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且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明確已通過快遞文書的方式收到了前述《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上送達過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送達的要求。
綜上所述,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依據充分、處罰得當。另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行政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并依法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粵穗花交運罰〔2022〕HD2022022800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府查明:
2022年1月22日,申請人委派駕駛員廖某某駕駛牌號粵ABGXXX/粵AHXXX掛的車輛裝載貨物自廣州從化太平運輸至廣州花都達程石場。當日20時18分,車輛途經S118線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監測點(花都方向)時,根據現場設備監測顯示:牌號粵ABGXXX/粵AHXXX掛車輛的軸數為6軸,車貨總重50175kg,超限1175kg。2022年2月2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了《告知函》,告知其涉嫌超限行駛,要求其前來接受調查處理。2022年2月28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受委托人江家榮進行詢問調查,其承認其牌號牌號粵ABGXXX/粵AHXXX掛的車輛并未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以及途經S118線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監測點(花都方向)被監測的事實,但對監測數據有異議。
2022年3月7日,被申請人作出粵穗花交運違通〔2022〕HD20220228008號《違法行為通知書》,告知申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并直接送達給申請人。2022年3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粵穗花交運罰〔2022〕HD2022022800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申請人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于同日郵寄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2021年11月6日,華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廣東省計量科學研究院)受被申請人委托對S118線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監測點(花都方向)的稱重設備進行檢定后,出具了《檢定證書》,檢定結論為車輛整車總重量的準確度等級5級合格;檢定周期不超過1年。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告知函、廣東省治超聯網管理信息系統截圖、非現場檢測單、超限車輛照片、駕駛員身份證復印件、車輛行駛證復印件、道路運輸證復印件、駕駛員駕駛證復印件、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復印件、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送達地址確認書、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快遞查詢單、檢定證書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涉案車輛經S118線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監測點(花都方向)時現場設備監測顯示車輛總重50175kg,超限1175kg,被申請人曾于2021年11月6日委托華南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廣東省計量科學研究院)對S118線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監測點(花都方向)的稱重設備進行了檢定,檢定結論為車輛整車總重量的準確度等級5級合格,檢定周期不超過一年,事發時處于設備檢定有效期內。因此,被申請人根據涉案車輛經過該設備時的地磅數據顯示總重及超限數據,作為行政處罰依據,并無不當。
申請人提供了廣州市順興石場有限公司的《強制檢定證書》和“順興石場稱重磅”單擬證明其沒有超限,并提供了涉案車輛的衛星定位行駛軌跡,但上述磅單顯示是粵ABGXXX的車頭牌號,未能顯示相應的掛車牌號,不足以證明牌號粵ABGXXX/粵AHXXX掛的車輛在途經S118線花都大道路段K50+800的超限監測點(花都方向)時沒有超限的事實,所以上述磅單測量數據不足以推翻監測點監測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駛;超過汽車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八)項:“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八)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載運可分載物品的超限運輸(以下稱違法超限運輸)車輛,禁止行駛公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及《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二)車貨總質量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處以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合法有據。申請人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請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履行了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交通運輸局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的粵穗花交運罰〔2022〕HD2022022800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